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緝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緝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寅○○ 45歲民.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號、第一六一七號)及移送併辦(如附表七所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寅○○共同犯常業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九所示物品及附表十七編號1至編號6所示偽造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寅○○(綽號「阿榮」;前有如附表十五編號一所示前案紀錄)、楊清平(綽號「茶米」;另案業由本院審理終結)、曾棍要(綽號「曾仔」;前有如附表十五編號二所示前案紀錄;另案業由本院審理終結)、黃正雄(綽號「殺狗」)、陳相本(綽號「老芋」;前有如附表十五編號三所示前案紀錄;另案業由本院審理終結)、陳輝郎(綽號「陳仔」;另案業由本院審理終結)、楊松碧(另案業由本院審理終結)、葉天通(綽號「阿土」;已死亡;另案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陳丁發(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陳俊昭(綽號「柏油」;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共組詐取財物集團。由楊松碧負責遊說無業且無資力之羅傳智提供其身分證件,作為申請金融機構帳戶、營利事業登記與相關申請之用,羅傳智因貪圖小利,遂與楊松碧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同意提供其身分證件與名義作為渠等虛設行號各項申請使用及提供其名義申請之三支行動電話供楊清平、寅○○(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以後始持用;詳下述)、葉天通,及二支市話門號供「立益塑膠行」、「金樹堂龜鹿二仙膠行」使用(詳如附表十三)。遂由楊松碧及羅傳智出面,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向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出租人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分別作為「立益肥料行」、「立益塑膠行」(未登記)及「金樹堂龜鹿二仙膠」(未登記)等虛設行號之營業處所。並於九十二年六月至同年八月初間,先後由楊松碧駕駛車輛搭載羅傳智前往申辦如附表十三編號十四、十五所示電話門號及如附表九編號6、7、9、10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並以羅傳智名義向南投縣政府申請設立「立益肥料行」(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申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核准設立)。繼由楊清平、葉天通、陳丁發、陳俊昭負責使用化名對外訂貨,而由陳輝郎負責訂貨、收取貨物、保管如附表九編號6至編號8所示之支票簿及印鑑,陳相本負責搬運貨品並擔任司機,曾棍要、黃正雄、羅傳智則在場負責其他雜務。寅○○則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經由楊清平介紹加入上開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化名「羅育祥」對外訂貨、搬貨及進出貨清點工作,並負責將貨品載運至約定地點交由楊清平接運轉售(例如: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渠等明知羅傳智並無資力,且渠等實際上亦無經營上開商號真意,先以開立小額支票(故意先予兌現)或以給付現金方式訂貨,取得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信任後,再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日期,以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訂貨人名義向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訂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貨品,並開立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支票佯裝支付貨款,使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並於如附表十七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單據上由負責收取貨物者偽造如附表十七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而詐得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物得手,伺機變賣後朋分所得,恃以維生。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為警持搜索票至如附表一所示處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

二、寅○○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承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經由不知情之L○○介紹,前往己○○所經營、位在嘉義縣水上鄉中庄村中庄一一三號「寶林農藥行」,化名「姚至謙」向己○○佯稱其欲購買大量農藥運至大陸地區,致己○○陷於錯誤,陸續於九十二年時二月十三日、同年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六日交付如附表五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七十萬九千元之農藥,寅○○因而詐取上開農藥得手,伺機變賣牟利,恃以維生。嗣因寅○○避不見面,己○○始驚覺受騙。

三、案經如附表八所示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各傳聞證據,被告寅○○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調查(見本院卷三第74頁),且經本院於審理逐一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結前對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採納上開傳聞證據,無礙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而認卷附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犯罪事實一部分:(「立益肥料行」、「立益塑膠行」及「金樹堂龜鹿二仙膠」部分;起訴犯罪事實一)

一、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一所載之共同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伊僅有在「立益肥料行」工作約十天,是老闆要伊以「羅育祥」名義訂貨,伊不知那是詐騙集團,伊亦為受害者云云。

二、惟查:㈠另案被告羅傳智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遞件申請「立益肥

料行」,南投縣政府於同年月十七日核准設立以另案被告羅傳智名義為負責人之「立益肥料行」等情,此有南投縣政府九十八年四月九日府農務字第 09800641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四第158頁至第167頁)及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立益肥料行;見本院卷四第 116頁)各乙份在卷可稽。又另案被告羅傳智以其名義申請如附表九編號 6、7、9、10所示金融機構帳戶等情,此有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中名間字第097056000468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98頁至第 10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合金竹山字第0980001582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四第147-1頁至第147-4頁)各乙份附卷可佐。而另案被告羅傳智以其名義申請如附表十三編號十四、十五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門號及如附表十三編號一、六、十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等情,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運處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投服字第0970000141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三第108頁至第110頁)、門號申請人資料(見警卷1第139頁、第 141頁)各乙份在卷可佐。而另案被告楊清平、曾棍要、黃正雄、陳相本、陳輝郎、楊松碧、羅傳智等人另由附表一所示者出面,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向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出租人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分別作為「立益肥料行」、「立益塑膠行」(未登記)及「金樹堂龜鹿二仙膠」(未登記)等虛設行號之營業處所等情,則經證人即房東E○○、丑○○、證人林文雄於警詢時均證述明確,並有租賃契約書三份在卷可憑(見警卷4第77頁至第80頁、第82頁至第87頁、警卷3 第95頁至第98頁)。是此部分事實至為明灼,均堪認定。

㈡被告寅○○及另案被告楊清平、曾棍要、黃正雄、陳相本

、陳輝郎、楊松碧、羅傳智、葉天通等人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日期,分由化名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訂貨人名義者向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訂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貨品,並開立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支票佯裝支付貨款,使如附表二至附表四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並於如附表十七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單據上由負責收取貨物者偽造如附表十七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各次送交貨品者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而詐得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物得手等情,則各有如附表二至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前後勾稽以觀,其使用之支票互有關聯(均出於扣案如附表九編號6、7所示支票簿),而如附表九編號6、7所示支票簿開立支票所餘票頭支票,亦經本院勘驗如附表十

三、十四、十五所示,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其上票頭記載日期、受款人商號及金額等資料核與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交易資料相符,渠等手法一致,送貨位置亦均屬雷同(均與如附表一所示處所有關),堪認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證人之證詞均非憑空杜撰,均係可採。是此部分事實,亦均堪認定。

㈢另案被告羅傳智並不識字,且自始即無支付扣案如附表十

二編號6、7所示支票票款之真意,亦無擔任「立益肥料行」負責人之真意,其申辦上開之金融機構帳戶及營利事業登記,以及承租如附表一所示房屋均係由另案被告楊松碧駕車搭載另案被告羅傳智前往等情,業據另案被告羅傳智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查卷4第 216頁、偵查卷2第34頁),核與另案被告楊松碧於警詢時供稱:伊曾帶同另案被告羅傳智前往南投縣名間鄉租廠房及至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開立帳戶(見偵查卷 4第35頁)等語,以及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伊曾帶另案被告羅傳智去名間鄉銀行開戶、租承房屋及申辦電話(見本院卷3第158頁、第159頁、本院卷5第86頁)等情相符。而證人兼另案被告羅傳智於偵查中另結證稱:伊提供身分證件與另案被告楊松碧,另案被告楊松碧會拿一至二千元給伊零用;而另案被告楊松碧拿其身分證說要開肥料行給伊顧,伊曾與另案被告楊松碧前往申請肥料行登記(見偵查卷 1第216頁、偵查卷2第33頁、第34頁)等語;參照證人E○○、丑○○警詢時均證述:另案被告楊松碧與另案被告羅傳智一同前來簽訂契約等語;且證人E○○於警詢時更證稱:另案被告羅傳智與其簽訂契約時連字都不會寫,另案被告楊松碧在旁指導口氣很差(見警卷 4第81頁)等語明確,堪認另案被告楊松碧於遊說另案被告羅傳智同意提供其身分證件申辦各項手續後,另案被告楊松碧不但帶另案被告羅傳智前往辦理上開各項手續,且均立於指揮另案被告羅傳智實行各申辦行為地位,亦足見另案被告羅傳智供稱辦理上開各項申辦手續均由另案被告楊松碧帶伊去等語,係與客觀事實相符。渠等承租如附表一所示處所後則懸掛「立益肥料行」、「金樹堂龜鹿二仙膠」等招牌等情,此有現場照片八幀在卷可佐(見警卷 1第99頁、第 100頁、第103頁、第104頁),堪認另案被告羅傳智係受另案被告楊松碧遊說後,貪圖小利而同意提供名義及身分證件申辦上開帳戶及營利事業登記,並以其名義承租如附表一所示處所作為營業處所無誤。而另案被告羅傳智既自始即無實際經營上開商號之真意,且無資力支付其申辦上開支票帳戶所開立之支票,被告寅○○及上開另案被告等人於向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以另案被告羅傳智名義所申辦之電話聯絡訂貨後(如附表十三所示),均以另案被告羅傳智名義之無資力支票作為支付方式,並於取得貨物後任其退票,渠等訂貨之初顯然即均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

㈣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三六四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另案被告楊松碧負責帶另案被告羅傳智前往申辦金融機構帳戶、承租房屋及申請電話門號等情,業如上述。而另案被告楊清平當時係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情,此觀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4電話簿內之記載即明;該行動電話門號為另案被告羅傳智名義所申請,此亦為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存款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存款帳戶,與門號000 -0000000號門號申辦時所留聯絡電話,此觀上開帳戶及門號申辦資料即明(見本院卷三第98頁、第99頁、本院卷四第147-4頁、本院卷三第109頁),足見另案被告楊清平負責與支票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聯繫事項,而由另案被告楊松碧負責帶同另案被告羅傳智前往辦理申請手續。又另案被告葉天通(已死亡;另案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以另案被告羅傳智名義申請門號000 -0000000號電話時所留聯絡電話(見本院卷三第 110頁),足見另案被告葉天通負責電話申辦聯繫事項,而由另案被告楊松碧負責帶另案被告羅傳智前往辦理申請手續,前後勾稽以觀,亦堪認另案被告楊松碧、楊清平、葉天通、羅傳智間就上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甚明。又被告寅○○及另案被告陳相本、陳輝郎、黃正雄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警員至南投縣名間鄉○○段二八二之二三號執行搜索時均在現場,且平日渠等均受僱在該處工作等情,此據被告寅○○及另案被告陳相本、陳輝郎、黃正雄警詢時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在場者王志仁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4第126頁);參以被告寅○○於警詢供稱: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至立益肥料行上班擔任搬運及進出貨清點工作(見警卷 1第30頁)等語,堪認被告寅○○及另案被告陳相本、陳輝郎、黃正雄平日即為負責上開處所內工作者無誤。而證人周育樟於警詢時證稱:立益肥料行為他們住的地方,伊每次要去載運塑膠桶時,皆先去立益肥料行找人來立益塑膠行開門(見警卷1第55頁)等語,核與其偵查中證詞吻合(見偵查卷1第 121頁);參以證人亥○○於警詢時亦證稱:伊將貨送到立益塑膠行內,自稱羅文輝者要伊到立益肥料行拿支票(見警卷3第9頁反面)等語;證人地○○警詢時亦證稱:

