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裁判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3月22日,惟因依外役監條例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分別縮短刑期日數224日、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8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