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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裁判確定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7年2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8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30日,惟因依外役監條例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分別縮短刑期日數376日、5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4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0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