前往金樹堂龜鹿二仙膠行送貨時是由另案被告曾棍要帶伊至立益肥料行找另案被告陳丁發開另案被告羅傳智之支票(見警卷 5第70頁、第71頁)等詞;對照被告寅○○於警詢亦供稱:伊知道立益塑膠行為另案被告楊清平所開另一家店(見警卷 1第31反面)等語,故堪認如附表一所示三處所互有密切關聯,且均為被告寅○○及另案被告楊清平、曾棍要、黃正雄、陳相本、陳輝郎、楊松碧、羅傳智、葉天通共同實行如附表二至如附表四所示行為之處所無誤。而警員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南投縣名間鄉○○段二八二之二三號搜索時,在另案被告陳輝郎之皮包內扣得如附表九編號6至編號8所示支票簿及「羅傳智」印章乙顆等情,此為另案被告陳輝郎於警詢時供述屬實(見警卷 1第22頁),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聲搜字第六九四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 1第235頁至第240頁)各乙份在卷可憑;參以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正雄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領過一次薪水三萬元,係向另案被告陳輝郎領取現金等語,核與其警詢時證述相符(見偵查卷 4第43頁),足見另案被告陳輝郎不但負責保管上開支票簿、印鑑章等重要物品,更負責帳務及經手現金甚明。另案被告陳相本則擔任司機,此為另案被告陳相本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四第98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輝郎於警詢時證述相符(見警卷 1第23頁);參以證人即另案被告葉天通於警詢時證稱:伊所叫的貨物均由另案被告陳相本所載走(見警卷 1第15頁反面)等語,堪認另案被告陳相本係在該處擔任司機,負責將詐騙所得貨品轉運他處藏放無誤。而警方搜索上開處所時,當場在被告寅○○身上扣得如附表九編號 4、14、15所示之身分證影本、電話簿及名片等情,此據被告寅○○於警詢供述屬實(見警卷 1第30頁反面),復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足見其係使用化名「羅育祥」對外訂貨無誤;另由該本扣案電話簿內記載另案被告楊清平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乙節,亦堪認被告寅○○與另案被告楊清平確有聯繫無訛。又被告寅○○於警詢時供稱:被害人辰○○當日中午所送貨物伊將該貨物載至南投縣草屯交流道旁由另案被告楊清平接運走(見警卷 1第31頁)等語;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輝郎於警詢時證稱:詐騙所得貨物均由另案被告楊清平載走,另案被告楊清平為老闆之一(見偵查卷

4 第24頁)等語相符;參以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正雄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伊曾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與另案被告楊清平使用等語,核與其警詢時證述相符(見偵查卷 4第44頁),亦與另案被告楊清平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伊曾持用另案被告黃正雄所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等情吻合(見本院卷五第48頁)。對照如附表十六編號1、2、

4、5、18、2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頁次詳如附表十六所示),另案被告楊清平曾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寅○○電話聯繫搬運詐得農藥事宜,更徵證人陳輝郎上開證述確與客觀事實相符,堪認被告寅○○及另案被告楊清平均負責詐得贓物藏匿及變賣事宜。而由如附表十六編號 1至編號26所示通訊監察文內容勾稽以觀,被告寅○○及另案被告楊清平(綽號「茶米」;見本院卷四第 102頁)陳輝郎(綽號「陳仔」;見本院卷四第 248頁)、陳相本、葉天通(綽號「阿土」;見本院卷四第 248頁)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警方搜索上開處所後仍密集聯絡變賣詐騙所得贓物及朋分贓款事宜,堪認渠等間就上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就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㈤被告寅○○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寅○○於九十二年十一

月至十二月間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情,此據證人即另案被告陳相本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 1第35頁),亦與被告寅○○於警詢時所留聯絡電話相符(見警卷 1第30頁)。而由如附表十六編號1至編號7、編號14、18、2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以觀,被告寅○○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為警查獲後,仍積極與同夥電話聯繫詐騙所得貨品之運送、銷贓及朋分贓款事宜,均足見被告寅○○雖僅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始參與上開集團,然其主觀上對於上開集團係以虛設行號從事詐騙貨物為常業,顯係明知無疑。參以證人辰○○於警詢時證稱:伊販售農藥給立益肥料行均與自稱股東「羅育祥」之被告寅○○接洽訂貨、點交貨品及收取貨款支票,而被告寅○○接洽時均持用「羅育祥」名片,出貨單上「羅」亦為被告寅○○所簽(見警卷 4第51頁至第53頁)等語,並有上開「羅育祥」名片影本及出貨單影本(見警卷 4第54頁、第55頁)在卷可憑,而依一般交易常規,在出貨單上簽立姓名即表示簽名人本人收受貨物之意,被告寅○○以化名接洽訂貨事宜,且自稱股東以取得交易對象信任,並刻意規避使用本姓簽收貨物,足見其不但主觀上對於上開同夥係以虛設行號從事詐騙貨物為常業,更實際負責接洽訂貨、交貨事宜,自屬基於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上開構成要件行為無疑,是其辯稱伊均不知情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㈥綜上以觀,犯罪事實一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犯罪事實二部分:(「寶林農藥行」被害部分;併案一)

一、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二所載常業詐欺犯行,辯稱:伊原本經營農藥行欲向告訴人己○○所經營之「寶林農藥行」訂購農藥運至大陸地區販賣,但因契約上發生糾紛告訴人己○○才告伊;且伊事後有拜託證人卯○○將一部分農藥運回去還給告訴人己○○,伊並非詐騙云云。惟查:

㈠被告寅○○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經由證人L○○介

紹,前往告訴人己○○所經營、位在嘉義縣水上鄉中庄村中庄一一三號「寶林農藥行」訂購農藥等情,為被告寅○○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己○○偵查中之證詞及證人L○○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而當時被告寅○○係使用化名「姚至謙」向告訴人己○○聲稱其欲購買大量農藥運至大陸地區,告訴人己○○乃陸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年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六日交付如附表五所示價值共計七十萬九千元之農藥等情,則為證人己○○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併案一之一偵查卷第25頁、第26頁),核與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為賺取車資而受被告寅○○之託至寶林農藥行載運農藥,第一次由被告寅○○帶伊同去,第二次、第三次由被告寅○○跟寶林農藥行聯絡,再由伊自己去載運等情相符(見本院訴緝卷第77頁、第78頁),並有出貨單影本五紙(見併案一之一偵查卷第6頁、第7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至為明灼,均堪以認定。

㈡被告固以上開情詞置辯,然觀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

與廠商接洽訂貨事宜時均使用化名,且以開立支票或先小額給付方式取得被害廠商信任後再大量訂貨以詐取貨物之行為模式。對照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為警查獲後,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再度使用化名「姚至謙」向告訴人己○○所經營「寶林農藥行」接洽訂購大量農藥事宜,此觀上開出貨單影本即明,亦與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情節相符(見本院訴緝卷第82頁),是其刻意使用化名接洽訂貨之手法與上開犯罪事實一之手法相近。參以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年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六日交付三次農藥,原本約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付款,但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與被告寅○○聯絡,被告寅○○手機都停用了(見併案一之一偵查卷第26頁)等詞;再佐以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所載的或均送往被告寅○○所指定地點溪湖菜市場交付或直接寄放在其倉庫;伊去寶林農藥行載貨三次,連同載回去共計四次,車資八千元,被告寅○○說農藥賣了才要給伊車資,結果車資都沒有拿到(見本院訴緝卷第78頁、第80頁、第82頁)等語,亦足見被告寅○○於取得告訴人己○○所交付之農藥後,接近約定清償日期前即將其行動電話門號停用,刻意避不見面,甚至連其僱用證人卯○○載運農藥之車資區區八千元均未給付,堪認被告寅○○自始即無清償貨款之真意;若如被告寅○○所聲稱上開波折僅為契約糾紛云云,其何以不親自出面與告訴人協調後續履約或解約事宜?又何以連同載貨車資均分毫未予支付?是被告聲稱上開波折僅屬契約糾紛云云,顯屬不實。而證人己○○於偵查中就其願意出貨三次之原因更證稱:因伊想到該月底差沒幾天,且被告寅○○有先給伊二萬元定金,證人L○○又為隔壁村之農民,信用不錯(見併案一之一偵查卷第68頁)等語,核與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第二次去寶林農藥行載農藥時,因寶林農藥行在催第一次農藥的貨款,被告就先拿一些錢給伊交給寶林農藥行先應付一下;被告要其交付金額一點點而已(見本院訴緝卷第81頁)等語吻合,足見被告亦係以小額現金付款方式使告訴人己○○陷於錯誤而願再陸續出貨,俱與上開犯罪事實一慣用手法雷同,是其係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承上開常業詐欺犯意再度以相同手法詐取農藥灼然至明。此外,證人卯○○就其將一部分農藥載還與告訴人己○○之原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說還有一次是你載一部分的農藥去還給「寶林農藥行」,載回去還的農藥價值多少?)我忘了,好像是二十幾箱。(問:載去還的農藥,原本放在何處?)在我那邊的倉庫,也就是第三次載的這些農藥。(問:第三次載的農藥是否全部載去還,還是有些已經載去給給別人?)被告已經有載幾箱走了,後來是寶林農藥行老闆找不到被告,但是有找到我,就跟我催討,我也找不到被告。(問:你把農藥載去還給「寶林農藥行」,被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不知道。」(見本院訴緝卷第79頁)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寅○○並未主動退還農藥給伊,是伊發現被告電話都無法聯繫而警覺受騙,所以趕快通知載貨司機把最後幾件貨送回來還給伊(見併案一之四偵查卷第

28 頁)等詞吻合,亦足見證人卯○○會將農藥載運返還與告訴人己○○,係因被告電話失聯且避不出面,告訴人呂寶已驚覺受騙始促證人卯○○將第三次出貨之部分農藥載回,並非被告主動返還甚明。被告聲稱伊事發後曾拜託證人卯○○將部分農藥返還與告訴人己○○云云,顯與客觀事實相違,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犯罪事實二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辯詞,顯

屬臨訟卸責之詞,並不足信,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修正,致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規定不同,而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者,應比較新舊法,依「從舊從輕」之法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

㈠被告行為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雖已刪

除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然廢止前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然修正後刑法將上開常業犯規定刪除後,將如被告各次詐欺罪分論併罰結果,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則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自以適用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寅○○與上開同夥以冒名行騙圖利,與廠商之交易多以小量、小額方式取得信任,再大量進貨簽發無資力之支票而向不特定廠商詐欺取財共同牟利,顯有完整之犯罪計劃與細膩之行為分工;且被告於犯罪事實一部分為警查獲後,仍以相同手法續為詐取財物牟利,顯然並非因偶發性之需求而萌生詐欺犯意,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欺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自屬常業犯罪無疑。故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印文於出貨單上交還廠商以行使部分)。其與另案被告偽造署押及印文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渠等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已有修正,針對「正犯」意義

,修正後重新定義為共同「實行」犯罪,而修正前同條定義,則為共同「實施」犯罪。修正前後,就正犯定義,依刑法修正立法理由,修正前所指「實施」概念,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修正後正犯定義,則僅限於「實行」而已。而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附表二至附表四所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以後之犯行與另案被告楊清平、曾棍要、黃正雄、陳相本、陳輝郎、楊松碧、羅傳智、葉天通、另案被告陳丁發、陳俊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均已達「實行」之階段,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均構成共同正犯,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

上」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故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罰金刑加減」規定,將舊法「僅加減

其最高度」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更,屬刑罰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經比較結果,於有加重事由時,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應適用行為時法。

㈤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五十五條前段牽

連犯之規定,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刪除並施行,被告修正施行前犯行,因行為後連續犯、牽連犯規定廢止,影響刑罰利或不利法律效果,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舊法論以連續犯、牽連犯。被告上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均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而被告與上開同夥於犯罪事實一部分在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如數送交渠等訂購之貨品時,於如附表十七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單據上由負責收取貨物者偽造如附表十七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署押及印文表示收取各該單據所載貨物之意再交還送貨者以行使,均係為達渠等常業詐欺行為之目的。從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廢止前常業詐欺罪間,均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係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較重之廢止前常業詐欺罪處斷。

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亦有修正,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而修正後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限縮以「故意」再犯者為限,始成立累犯。而被告前有如附表十五編號一所示之前案紀錄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按;其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入監執行殘刑,而因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行為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依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應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亦即不合併計算執行期間,故其殘刑部分執行完畢日為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五號研討結論參照),附此敘明。是其本案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四十七條新舊法規定,均符合累犯之要件,刑罰權規範狀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㈦經綜合罪刑比較結果,衡量最低度罰金刑雖仍得同減(以

新法有利)、最低度法定罰金刑之規定、罰金刑加重時之結果(以舊法有利),以適用舊法最有利於被告,基於一體適用法律之法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年台非字第八三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

