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殺害尊親屬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害尊親屬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