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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9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1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乙○○具 保 人 甲○○上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刑保字第97000199號),茲因被告逃匿,依上揭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上開案件經本法院判決確定(98年度訴字第85號),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並因另案遭通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86號),顯已逃匿,有收受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執行拘提員警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裁判案由:宣告沒入
裁判日期:200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