二、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雖未據起訴,然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部分犯罪事實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寅○○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賭博、詐欺、懲治盜匪條例前科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再衡酌被告不思從事正途,以己力謀生,反以不法方式僥倖牟利之犯罪手段,侵害社會經濟秩序非輕,破壞商業活動交易之安全甚鉅,並衡酌渠等所獲得之不法利益數額,再考量被告寅○○雖非自始參與上開集團,然仍負責上開常業詐欺行為之重要部分,且其於員警查獲後仍積極與共犯聯繫變賣贓物及朋分不法所得之行為,顯然目無法紀,惡性難謂輕微,以及被告犯罪後均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其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九所示物品,分別係被告寅○○、另案被告即共犯陳輝郎、羅傳智、葉天通、陳丁發等人所有,且係供渠等上開犯罪事實一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如附表十七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而如附表十七編號4、5所示印章,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至如房屋租賃契約書二本(白色封面,出租人:丑○○;承租人:羅傳智;租期: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紅色封面;出租人:陳吉成;承租人:黃正雄;租期: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分別為證人即房東丑○○及陳吉成所提出,並非被告等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寅○○基於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亦參與上開犯罪事實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以前之犯行,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罪嫌。㈡被告寅○○與另案被告楊清平、曾棍要、黃正雄、陳相本、陳輝郎、楊松碧、羅傳智基於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而有向如附表六之㈠、㈡所示被害人詐取貨物之行為,因認被告與另案被告被告楊清平、黃正雄、陳相本、陳輝郎、楊松碧、羅傳智此部分亦涉犯廢止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罪嫌。㈢被告於向被害廠商訂貨時有交付假名片之行為,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寅○○則否認有何上開犯行,經查:㈠被告寅○○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始假釋出監,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前必然無從參與另案被告楊清平等人犯罪事實一所載犯行。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開始至立益肥料行上班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於十一月初去上班(見本院訴緝卷第 119頁)等詞,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葉天通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寅○○僅剛來幾天(見警卷 1第15頁反面)等詞相符,足見被告寅○○係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始共同參與犯罪事實一所載犯行,從而上開犯罪事實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前之部分應與被告寅○○無涉。㈡證人楊呈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未指認任何本案被告,且證人楊呈專亦尚未收受任何與被告或另案被告有關之支票,是此部分尚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或上開另案被告就如附表六之㈠部分犯罪事實即為自稱「葉茂田」者或與該名自稱「葉茂田」者具有犯意聯絡甚明。㈢證人M○○於警詢時固指認另案被告楊清平即為自稱「羅傳益」向其訂貨者,且另案被告陳輝郎、陳相本、黃正雄在其送貨時均在「立益塑膠行」內等語,然遍查卷內均乏相關書證足以證明其所指述之被害事實,且扣案如附表九編號

6、7所示之支票簿亦未查得與其指訴相符之票頭資料,是如附表六之㈡部分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有合理懷疑存在,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㈣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偽造文書之罪固應以文書論。然名片僅有表明其為何人之作用,並不足為法律上一定用意之證明,即不足以證明持名片者確為名片上所載姓名之本人,如持他人名片冒用他人名義行詐,僅能論以詐欺罪,其持他人名片之行為不過為便於行詐而已,不能併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九號、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八號判決參照)。被告及另案被告等人於實行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時確有持印製化名名片交付被害人之行為,此固有扣案名片四盒可佐,然名片既不足為法律上一定用意之證明,揆諸上開說明,仍難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相繩,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即有誤會。

