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4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4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並依民國98年6 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2 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明揭:「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依前開解釋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原均得易科罰金,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有期徒刑6 月,仍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2日 │98年4年14日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案 號│案 號│98年度毒偵字第837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朴簡字第189號 │98年度訴字第719號 ││ ├───┼────────────┼────────────┤│ │判 決│98年6月30日 │98年9月30日 ││ │日 期│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8年度朴簡字第189號 │98年度訴字719號 ││ ├───┼────────────┼────────────┤│ │確 定│98年7月20日 │98年11月19日 ││ │日 期│ │ │├───┴───┼────────────┼────────────┤│備 註 │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2898│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4088││ │號 │號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