四、此外,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寅○○上開部分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罪嫌,故上開部分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公訴人就此部分又未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而被告又辯稱無此部分犯行等語,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被告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屬廢止前刑法所定常業犯及修正前刑法所定連續犯及牽連犯等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條(廢止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愠夫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廢止前)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租屋處所表┌──┬───┬──────────┬─────┬──────┬───────┬──────┬───────┬────────┐│編號│出租人│承租地點 │訂約日期 │月租金額 │承租期間 │商號名稱 │訂約時出面者 │備註 │├──┼───┼──────────┼─────┼──────┼───────┼──────┼───────┼────────┤│1 │E○○│南投縣名間鄉○○路88│92年6月23 │1萬5000 元 │92年7月1日至 │立益肥料行 │楊松碧、羅傳智│租金支票嗣後亦跳││ │ │-6號廠房 │日 │ │93年6月30日 │ │ │票,亦屬遭詐騙。│├──┼───┼──────────┼─────┼──────┼───────┼──────┼───────┼────────┤│2 │丑○○│南投縣名間鄉○○段23│92年7月1日│1萬元 │92年7月1日至 │金樹堂龜鹿二│楊松碧、羅傳智│與立益塑膠行營業││ │ │4號之4號及鐵皮屋 │ │ │94年1月1日 │仙膠 │ │處所位置緊鄰且相││ │ │ │ │ │ │ │ │通。 │├──┼───┼──────────┼─────┼──────┼───────┼──────┼───────┼────────┤│3 │癸○○│南投縣名間鄉○○段28│92年7月7日│1萬元 │92年7月20日至 │立益塑膠行 │楊松碧、羅傳智│一、與金樹堂龜鹿││ │ │2-23號土地及南投縣名│ │ │93年7月20日 │ │ │ 二仙膠營業處││ │ │間鄉○○路鐵皮屋 │ │ │ │ │ │ 所位置緊鄰且││ │ │ │ │ │ │ │ │ 相通。 ││ │ │ │ │ │ │ │ │二、租金支票嗣後││ │ │ │ │ │ │ │ │ 亦跳票,亦屬││ │ │ │ │ │ │ │ │ 遭詐騙。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立益肥料行」部分(被告寅○○自92年11月1日起始參與)┌──┬──────┬────┬─────┬───────┬─────┬─────┬──────────┬─────┬──────────────────┐│編號│訂貨人 │被害人 │日期及次數│地點 │開票人 │開立支票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實際姓名)│ │ │ │ │形 │ │(新臺幣)│ │├──┼──────┼────┼─────┼───────┼─────┼─────┼──────────┼─────┼──────────────────┤│ 1 │自稱「葉茂田│慧春實業│92年9月17 │南投縣名間鄉名│葉天通、 │二張發票人│肥料483包 │約18萬元 │一、證人宇○○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葉天通│公司(陳│日、92年10│間段282號之23 │陳輝郎 │為「羅傳智│ │(扣除已領│ 見警卷4第10頁、警卷4第14頁-15頁 ││ │) │國正) │月3日共2次│立益肥料行 │ │」之支票未│ │回貨物後)│ ;偵查卷1第23 2頁-第233頁、偵查 ││ │ │ │(不含未跳│ │ │兌現(金額│ │ │ 卷4第247頁)。 ││ │ │ │票部分)。│ │ │173800元、│ │ │二、出貨紀錄(見警卷4第13頁)、贓物 ││ │ │ │ │ │ │35000元) │ │ │ 保管收據(見警卷4第12頁)各乙份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0823號;見附表九編號6扣押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詳見附表十、附表十一) │├──┼──────┼────┼─────┼───────┼─────┼─────┼──────────┼─────┼──────────────────┤│ 2 │自稱「葉茂田│青山肥料│92年8月2日│同上 │陳輝郎 │一張臺中商│1號複肥800包、4 號複│12萬4100元│一、證人黃○○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者 │行(陳獲│起至92年11│ │ │業銀行名間│肥100包、39 號複肥 │ │ 第91頁-第92頁)。 ││ │ │顏) │月14日共5 │ │ │分行支票MC│100包、臺肥硫酸銨100│ │二、肥料交接單五紙、支票乙紙(見警卷││ │ │ │次。 │ │ │A0000000號│包、43號複肥100包 │ │ 4第94 頁-第96頁)。 ││ │ │ │ │ │ │;發票人羅│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傳智。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 │ │ 九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見附表 ││ │ │ │ │ │ │ │ │ │ 十、附表十一) │├──┼──────┼────┼─────┼───────┼─────┼─────┼──────────┼─────┼──────────────────┤│ 3 │自稱「葉茂田│新洽和肥│92年11月2 │同上 │陳輝郎 │一張臺中商│臺肥43號594包 │約7萬6000 │一、證人申○○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者(陳輝郎│料行(許│日及同年月│ │ │業銀行名間│ │元 │ 第97頁-第98頁)。 ││ │) │順然) │7日共2次。│ │ │分行支票,│ │(扣除領回│二、認購單正本(見警卷4第100頁)乙份││ │ │ │ │ │ │發票人為羅│ │貨物後) │ 。 ││ │ │ │ │ │ │傳智。 │ │ │三、證人申○○審理時之證詞(見本院卷││ │ │ │ │ │ │ │ │ │ 四第291頁-第294頁)。 ││ │ │ │ │ │ │ │ │ │四、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 │ │ 九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見附表 ││ │ │ │ │ │ │ │ │ │ 十一) │├──┼──────┼────┼─────┼───────┼─────┼─────┼──────────┼─────┼──────────────────┤│ 4 │自稱「葉茂田│肥田實業│92年10月8 │同上 │郵寄支票。│二張臺中商│肥料美強1號197包、豐│7萬9250元 │一、證人未○○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葉天通│有限公司│日及同年月│ │ │業銀行名間│田高蛋白200 包 │ │ 見警卷4第101頁-第102頁;偵查卷4 ││ │) │(未○○│21日共2次 │ │ │分行支票;│ │ │ 第247頁)。 ││ │ │) │。 │ │ │發票人羅傳│ │ │二、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退票理││ │ │ │ │ │ │智。金額共│ │ │ 由單影本(見警卷4第104頁)各乙份││ │ │ │ │ │ │79250元。 │ │ │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08 08號;見附表九編號6扣押物;票││ │ │ │ │ │ │ │ │ │ 頭資料詳見附表十、附表十一)。 ││ │ │ │ │ │ │ │ │ │ │├──┼──────┼────┼─────┼───────┼─────┼─────┼──────────┼─────┼──────────────────┤│ 5 │自稱「葉茂田│長岡化工│92年7月27 │同上 │不詳 │二張臺中商│超級特1號440包、特1 │20萬元 │一、證人戊○○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者及、陳輝│股份有限│日共1次。 │ │ │業銀行名間│號500包、基肥2號(藍│ │ 第70頁-第71頁)。 ││ │郎(「陳仔」│公司(吳│ │ │ │分行支票;│袋)100 包、豐田3號 │ │二、送貨通知單五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 │)。 │坤錫) │ │ │ │發票人羅傳│100包。 │ │ 分行支票影本乙紙(見警卷4第73頁-││ │ │ │ │ │ │智。金額為│ │ │ 第75頁)。 ││ │ │ │ │ │ │131000元、│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72000元。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0809號;見附表九編號6扣押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詳見附表十、附表十一)。 ││ │ │ │ │ │ │ │ │ │ │├──┼──────┼────┼─────┼───────┼─────┼─────┼──────────┼─────┼──────────────────┤│ 6 │自稱「葉茂田│戌○○ │92年10月20│同上 │陳輝郎 │二張臺中商│1340包有機肥料 │29萬1200元│一、證人戌○○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葉天通│ │日至同年11│ │ │業銀行名間│ │ │ 見警卷4第109頁-第110頁;偵查卷4 ││ │)、陳輝郎 │ │月18日共4 │ │ │分行支票;│ │ │ 第247頁)。 ││ │ │ │次。 │ │ │發票人羅傳│ │ │二、估價單正本四紙(見警卷4第112頁)││ │ │ │ │ │ │智。金額為│ │ │ 。 ││ │ │ │ │ │ │123300元、│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167900元。│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0826號;見附表九編號6扣押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詳見附表十、附表十一)。 ││ │ │ │ │ │ │ │ │ │ │├──┼──────┼────┼─────┼───────┼─────┼─────┼──────────┼─────┼──────────────────┤│ 7 │自稱「葉茂田│豐苗生物│92年9月28 │同上 │葉天通 │一張臺中商│500包保耕讚有機肥料 │10萬元 │一、證人I○○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者(葉天通│科技股份│日、同年11│ │ │業銀行名間│ │ │ 第27頁-第28頁、警卷4第30頁-第31 ││ │)。 │有限公司│月2日共2次│ │ │分行支票;│ │ │ 頁)。 ││ │ │(I○○│。 │ │ │發票人羅傳│ │ │二、證人I○○查中之證詞(見偵查卷1 ││ │ │) │ │ │ │智。金額為│ │ │ 第232頁;偵查卷4第248頁)。 ││ │ │ │ │ │ │60000元。 │ │ │三、證人I○○審判中之證詞(見本院卷││ │ │ │ │ │ │ │ │ │ 四第285頁-第287頁)。 ││ │ │ │ │ │ │ │ │ │四、被告陳輝郎、陳相本審判中之供述(││ │ │ │ │ │ │ │ │ │ 見本院卷四第287頁)。 │├──┼──────┼────┼─────┼───────┼─────┼─────┼──────────┼─────┼──────────────────┤│ 8 │自稱「葉茂田│太極生化│92年9月1日│同上 │葉天通 │二張臺中商│連作旺700包、地力精 │30萬5600元│一、證人鍾少樁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 │」者(葉天通│科技公司│、同年10月│ │ │業銀行名間│200包、連作物500包、│ │ 理時之證詞(見警卷4第34頁-第35頁││ │) │(N○○│3日、同年 │ │ │分行支票;│金旺100 包、藍寶40公│ │ 、警卷4第39頁-第40頁;偵查卷1第 ││ │ │) │10月30日共│ │ │發票人羅傳│升、花果旺40公升 │ │ 231頁-第232頁、第248頁;本院卷四││ │ │ │3次。 │ │ │智。金額分│ │ │ 第288頁、第289頁)。 ││ │ │ │ │ │ │別為159000│ │ │二、估價單正本三紙(見警卷第4第38頁 ││ │ │ │ │ │ │元、146600│ │ │ )。 ││ │ │ │ │ │ │元。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0815號;見附表九編號6扣押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詳見附表十、附表十一) │├──┼──────┼────┼─────┼───────┼─────┼─────┼──────────┼─────┼──────────────────┤│ 9 │自稱「葉茂田│合力生企│92年8月6日│同上 │自稱「葉茂│一張臺中商│美果強190包、巨無霸 │5萬7660元 │一、證人A○○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者 │業有限公│至同年10月│ │田」者 │業銀行名間│40公升、根霸30包、珍│ │ 第114頁-第115頁)。 ││ │ │司(彭委│7日共4次。│ │ │分行支票支│勇健51瓶 │ │二、帳冊乙份(見警卷4第117頁) ││ │ │朋) │ │ │ │票;發票人│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為羅傳智;│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金額為4140│ │ │ 九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見附表 ││ │ │ │ │ │ │0元。 │ │ │ 十) │├──┼──────┼────┼─────┼───────┼─────┼─────┼──────────┼─────┼──────────────────┤│ 10 │自稱「葉茂田│強農企業│92年10月10│同上 │該二次交易│該二次尚未│生長肥95包、紫肥70包│約10萬 │一、證人H○○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 │有限公司│日、同年11│ │尚未開票。│開票。 │ │ │ 見警卷4第105頁-第106頁;偵查卷4 ││ │ │(H○○│月4日共2次│ │ │ │ │ │ 第252頁)。 ││ │ │) │。 │ │ │ │ │ │二、送貨單影本二紙(見警卷4第108頁)││ │ │ │ │ │ │ │ │ │ 。 │├──┼──────┼────┼─────┼───────┼─────┼─────┼──────────┼─────┼──────────────────┤│ 11 │自稱「羅育祥│協和農業│92年11月7 │同上 │寅○○ │四張臺中商│擋無草300包、國益益 │57萬8000元│一、證人辰○○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寅○○)│資材行(│日起至同年│ │ │業銀行名間│180包、巴拉刈60包、 │ │ 見警卷4第50頁-第53頁、警卷第60頁││ │者 │辰○○)│月18日共5 │ │ │分行支票,│蟲利利2 %300包、樸 │ │ -第61頁、警卷4第62頁、偵查卷1第 ││ │ │ │次。 │ │ │發票人為羅│克拉330包、得安寧100│ │ 133頁-第135頁、偵查卷4第252頁。 ││ │ │ │ │ │ │傳智。 │0包、納乃得300包、BE│ │二、立益肥料行羅育祥名片二紙、出貨單││ │ │ │ │ │ │ │320 500 包、統領120 │ │ 影本五紙(見警卷4第54頁-第59頁)││ │ │ │ │ │ │ │包、茶葉11斤1450包 │ │ 、贓物領據保管單(見警卷4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四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0817號至MCA0000000;見附表九編號││ │ │ │ │ │ │ │ │ │ 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見附表十一) ││ │ │ │ │ │ │ │ │ │ 。 │├──┼──────┼────┼─────┼───────┼─────┼─────┼──────────┼─────┼──────────────────┤│ 12 │自稱「葉茂田│見生農藥│92年11月6 │同上 │葉天通 │二張支票;│萬億黴素400包、滅達 │87萬1440元│一、證人宙○○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 │」者(葉天通│行(陳朝│日。 │ │ │發票人羅傳│樂120包、千百利180公│ │ 理時之證詞(見警卷4第1頁-第2頁、││ │) │慶) │ │ │ │智。金額分│升、施統圃120公升、 │ │ 警卷4第4頁-第5頁;偵查卷1第156頁││ │ │ │ │ │ │別為34萬 │睛硫醌198包、芬普寧 │ │ -第157頁;本院卷四第277頁-第279 ││ │ │ │ │ │ │5000元、50│300包、菲克利200公升│ │ 頁)。 ││ │ │ │ │ │ │萬元。 │、鋅鎰滅達樂250包、 │ │二、帳冊影本乙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 │ │ │ │ │ │天天響20包、掌心雷 │ │ 行支票影本二紙、估價單二紙、立益││ │ │ │ │ │ │ │150包 │ │ 肥料行葉茂田名片影本乙紙(見警卷││ │ │ │ │ │ │ │ │ │ 4第6頁-第9頁)。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0811號;見附表九編號6扣案物;票 ││ │ │ │ │ │ │ │ │ │ 頭詳見附表十一)。 ││ │ │ │ │ │ │ │ │ │四、證人宙○○審判中之證詞(見本院卷││ │ │ │ │ │ │ │ │ │ 四第276頁-第280頁)。 │├──┼──────┼────┼─────┼───────┼─────┼─────┼──────────┼─────┼──────────────────┤│ 13 │自稱「葉茂田│三揚農業│92年8月中 │同上 │自稱葉茂田│一張臺中商│泰寶液露一批。 │63萬4400元│一、證人乙○○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者 │資材行(│旬至同年10│ │者。 │業銀行名間│ │ │ 第118頁-第119頁)。 ││ │ │乙○○)│月底共4次 │ │ │分行支票;│ │ │二、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發票人羅傳│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 │ │ │ │ │ │智。 │ │ │ 表九編號6扣案物,票頭資料詳見附 ││ │ │ │ │ │ │ │ │ │ 表十)。 │├──┼──────┼────┼─────┼───────┼─────┼─────┼──────────┼─────┼──────────────────┤│ 14 │自稱「葉茂田│益多有機│92年10月25│同上 │葉天通 │一張臺中商│金玉肥1號100包、三益│5萬6000元 │一、證人D○○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者(葉天通│肥料公司│日共1次。 │ │ │業銀行名間│牌有機質肥料200包 │ │ 第64頁)。 ││ │) │(D○○│ │ │ │分行支票;│ │ │二、出貨單影本二紙、立益肥料行葉茂田││ │ │) │ │ │ │發票人羅傳│ │ │ 名片影本乙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 │ │ │ │ │智。金額為│ │ │ 行支票影本乙紙(見警卷4第66頁-第││ │ │ │ │ │ │56000元。 │ │ │ 69頁)。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表九編號6扣案物,票頭資料詳見附 ││ │ │ │ │ │ │ │ │ │ 表十)。 │├──┼──────┼────┼─────┼───────┼─────┼─────┼──────────┼─────┼──────────────────┤│ 15 │自稱「葉茂田│坤德企業│92年10月22│同上 │葉天通 │一張臺中商│矽鎂肥100包、綠大生 │約64萬元 │一、證人林逸洲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葉天通│公司(林│日、同年月│ │ │業銀行名間│11箱、利穗10 箱、成 │ │ 見警卷4第17頁-第18頁、警卷4第21 ││ │) │逸州) │28日共2次 │ │ │分行支票;│果10箱、金玉園10件、│ │ 頁-第22頁;偵查卷1第155頁)。 ││ │ │ │。 │ │ │發票人羅傳│農順10 箱、新招福11 │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出貨單、臺中││ │ │ │ │ │ │智。金額為│箱、進寶11箱、較好10│ │ 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退票理由單││ │ │ │ │ │ │61萬9000元│件、絕菌寶10箱 │ │ 影本各乙紙(見警卷4第24頁-第26頁││ │ │ │ │ │ │。 │ │ │ )。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表九編號6扣案物,票頭資料詳見附 ││ │ │ │ │ │ │ │ │ │ 表十)。 │├──┼──────┼────┼─────┼───────┼─────┼─────┼──────────┼─────┼──────────────────┤│ 16 │自稱「葉茂田│順裕行生│92年10月22│同上 │自稱「葉茂│一張臺中商│喜多多24件、豐頌頌24│6萬7960元 │一、證人酉○○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4 ││ │」者 │物科技果│日共1次。 │ │田」者 │業銀行名間│件、基肥100 包 │ │ 第121頁)。 ││ │ │酸鈤合態│ │ │ │分行支票(│ │ │二、出貨單、贓物保管收據各乙紙(見警││ │ │公司(許│ │ │ │票號MCA203│ │ │ 卷4第123頁、第124頁)。 ││ │ │耀鍾) │ │ │ │0806)。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表九編號6扣案物,票頭資料詳見附 ││ │ │ │ │ │ │ │ │ │ 表十一)。 │├──┼──────┼────┼─────┼───────┼─────┼─────┼──────────┼─────┼──────────────────┤│ 17 │自稱「葉茂田│元展有限│92年9月5日│同上 │葉天通 │二張臺中商│總吉好300包、12-5-5 │40萬1000元│一、證人F○○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見││ │」者(葉天通│公司(葉│起至同年11│ │ │業銀行名間│有機複合肥1000包、勇│ │ 警卷4第42頁-第43頁、警卷4第46頁-││ │) │大鑫) │月12日共5 │ │ │分行支票;│連旺1400包 │ │ 第47頁;偵查卷1第230頁-第232頁)││ │ │ │次。 │ │ │發票人羅傳│ │ │ 。 ││ │ │ │ │ │ │智。金額分│ │ │二、出貨單影本二紙、立益肥料行葉茂田││ │ │ │ │ │ │別為12萬元│ │ │ 名片乙紙(見警卷4第45頁、第45-1 ││ │ │ │ │ │ │、12萬1000│ │ │ 頁)、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影││ │ │ │ │ │ │ │ │ │ 本二紙(見警卷4第49頁)。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 │ │ │ │ │ │ │ │ │ 030801號;見附表九編號6扣案物, ││ │ │ │ │ │ │ │ │ │ 票頭資料詳見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三:犯罪事實一「立益塑膠行」部分(被告寅○○自92年11月1日起始參與)┌──┬──────┬────┬─────┬───────┬─────┬─────┬──────────┬─────┬──────────────────┐│編號│訂貨人 │被害人 │日期及次數│地點 │開票人 │開立支票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實際姓名)│ │ │ │ │形 │ │(新臺幣)│ │├──┼──────┼────┼─────┼───────┼─────┼─────┼──────────┼─────┼──────────────────┤│ 1 │自稱「陳文發│興瀧紙袋│92年11月初│南投縣名間鄉濁│郵寄支票。│二張合作金│二批紙袋。 │26萬2390元│一、證人午○○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者 │有限公司│共2次。 │水段234之4號 │ │庫竹山分行│ │ │ 第91頁-第92頁)。 ││ │ │(午○○│ │(立益塑膠行)│ │支票;發票│ │ │二、合作金庫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見││ │ │) │ │ │ │人羅傳智。│ │ │ 警卷3第93頁)。 ││ │ │ │ │ │ │金額共計26│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萬2390元。│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1775號;見附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如附表十二)。 │├──┼──────┼────┼─────┼───────┼─────┼─────┼──────────┼─────┼──────────────────┤│ 2 │自稱「陳文發│佳皇紙業│92年9月2日│同上 │陳丁發 │三張合作金│塑膠袋8萬500袋 │45萬1930元│一、證人子○○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見││ │」者(陳丁發│有限公司│起至同年11│ │ │庫竹山分行│ │ │ 警卷3第48頁-第49頁、警卷3第52頁-││ │) │(子○○│月10日共4 │ │ │支票;發票│ │ │ 第53頁;偵查卷1第155頁-第156頁)││ │ │) │次。(除第│ │ │人羅傳智。│ │ │ 。 ││ │ │ │1次外,其 │ │ │金額共計45│ │ │二、立益塑膠行陳文發名片乙紙、支票影││ │ │ │餘3次均跳 │ │ │萬1900元。│ │ │ 本三紙(見警卷3第54頁、第55頁) ││ │ │ │票) │ │ │ │ │ │ 。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1744號;見附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如附表十二)。 │├──┼──────┼────┼─────┼───────┼─────┼─────┼──────────┼─────┼──────────────────┤│ 3 │自稱「陳文發│舜立機械│92年11月初│同上 │郵寄支票 │一張合作金│2臺塑膠粉碎機 │24萬4000元│一、證人庚○○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者 │廠(李龍│共1次。 │ │ │庫竹山分行│ │ │ 第86頁-第87頁)。 ││ │ │村) │ │ │ │支票;發票│ │ │二、訂購合約書影本、交貨單影本各乙紙││ │ │ │ │ │ │人羅傳智。│ │ │ (見警卷3第89頁-第90頁)。 ││ │ │ │ │ │ │金額24萬40│ │ │三、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 │ │ │ │ │ │00元。 │ │ │ 警卷1第198頁、第199頁)。 ││ │ │ │ │ │ │ │ │ │四、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 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表 ││ │ │ │ │ │ │ │ │ │ 十二)。 │├──┼──────┼────┼─────┼───────┼─────┼─────┼──────────┼─────┼──────────────────┤│ 4 │自稱「陳文發│紙揚企業│92年10月5 │同上 │陳丁發 │二張合作金│PP袋4萬個、紙袋2萬個│27萬元 │一、證人玄○○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陳丁發)│股份有限│日共1次。 │ │ │庫竹山分行│ │ │ 第24頁-第25頁、警卷3第34頁-第35 ││ │ │公司(陳│ │ │ │支票;發票│ │ │ 頁;偵查卷1第157、偵查卷3第17頁-││ │ │應中) │ │ │ │人羅傳智。│ │ │ 第18頁、偵查卷3第23頁-第24頁)。││ │ │ │ │ │ │金額共計27│ │ │二、退票理由單影本、合作金庫竹山分行││ │ │ │ │ │ │萬元。 │ │ │ 支票影本各二紙(見警卷3第30頁-第││ │ │ │ │ │ │ │ │ │ 33頁)、立益塑膠行陳文發名片影本││ │ │ │ │ │ │ │ │ │ 一紙(見警卷3第30 頁)、出貨單影││ │ │ │ │ │ │ │ │ │ 本二紙(見警卷3第41頁)。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1738;見附表九編號6扣案物;票頭 ││ │ │ │ │ │ │ │ │ │ 資料如附表十二)。 │├──┼──────┼────┼─────┼───────┼─────┼─────┼──────────┼─────┼──────────────────┤│ 5 │自稱「羅文輝│南隆塑膠│92年10月中│同上 │寅○○ │一張合作金│PP編織袋 │35萬餘元 │一、證人C○○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者 │廠(曾達│旬共2次。 │ │ │庫竹山分行│ │ │ 第83頁-第84頁)。 ││ │ │崑) │ │ │ │支票;發票│ │ │二、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人羅傳智。│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金額19萬餘│ │ │ 九編號7扣押物;票頭資料詳如附表 ││ │ │ │ │ │ │元。 │ │ │ 十二) │├──┼──────┼────┼─────┼───────┼─────┼─────┼──────────┼─────┼──────────────────┤│ 6 │自稱「羅文輝│宏國冷凍│92年11月初│同上 │自稱「羅文│二張合作金│3臺冷凍櫃 │10萬9000元│一、證人壬○○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者 │公司(林│起共2次。 │ │輝」者 │庫竹山分行│ │ │ 第78頁-第79頁)。 ││ │ │政陽) │ │ │ │支票;發票│ │ │二、合作金庫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見││ │ │ │ │ │ │人羅傳智。│ │ │ 警卷3第81頁-第82頁)。 ││ │ │ │ │ │ │金額共計10│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萬9000元。│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1784;見附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頭 ││ │ │ │ │ │ │ │ │ │ 資料如附表十二)。 │├──┼──────┼────┼─────┼───────┼─────┼─────┼──────────┼─────┼──────────────────┤│ 7 │自稱「羅文輝│京西川企│92年11月20│臺北市○○路1 │自稱「羅文│三張臺中商│2張醫療用健康椅 │38萬元 │一、證人K○○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第││ │」者 │業有限公│日共1次。 │段175巷2號3樓 │輝」者 │業銀行名間│ │ │ 73頁-第74頁)。 ││ │ │司(「落│ │ │ │分行支票;│ │ │二、京西川企業有限公司委任書乙紙、臺││ │ │合」) │ │ │ │發票人羅傳│ │ │ 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影本三紙(││ │ │ │ │ │ │智。金額共│ │ │ 見警卷3第76 頁-第77頁)。 ││ │ │ │ │ │ │計38萬元。│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 │ │ 九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如附表 ││ │ │ │ │ │ │ │ │ │ 十一)。 │├──┼──────┼────┼─────┼───────┼─────┼─────┼──────────┼─────┼──────────────────┤│ 8 │自稱「羅文輝│合城電信│92年11月9 │同編號1 │陳輝郎 │二張臺中商│東訊308數位交換機、 │13萬元 │一、證人辛○○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 │有限公司│日、同年月│ │ │業銀行名間│顯示型電話機6臺、停 │ │ 見警卷3第57頁-第58頁、警卷3第65 ││ │ │(辛○○│15日共2次 │ │ │分行支票;│電電池1組、線材1式、│ │ 頁-第66頁;偵查卷1第231頁-第232 ││ │ │) │。 │ │ │發票人羅傳│筆記型電腦2臺、V60i │ │ 頁)。 ││ │ │ │ │ │ │智。金額共│1組 │ │二、工程請款單、出貨單、銷貨明細單、││ │ │ │ │ │ │計13萬元。│ │ │ 送貨單、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各乙││ │ │ │ │ │ │ │ │ │ 紙(見警卷3第60頁-第64頁)。 ││ │ │ │ │ │ │ │ │ │三、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MCA0000000號、MCA203││ │ │ │ │ │ │ │ │ │ 0813號;見附表九編號6扣押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詳如附表十、附表十一)。 │├──┼──────┼────┼─────┼───────┼─────┼─────┼──────────┼─────┼──────────────────┤│ 9 │自稱「羅文輝│日允塑膠│92年10月2 │同編號1 │寅○○ │二張合作金│PE塑膠筒類 │26萬6856元│一、證人亥○○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 │工業有限│日、同年月│ │ │庫竹山分行│ │ │ 見警卷3第9頁-第10頁、警卷3第14頁││ │ │公司(陳│15日共2次 │ │ │支票;發票│ │ │ -第15頁;偵查卷1第156頁)。 ││ │ │光男) │。 │ │ │人羅傳智。│ │ │二、合作金庫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見││ │ │ │ │ │ │金額共計26│ │ │ 警卷3第12頁)。 ││ │ │ │ │ │ │萬6856元。│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1748號;見附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如附表十二)。 │├──┼──────┼────┼─────┼───────┼─────┼─────┼──────────┼─────┼──────────────────┤│ 10 │自稱「羅文輝│有銓塑膠│92年10月初│同編號1 │葉天通 │一張合作金│油桶20公升1008個、雙│約30萬元 │一、證人鍾燈堂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葉天通│行(鍾燈│共3次。 │ │ │庫竹山分行│象牌20公升塑膠桶2500│(扣除已領│ 見警卷3第17頁、警卷3第20頁;偵查││ │) │堂) │ │ │ │支票;發票│個、棧板170個 │回貨物後)│ 卷1第164頁-第166頁)。 ││ │ │ │ │ │ │人羅傳智。│ │ │二、警員在另案被告林進財倉庫內尋獲之││ │ │ │ │ │ │金額34萬元│ │ │ 塑膠桶照片乙幀、出貨單影本、合作││ │ │ │ │ │ │。 │ │ │ 金庫竹山分行支票各乙紙(見警卷3 ││ │ │ │ │ │ │ │ │ │ 第21頁-第23頁)、贓物保管收據乙 ││ │ │ │ │ │ │ │ │ │ 紙(見警卷3第19頁)。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 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表 ││ │ │ │ │ │ │ │ │ │ 十二)。 │├──┼──────┼────┼─────┼───────┼─────┼─────┼──────────┼─────┼──────────────────┤│ 11 │自稱「羅先生│真巧成企│92年11月21│臺中縣梧棲鎮 │寅○○ │一張臺中商│蚊帳8000件 │43萬3000元│一、證人甲○○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者(寅○○│業有限公│日共1次。 │真巧成公司 │ │業銀行名間│ │ │ 第1頁) ││ │) │司(王炳│ │ │ │分行支票;│ │ │二、立益塑膠肥料行訂購單、名間派出所││ │ │煌) │ │ │ │發票人羅傳│ │ │ 報案三聯單、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 │ │ │ │ │ │智。金額12│ │ │ 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見警││ │ │ │ │ │ │萬元。 │ │ │ 卷3第5頁-第8頁)。 ││ │ │ │ │ │ │ │ │ │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 │ │ │ │ │ │ │ │ │ 譯文(見警卷1第145頁)。 ││ │ │ │ │ │ │ │ │ │四、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MCA0000000號;見附表││ │ │ │ │ │ │ │ │ │ 九編號6扣押物;票頭資料詳如附表 ││ │ │ │ │ │ │ │ │ │ 十一)。 │├──┼──────┼────┼─────┼───────┼─────┼─────┼──────────┼─────┼──────────────────┤│ 12 │自稱「陳文發│南陽化學│92年9月23 │同編號1 │郵寄支票 │一張合作金│塑膠網袋紅色網10500 │9550元 │一、證人G○○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3 ││ │」者 │工業股份│日共1次。 │ │ │庫竹山分行│個、白色網10500個、 │ │ 第69頁-第70頁)。 ││ │ │有限公司│ │ │ │支票;發票│未裁紅網1000米2粒 │ │二、出貨單、統一發票影本、合作金庫銀││ │ │(G○○│ │ │ │人羅傳智。│ │ │ 行竹山分行支票影本(見警卷3第 ││ │ │) │ │ │ │金額9550元│ │ │ 70-1頁-第72頁)。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 ││ │ │ │ │ │ │ │ │ │ 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表 ││ │ │ │ │ │ │ │ │ │ 十二)。 │└──┴──────┴────┴─────┴───────┴─────┴─────┴──────────┴─────┴──────────────────┘附表四:犯罪事實一「金樹堂龜鹿二仙膠」部分(被告寅○○自92年11月1日起始參與)┌──┬──────┬────┬─────┬───────┬─────┬─────┬──────────┬─────┬──────────────────┐│編號│訂貨人 │出售人 │時間 │地點 │開票人 │開立票據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 │(實際姓名)│ │ │ │ │形 │ │ │ │├──┼──────┼────┼─────┼───────┼─────┼─────┼──────────┼─────┼──────────────────┤│ 1 │自稱「羅傳益│信泓中藥│92年9月至 │南投縣名間鄉濁│陳俊昭 │二張合作金│鹿角、龜板等中藥材二│47萬2980元│一、證人天○○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陳俊昭│貿易公司│同年10月中│水段234-4號( │ │庫銀行竹山│批。 │ │ 見警卷5第1頁-第2頁、警卷5第6頁- ││ │) │(天○○│旬共2次。 │金樹堂龜鹿二仙│ │分行支票;│ │ │ 第7頁;偵查卷1第144頁、偵查卷4第││ │ │) │ │膠) │ │發票人羅傳│ │ │ 252頁)。 ││ │ │ │ │ │ │智,金額共│ │ │二、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 │ │ │ │ │ │計47萬2980│ │ │ (見警卷5第5頁)。 ││ │ │ │ │ │ │元。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1763號;見附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如附表十二)。 │├──┼──────┼────┼─────┼───────┼─────┼─────┼──────────┼─────┼──────────────────┤│ 2 │自稱「羅傳益│德韓貿易│92年9月至 │同上 │陳俊昭 │三張合作金│當歸條5斤、川穹片5斤│86萬5378元│一、證人丙○○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陳俊昭│有限公司│10月底共計│ │ │庫銀行竹山│、炒員芍片5斤、熟地 │ │ 見警卷5第11頁-第12頁、警卷5第17 ││ │) │(丙○○│4次。 │ │ │分行支票;│片5斤、蘇黨參扎15斤 │ │ 頁-第18頁;偵查卷1第145頁、偵查 ││ │ │) │ │ │ │發票人羅傳│、伏苓片5斤、炒白朮5│ │ 卷4第251頁)。 ││ │ │ │ │ │ │智,金額共│斤、甘草片5斤、晉耆 │ │二、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三紙││ │ │ │ │ │ │計86萬5378│片5包、卷仔桂扎5斤、│ │ 、退票理由書影本乙紙(見警卷5第 ││ │ │ │ │ │ │元。 │炒杜仲角15斤、枸杞王│ │ 15頁-第16頁)、大榮貨運托運單影 ││ │ │ │ │ │ │ │25斤、桂尖片5斤、羊 │ │ 本、金樹堂龜鹿二仙膠羅傳益名片影││ │ │ │ │ │ │ │伏10斤、故紙子10斤、│ │ 本各乙紙(見警卷5第19頁)、出貨 ││ │ │ │ │ │ │ │只盒車碎5斤、碎補片5│ │ 單影本八紙、託運單影本四紙(見警││ │ │ │ │ │ │ │斤、牛七片5斤、木瓜 │ │ 卷5第22頁-第33頁)。 ││ │ │ │ │ │ │ │片5斤、黃精10斤、鎖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陽片5斤、菖羊片5斤、│ │ 頭三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川七公司5斤、吧咭肉5│ │ 1757號、ZY0000000號;見附表九編 ││ │ │ │ │ │ │ │斤、切坤草10斤、一條│ │ 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二) ││ │ │ │ │ │ │ │根片10斤、伏盆子5斤 │ │ 。 ││ │ │ │ │ │ │ │、久菜子5斤、吐絲子5│ │ ││ │ │ │ │ │ │ │斤、六汗片5斤、首烏 │ │ ││ │ │ │ │ │ │ │片10斤、切靈片5斤、 │ │ ││ │ │ │ │ │ │ │姜活片5斤、獨活片5斤│ │ ││ │ │ │ │ │ │ │、淮七片5斤、切石斛5│ │ ││ │ │ │ │ │ │ │斤、小本山葡萄10斤、│ │ ││ │ │ │ │ │ │ │五加皮片10斤、芡實5 │ │ ││ │ │ │ │ │ │ │斤、淮山片10斤、海燕│ │ ││ │ │ │ │ │ │ │5斤、散冬虫2.5斤、鹿│ │ ││ │ │ │ │ │ │ │鞭50支、海龍42支5斤 │ │ ││ │ │ │ │ │ │ │、海馬5斤、蛤蚧50對 │ │ ││ │ │ │ │ │ │ │、秦?片5斤鹿角A枝 │ │ ││ │ │ │ │ │ │ │421.23斤、鹿角B枝417│ │ ││ │ │ │ │ │ │ │斤、龜板共680.01斤、│ │ ││ │ │ │ │ │ │ │鹿角(阿拉)166.67斤│ │ ││ │ │ │ │ │ │ │ │ │ │├──┼──────┼────┼─────┼───────┼─────┼─────┼──────────┼─────┼──────────────────┤│ 3 │自稱「羅傳益│宏仁行有│92年10月底│同上 │陳輝郎 │二張合作金│鹿角600斤、龜板300斤│110萬元 │一、證人丁○○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陳輝郎│限公司(│至11月初共│ │ │庫銀行竹山│、藥材5份 │ │ 見警卷5第34頁-第35頁、警卷5第38 ││ │) │丁○○)│3次。 │ │ │分行支票;│ │ │ 頁-第39頁;偵查卷1第144頁-第145 ││ │ │ │ │ │ │發票人羅傳│ │ │ 頁;偵查卷4第253頁)。 ││ │ │ │ │ │ │智,金額共│ │ │二、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 │ │ │ │ │ │計約70萬元│ │ │ 影本各二紙、估價單影本二紙(見警││ │ │ │ │ │ │。 │ │ │ 卷5第41頁-第43頁)。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1765號;見附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如附表十二)。 │├──┼──────┼────┼─────┼───────┼─────┼─────┼──────────┼─────┼──────────────────┤│ 4 │自稱「羅傳益│峰松蔘藥│92年9月底 │同上 │楊清平 │二張合作金│鹿角2050臺斤、龜板 │約100萬元 │一、證人B○○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楊清平│行(曾隆│至10月初共│ │ │庫銀行竹山│750臺斤 │ │ 見警卷5第44頁-第45頁、警卷5第49 ││ │) │茂) │4次。 │ │ │分行支票;│ │ │ 頁、警卷5第51頁-第52頁;偵查卷1 ││ │ │ │ │ │ │發票人羅傳│ │ │ 第142頁;偵查卷4第251頁-第252頁 ││ │ │ │ │ │ │智,金額共│ │ │ )。 ││ │ │ │ │ │ │計47萬元。│ │ │二、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影本二紙││ │ │ │ │ │ │ │ │ │ (見警卷5第48頁)。 ││ │ │ │ │ │ │ │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 │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 │ │ │ 1758號;見附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如附表十二)。 │├──┼──────┼────┼─────┼───────┼─────┼─────┼──────────┼─────┼──────────────────┤│ 5 │自稱「羅先生│三豐紙業│92年10月底│同上 │自稱「羅先│一張合作金│2萬9000多個紙盒 │18萬餘元 │一、證人J○○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5 ││ │」者 │有限公司│至11月初(│ │生」者 │庫銀行竹山│ │ │ 第74頁-第75頁)。 ││ │ │(J○○│次數不詳)│ │ │分行支票;│ │ │二、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發票人羅傳│ │ │ 頭乙張(票號:ZY0000000號;見如 ││ │ │ │ │ │ │智,金額18│ │ │ 附表九編號7扣押物;票頭資料詳如 ││ │ │ │ │ │ │萬餘元。 │ │ │ 附表十二) │├──┼──────┼────┼─────┼───────┼─────┼─────┼──────────┼─────┼──────────────────┤│ 6 │自稱「陳文發│天一食品│92年10月初│同上 │陳丁發 │一張臺中商│特產豆干300包、沙茶 │12萬9780元│一、證人地○○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陳丁發│有限公司│起共3次。 │ │ │業銀行名間│豆干100包、板條豆干 │ │ 見警卷5第65頁-第66頁、警卷5第70 ││ │) │(地○○│ │ │ │分行支票、│100包、素肉鬆1斤272 │ │ 頁-第71頁;偵查卷1第145頁)。 ││ │ │) │ │ │ │二張合作金│罐、元氣豆60入74箱、│ │二、支票影本三紙(見警卷5第67頁)支 ││ │ │ │ │ │ │庫銀行竹山│香菇肉絲200包、元氣 │ │ 票影本三紙、核對單、立益塑膠行陳││ │ │ │ │ │ │分行支票,│豆12罐、木柴豆干120 │ │ 文發名片影本(見警卷5第73頁-第 ││ │ │ │ │ │ │發票人均為│包、邊條干豆干120包 │ │ 73-1頁)。 ││ │ │ │ │ │ │羅傳智,金│、香菇赤素蹄120包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 │ │ │ │額共計12萬│ │ │ 頭二紙(票號:ZY0000000號、ZY035││ │ │ │ │ │ │9780元。 │ │ │ 1780號;見附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 ││ │ │ │ │ │ │ │ │ │ 頭資料如附表十五)、臺中商業銀行││ │ │ │ │ │ │ │ │ │ 名間分行支票簿票頭乙紙(票號: ││ │ │ │ │ │ │ │ │ │ MCA0000000號;見附表九編號6扣案 ││ │ │ │ │ │ │ │ │ │ 物;票頭資料如附表十一)。 │├──┼──────┼────┼─────┼───────┼─────┼─────┼──────────┼─────┼──────────────────┤│ 7 │自稱「羅先生│大宜紙業│92年10月初│同上 │郵寄支票 │一張合作金│2000多個紙箱 │5萬4000元 │一、證人巳○○○警詢時之證詞(見警卷││ │」者 │有限公司│共1次。 │ │ │庫銀行竹山│ │ │ 5第78 頁-第79頁)。 ││ │ │(張陳寶│ │ │ │分行支票,│ │ │三、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 │ │鳳) │ │ │ │發票人羅傳│ │ │ 頭乙紙(票號:ZY0000000號;見附 ││ │ │ │ │ │ │智,金額5 │ │ │ 表九編號7扣案物;票頭資料如附表 ││ │ │ │ │ │ │萬4000元。│ │ │ 十二)。 │└──┴──────┴────┴─────┴───────┴─────┴─────┴──────────┴─────┴──────────────────┘附表五:犯罪事實二「寶林農藥行」被害部分┌──┬──────┬──────────┬──────────────────┐│編號│日期 │品名及數量 │相關證據 │├──┼──────┼──────────┼──────────────────┤│1 │92年12月13日│萬靈100包 │一、證人己○○偵查中之證詞(見併案一││ │ │年年春3件 │ 之一偵查卷第25頁-第26頁)。 ││ │ │賜諾殺60罐 │三、出貨單影本五紙(見併案一之一偵查││ │ │ │ 卷第6頁、第7頁)。 │├──┼──────┼──────────┼──────────────────┤│2 │92年12月16日│固殺草20罐 │一、證人己○○偵查中之證詞(見併案一││ │ │法台寶20罐 │ 之一偵查卷第25頁-第26頁)。 ││ │ │祥發400包 │三、出貨單影本五紙(見併案一之一偵查││ │ │去煞掌30罐 │ 卷第6頁、第7頁)。 ││ │ │田師傅20罐 │ ││ │ │救根30罐 │ ││ │ │年年春3L 60罐 │ ││ │ │年年春4.5L 20罐 │ ││ │ │萬靈180包 │ ││ │ │適統圃100罐 │ │├──┼──────┼──────────┼──────────────────┤│3 │92年12月26日│多富民60包 │一、證人己○○偵查中之證詞(見併案一││ │ │剋蕪蹤60罐 │ 之一偵查卷第25頁-第26頁)。 ││ │ │安滅樂30罐 │三、出貨單影本五紙(見併案一之一偵查││ │ │賽滅寧40罐 │ 卷第6頁、第7頁)。 ││ │ │陶斯松40罐 │ ││ │ │賜諾殺60罐240罐 │ ││ │ │去煞掌30罐 │ ││ │ │鮑水丹13罐 │ ││ │ │台塑有機肥5包 │ │└──┴──────┴──────────┴──────────────────┘附表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起訴書附表二「立益肥料行」部分┌──┬──────┬────┬─────┬─────┬─────┬──────────┬─────┬──────────────────┐│原起│訂貨人 │出售人 │日期及次數│開票人 │開立票據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訴書│(實際姓名)│ │ │ │形 │ │ │ ││附表│ │ │ │ │ │ │ │ ││二編│ │ │ │ │ │ │ │ ││號 │ │ │ │ │ │ │ │ │├──┼──────┼────┼─────┼─────┼─────┼──────────┼─────┼──────────────────┤│ 2 │自稱「葉茂田│凱將生物│92年11月18│尚未開票 │尚未開票 │大地牌肥料200包、液 │2100元 │一、證人楊呈專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者 │科技公司│日共1次。 │ │ │體肥料2箱 │(扣除已領│ 見警卷4第88頁;偵查卷4第247頁) ││ │ │(楊呈專│ │ │ │ │回貨物後)│二、出貨單(見警卷4第90-1頁)、贓物 ││ │ │) │ │ │ │ │ │ 保管收據(警卷4第90頁)各乙份。 │└──┴──────┴────┴─────┴─────┴─────┴──────────┴─────┴──────────────────┘㈡起訴書附表四「金樹堂龜鹿二仙膠」部分┌──┬──────┬────┬─────┬─────┬─────┬──────────┬─────┬──────────────────┐│原起│訂貨人 │出售人 │日期及次數│開票人 │開立票據情│貨物之品名及數量 │被害金額 │證據(卷證頁次) ││訴書│(實際姓名)│ │ │ │形 │ │ │ ││附表│ │ │ │ │ │ │ │ ││四編│ │ │ │ │ │ │ │ ││號 │ │ │ │ │ │ │ │ │├──┼──────┼────┼─────┼─────┼─────┼──────────┼─────┼──────────────────┤│ 5 │自稱「羅傳益│廣山中藥│92年9月28 │楊清平 │一張合作金│當歸、鹿茸、黨參等中│46萬餘元 │證人M○○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見警││ │」者 │行(魏嘉│日起至同年│ │庫銀行竹山│藥材 │ │卷5第56頁-第57頁、警卷5第60頁、警卷5││ │ │俊) │11月3日共3│ │分行支票;│ │ │第62頁-第63頁;偵查卷1第144頁、偵查 ││ │ │ │次。 │ │發票人羅傳│ │ │卷4第252頁、第253頁)。 ││ │ │ │ │ │智,金額47│ │ │ ││ │ │ │ │ │萬元。 │ │ │ │└──┴──────┴────┴─────┴─────┴─────┴──────────┴─────┴──────────────────┘附表七:移送併辦案號┌───┬──────────┬────────────────────┐│併案別│偵查案號 │移送併辦被告姓名 │├───┼──────────┼────────────────────┤│併案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寅○○ ││ │署93年度偵緝字第470 │ ││ │號 │ │└───┴──────────┴────────────────────┘附表八:案件來源┌───┬───────────────────────────────┐│案件別│案件來源 │├───┼───────────────────────────────┤│本案 │案經德韓貿易有限公司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暨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併案一│案經己○○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附表九:扣押物品┌──┬───────────┬──┬──┬────────────┐│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備註 │├──┼───────────┼──┼──┼────────────┤│ 1 │立益肥料行營利事業登記│ 1 │張 │ ││ │證影本 │ │ │ │├──┼───────────┼──┼──┼────────────┤│ 2 │「陳文發」名片 │ 1 │盒 │ │├──┼───────────┼──┼──┼────────────┤│ 3 │「羅文輝」名片 │ 1 │盒 │ │├──┼───────────┼──┼──┼────────────┤│ 4 │「羅育祥」名片 │ 1 │盒 │ │├──┼───────────┼──┼──┼────────────┤│ 5 │「葉茂田」名片 │ 1 │盒 │ │├──┼───────────┼──┼──┼────────────┤│ 6 │臺中商業銀行支票簿 │ 2 │本 │戶名:立益肥料行羅傳智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票頭詳細資料詳如下表 │├──┼───────────┼──┼──┼────────────┤│ 7 │合作金庫竹山分行支票簿│ 1 │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票頭詳細資料詳如下 ││ │ │ │ │戶名:羅傳智 ││ │ │ │ │開戶日期:92年8月5日 │├──┼───────────┼──┼──┼────────────┤│ 8 │羅傳智印章 │ 1 │枚 │ │├──┼───────────┼──┼──┼────────────┤│ 9 │臺中商銀存款簿 │ 1 │本 │戶名:立益肥料行羅傳智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10 │臺中商銀支票存款簿 │ 1 │本 │戶名:立益肥料行羅傳智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開戶日期:92年7月21日 │├──┼───────────┼──┼──┼────────────┤│ 11 │統一發票簿 │ 2 │本 │ │├──┼───────────┼──┼──┼────────────┤│ 12 │立益肥料行統一發票章 │ 1 │枚 │ │├──┼───────────┼──┼──┼────────────┤│ 13 │廠商進貨簿 │ 1 │本 │ │├──┼───────────┼──┼──┼────────────┤│ 14 │電話簿 │ 1 │本 │楊清平-0000000000等人 │├──┼───────────┼──┼──┼────────────┤│ 15 │羅傳智身分證影本 │ 1 │張 │ │└──┴───────────┴──┴──┴────────────┘附表十: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頭詳細資料┌─────┬──────┬────────┬────┬──────┐│票號 │日期 │受款人 │金額 │備註 │├─────┼──────┼────────┼────┼──────┤│MCA0000000│92年8月22日 │平 │30萬 │「洗」字 │├─────┼──────┼────────┼────┼──────┤│MCA0000000│92年8月22日 │平(?)領 │30萬 │(問號部分字││ │ │ │ │跡難以辨識)│├─────┼──────┼────────┼────┼──────┤│MCA0000000│ 年9月10日 │生長肥紫肥 │33300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酒 │16700 │阿土伯簽名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美果強 │75000 │作廢 │├─────┼──────┼────────┼────┼──────┤│MCA0000000│92年9月10日 │慧春/肥料 │61700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美果強 │75000 │打叉註明「錯││ │ │ │ │誤」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美果強 │41400 │ │├─────┼──────┼────────┼────┼──────┤│MCA0000000│ 年9月8日 │公司零用 │20000 │「郎」字簽名││ │ │ │ │、羅傳智騎縫││ │ │ │ │章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員東成衣 │20000 │吳坤龍簽名 │├─────┼──────┼────────┼────┼──────┤│MCA0000000│92年10月1日 │厝租 │30000 │ │├─────┼──────┼────────┼────┼──────┤│MCA0000000│92年12月1日 │厝租 │30000 │ │├─────┼──────┼────────┼────┼──────┤│MCA0000000│92年9月12日 │公司用 │20000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綠得安 │22800 │ │├─────┼──────┼────────┼────┼──────┤│MCA0000000│92年9月8日 │公司 │15000 │作廢 │├─────┼──────┼────────┼────┼──────┤│MCA0000000│ 年9月18日 │公司 │15000 │ │├─────┼──────┼────────┼────┼──────┤│MCA0000000│92年9月20日 │興瀧 │63000 │(北)字 │├─────┼──────┼────────┼────┼──────┤│MCA0000000│92年9月20日 │宜峻 │12250 │(北)字 │├─────┼──────┼────────┼────┼──────┤│MCA0000000│92年10月10日│青山 │39600 │陳連煌簽名 │├─────┼──────┼────────┼────┼──────┤│MCA0000000│92年9月25日 │阿田 │20000 │作廢 │├─────┼──────┼────────┼────┼──────┤│MCA0000000│92年9月25日 │阿田 │20000 │ │├─────┼──────┼────────┼────┼──────┤│MCA0000000│92年10月15日│阿田 │20000 │ │├─────┼──────┼────────┼────┼──────┤│MCA0000000│92年10月5日 │青山 │17520 │ │├─────┼──────┼────────┼────┼──────┤│MCA0000000│91年10月31日│酒代 │7600 │「土」字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長岡 │131000 │吳貴福簽名 ││ │ │ │ │10/1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太極 │159000 │太極鐘10/3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原安(大鑫) │121000 │F○○簽名 ││ │ │ │ │92.10.3 │├─────┼──────┼────────┼────┼──────┤│MCA0000000│92年10月10日│益多 │35000 │益多許永賢簽││ │ │ │ │名10/3 │├─────┼──────┼────────┼────┼──────┤│MCA0000000│92年10月15日│龍農(農藥) │28500 │葉鎧國簽名 ││ │ │ │ │10/3 │├─────┼──────┼────────┼────┼──────┤│MCA0000000│92年12月31日│永昇圃 │19250 │ │├─────┼──────┼────────┼────┼──────┤│MCA0000000│92年12月31日│永昇圃 │14250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慧春 │173800 │「陳」字劃圈│├─────┼──────┼────────┼────┼──────┤│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昕立 │80800 │「楊」字劃圈││ │ │ │ │10/31 │├─────┼──────┼────────┼────┼──────┤│MCA0000000│92年10月22日│坤德 │60000 │吳瑞德10/16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肥田 │24250 │ │├─────┼──────┼────────┼────┼──────┤│MCA0000000│92年10月27日│長岡 │56745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益多 │56000 │ │├─────┼──────┼────────┼────┼──────┤│MCA0000000│92年11月3日 │茶葉(元香) │12900 │元香製茶林 ││ │ │ │ │(金丙)翰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無牌有機肥 │123300 │作廢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祥弘農科 │60000 │ │├─────┼──────┼────────┼────┼──────┤│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坤德 │619000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無牌有機肥 │123300 │ │├─────┼──────┼────────┼────┼──────┤│MCA0000000│92年11月10日│中大綿織 │12960 │ │├─────┼──────┼────────┼────┼──────┤│MCA0000000│92年12月15日│振洋監視器 │105700 │黃順興 │├─────┼──────┼────────┼────┼──────┤│MCA0000000│92年12月20日│三揚泰寶液露 │16000 │ │├─────┼──────┼────────┼────┼──────┤│MCA0000000│ 年12月2日 │名成電腦 │88000 │辛○○簽名 ││ │ │ │ │11/15 │├─────┼──────┼────────┼────┼──────┤│MCA0000000│92年12月2日 │茶葉 │10000 │ │└─────┴──────┴────────┴────┴──────┘

附表十一:扣案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支票簿票頭詳細資料┌─────┬──────┬────────┬────┬──────┐│票號 │日期 │受款人 │金額 │備註 │├─────┼──────┼────────┼────┼──────┤│MCA0000000│92年12月30日│大鑫肥料 │120000 │F○○簽名 │├─────┼──────┼────────┼────┼──────┤│MCA0000000│92年11月1日 │京都西川 │20000 │落合簽名11/3│├─────┼──────┼────────┼────┼──────┤│MCA0000000│92年12月15日│全為消防器材 │22000 │ │├─────┼──────┼────────┼────┼──────┤│MCA0000000│92年12月15日│肥田 │55000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慧春 │35000 │傅字劃圈 │├─────┼──────┼────────┼────┼──────┤│MCA0000000│92年12月30日│順裕行 │37960 │ │├─────┼──────┼────────┼────┼──────┤│MCA0000000│92年12月15日│科麥農 │175000 │打叉作廢 │├─────┼──────┼────────┼────┼──────┤│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新洽和 │117600 │許文宗簽名 │├─────┼──────┼────────┼────┼──────┤│MCA0000000│92年12月30日│長岡化工 │72000 │吳貴福簽名 ││ │ │ │ │11/6 │├─────┼──────┼────────┼────┼──────┤│MCA0000000│92年12月2日 │宙○○(農藥) │345000 │彥志簽名11/6│├─────┼──────┼────────┼────┼──────┤│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宙○○(農藥) │50萬 │彥志簽名11/6│├─────┼──────┼────────┼────┼──────┤│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農藥巴拉刈 │103000 │辰○○簽名 │├─────┼──────┼────────┼────┼──────┤│MCA0000000│未載 │合城 │42000 │翁英助簽名 ││ │ │ │ │12/10 ││ │ │ │ │羅傳智騎縫章│├─────┼──────┼────────┼────┼──────┤│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富興農機行 │92000 │ │├─────┼──────┼────────┼────┼──────┤│MCA0000000│92年12月20日│太極生化科技 │146600 │太極N○○簽││ │ │ │ │名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真巧成 │120000 │王美如/真巧 ││ │ │ │ │成簽名11/12 │├─────┼──────┼────────┼────┼──────┤│MCA0000000│92年12月10日│東方農藥 │275000 │辰○○簽名 │├─────┼──────┼────────┼────┼──────┤│MCA0000000│92年12月31日│東方農藥 │10萬 │辰○○簽名 │├─────┼──────┼────────┼────┼──────┤│MCA0000000│92年12月31日│東方農藥 │10萬 │辰○○簽名 │├─────┼──────┼────────┼────┼──────┤│MCA0000000│未載 │(?)偉維 │23200 │陳錦錫簽名 ││ │ │ │ │11/30 ││ │ │ │ │;(問號部分││ │ │ │ │字跡難以辨識││ │ │ │ │) │├─────┼──────┼────────┼────┼──────┤│MCA0000000│92年11月30日│毛巾 │30000 │中大陳(?)││ │ │ │ │田簽名11/14 ││ │ │ │ │;(問號部分││ │ │ │ │字跡難以辨識││ │ │ │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臺肥 │24100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青山 │100000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天一素食 │60380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毛巾 │61074 │黃字簽名 │├─────┼──────┼────────┼────┼──────┤│MCA0000000│92年12月20日│無牌有機肥 │167900 │ │├─────┼──────┼────────┼────┼──────┤│MCA0000000│92年12月30日│員東(夾克) │42000 │ │├─────┼──────┼────────┼────┼──────┤│MCA0000000│92年12月5日 │長厚塑膠 │95400 │ │└─────┴──────┴────────┴────┴──────┘附表十二:扣案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支票簿票頭詳細資料┌─────┬──────┬────────┬────┬──────┐│票號 │日期 │受款人 │金額 │備註 │├─────┼──────┼────────┼────┼──────┤│ZY0000000 │92年9月5日 │厝租 │10000 │ │├─────┼──────┼────────┼────┼──────┤│ZY0000000 │92年12月5日 │厝租 │50000 │ │├─────┼──────┼────────┼────┼──────┤│ZY0000000 │93年2月5日 │厝租 │50000 │ │├─────┼──────┼────────┼────┼──────┤│ZY0000000 │92年8月14日 │鹿角 │730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9月5日 │鹿角龜板 │677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2月5日 │房租 │0000000 │ │├─────┼──────┼────────┼────┼──────┤│ZY0000000 │(未載) │平和行塑膠袋 │340000 │(簽名難以辨││ │ │ │ │識) │├─────┼──────┼────────┼────┼──────┤│ZY0000000 │ 年8月22日 │冷氣機 │12000 │邱支付 │├─────┼──────┼────────┼────┼──────┤│ZY0000000 │ 年8月22日 │清河 │18000 │ │├─────┼──────┼────────┼────┼──────┤│ZY0000000 │92年8月31日 │阿料 │100000 │ │├─────┼──────┼────────┼────┼──────┤│ZY0000000 │92年9月5日 │阿料 │100000 │ │├─────┼──────┼────────┼────┼──────┤│ZY0000000 │92年8月31日 │聰智 │100000 │ │├─────┼──────┼────────┼────┼──────┤│ZY0000000 │92年9月5日 │聰智 │100000 │ │├─────┼──────┼────────┼────┼──────┤│ZY0000000 │92年8月25日 │冰箱 │7000 │「郎發」 │├─────┼──────┼────────┼────┼──────┤│ZY0000000 │ 年9月5日 │大春塑膠 │41600 │曹學榮 ││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8月27日 │三富 │63000 │簽名難以辨識││ │ │ │ │;羅傳智騎縫││ │ │ │ │章 │├─────┼──────┼────────┼────┼──────┤│ZY0000000 │ 年9月5日 │豐估塑膠 │53500 │蕭文瑞簽名 ││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8月29日 │未載 │8000 │文輝簽名 │├─────┼──────┼────────┼────┼──────┤│ZY0000000 │ 年9月7日 │佳皇 │62000 │「楊」字9/2 │├─────┼──────┼────────┼────┼──────┤│ZY0000000 │ 年10月10日│牛皮紙 │63000 │「阿發」 ││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9月5日 │(未載) │17000 │ │├─────┼──────┼────────┼────┼──────┤│ZY0000000 │ 年9月5日 │員林 │16780 │ │├─────┼──────┼────────┼────┼──────┤│ZY0000000 │(未載) │張員林 │17500 │ │├─────┼──────┼────────┼────┼──────┤│ZY0000000 │92年9月25日 │信泓 │2056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9月15日 │大宇 │54000 │陳寶鳳簽名 ││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10月20日│鍵易紙業 │106400 │黃錦上簽名 │├─────┼──────┼────────┼────┼──────┤│ZY0000000 │92年9月26日 │紙揚 │6758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9月25日 │明彰 │4214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嘉宏 │12600 │「楊」字9/20││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昶春 │80000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鹿角 │471885 │「平」字 │├─────┼──────┼────────┼────┼──────┤│ZY0000000 │ 年11月30日│日允 │166000 │「亥○○」、││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11月30日│臺中信泓 │34548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10月20日│藥仔 │7.5萬 │ │├─────┼──────┼────────┼────┼──────┤│ZY0000000 │92年10月9日 │粉碎機 │700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 │ │作廢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紙揚 │1260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紙揚 │1440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2月15日│南隆編織袋 │199760 │劉展通簽名 │├─────┼──────┼────────┼────┼──────┤│ZY0000000 │92年10月15日│力興 │29170 │簽名無法辨識││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宜峻 │73500 │退貨 ││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11月30日│元山塑膠籃 │25424 │元山蔡坤(?││ │ │ │ │)簽名、羅傳││ │ │ │ │智騎縫章;(││ │ │ │ │問號部分字跡││ │ │ │ │難以辨識) │├─────┼──────┼────────┼────┼──────┤│ZY0000000 │ 年11月30日│臺北江朋安 │2565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12月20日│佳皇牛皮紙 │195930 │ │├─────┼──────┼────────┼────┼──────┤│ZY0000000 │ 年10月13日│臺北德韓丙○○ │20萬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11月30日│朝光香業 │41600 │「朝光香品」│├─────┼──────┼────────┼────┼──────┤│ZY0000000 │ 年12月15日│日允塑膠 │100856 │作廢 │├─────┼──────┼────────┼────┼──────┤│ZY0000000 │ 年12月15日│日允塑膠 │100856 │「亥○○」 │├─────┼──────┼────────┼────┼──────┤│ZY0000000 │ 年12月15日│元山塑膠 │37000 │「蔡」字劃圈│├─────┼──────┼────────┼────┼──────┤│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天一 │34400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興瀧 │139545 │ │├─────┼──────┼────────┼────┼──────┤│ZY0000000 │93年1月20日 │(未載) │10萬 │「武」字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高雄宏仁 │249429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2月15日│高先生粉碎機 │4120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未載) │(未載) │127500 │「黃」字 ││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蕃薯網 │9550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丙○○ │224640 │ │├─────┼──────┼────────┼────┼──────┤│ZY0000000 │92年12月10日│(未載) │10萬 │ │├─────┼──────┼────────┼────┼──────┤│ZY0000000 │92年12月8日 │好來化工 │195000 │ │├─────┼──────┼────────┼────┼──────┤│ZY0000000 │92年10月25日│好來化工 │195000 │ │├─────┼──────┼────────┼────┼──────┤│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鐵比輪黑餐 │23400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有銓 │340000 │O○○10/25 ││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12月5日 │臺中 │127500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1月30日│舜立 │214000 │ │├─────┼──────┼────────┼────┼──────┤│ZY0000000 │92年12月10日│宏仁貿易 │443390 │ │├─────┼──────┼────────┼────┼──────┤│ZY0000000 │ 年12月15日│聖明紙業 │81000 │ │├─────┼──────┼────────┼────┼──────┤│ZY0000000 │ 年12月10日│鍵易紙業 │110000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大宜紙業 │54000 │ │├─────┼──────┼────────┼────┼──────┤│ZY0000000 │ 年12月15日│君典 │55080 │ │├─────┼──────┼────────┼────┼──────┤│ZY0000000 │ 年12月18日│德韓丙○○ │384238 │ │├─────┼──────┼────────┼────┼──────┤│ZY0000000 │(未載) │(難以辨識) │23440 │ │├─────┼──────┼────────┼────┼──────┤│ZY0000000 │ 年12月5日 │藥仔 │0000000 │ │├─────┼──────┼────────┼────┼──────┤│ZY0000000 │ 年12月20日│三豐 │176770 │三豐J○○簽││ │ │ │ │名11/4 ││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 年12月10日│鍵易 │26000 │ │├─────┼──────┼────────┼────┼──────┤│ZY0000000 │ 年12月20日│興瀧編織紙 │122850 │ │├─────┼──────┼────────┼────┼──────┤│ZY0000000 │ 年11月6日 │茶 │19500 │ │├─────┼──────┼────────┼────┼──────┤│ZY0000000 │ 年11月10日│茶 │15000 │ │├─────┼──────┼────────┼────┼──────┤│ZY0000000 │ 年11月30日│宏國凍庫2臺 │64000 │林坤志簽名 ││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92年12月30日│紙袋 │130000 │ │├─────┼──────┼────────┼────┼──────┤│ZY0000000 │ 年12月1日 │素食 │35000 │ │├─────┼──────┼────────┼────┼──────┤│ZY0000000 │(未載) │農藥 │12000 │「順」字 │├─────┼──────┼────────┼────┼──────┤│ZY0000000 │ 年12月20日│元山 │37800 │「蔡」字劃圈││ │ │ │ │羅傳智騎縫章│├─────┼──────┼────────┼────┼──────┤│ZY0000000 │(未載) │昶春 │50677 │ │├─────┼──────┼────────┼────┼──────┤│ZY0000000 │ 年12月1日 │宏國冷凍 │45000 │林坤志簽名 │└─────┴──────┴────────┴────┴──────┘附表十三:被告及同案被告使用電話一覽表┌──┬─────┬───────┬───────┬──────────┐│編號│姓名 │使用電話號碼 │登記名義人 │備註(申請人資料及使││ │ │ │ │用門號卷證頁次) │├──┼─────┼───────┼───────┼──────────┤│一 │楊清平 │0000000000 │黃正雄 │警卷1第138頁 ││ │ ├───────┼───────┼──────────┤│ │ │0000000000 │羅傳智 │警卷1第139頁 │├──┼─────┼───────┼───────┼──────────┤│二 │曾棍要 │0000000000 │陳靜芬 │警卷1第140頁 │├──┼─────┼───────┼───────┼──────────┤│三 │陳靜芬 │0000000000 │陳靜芬 │本院卷四第150頁 │├──┼─────┼───────┼───────┼──────────┤│四 │羅傳智 │00-0000000 │羅傳智 │偵查卷4第32頁 │├──┼─────┼───────┼───────┼──────────┤│五 │楊松碧 │00-0000000 │(非使用中) │警卷1第12頁、本院卷 ││ │ │ │ │四第152頁 │├──┼─────┼───────┼───────┼──────────┤│六 │寅○○ │0000000000 │謝明錡 │本院卷四第150頁 ││ │ ├───────┼───────┼──────────┤│ │ │0000000000 │羅傳智 │警卷1第139頁、本院卷││ │ │ │ │四第151頁 ││ │ ├───────┼───────┼──────────┤│ │ │0000000000 │張岩熙 │警卷1第116、138頁 │├──┼─────┼───────┼───────┼──────────┤│七 │陳輝郎 │0000000000 │陳輝郎 │本院卷四第151頁、第 ││ │ │ │ │248頁 ││ │ ├───────┼───────┼──────────┤│ │ │00-0000000 │(非使用中) │警卷1第22頁、本院卷 ││ │ │ │ │四第152頁、第248頁、││ │ │ │ │併案二警卷第4頁 │├──┼─────┼───────┼───────┼──────────┤│八 │陳相本 │0000000000 │陳相本 │併案二警卷第1頁、本 ││ │ │ │ │院卷四第149頁 ││ │ ├───────┼───────┼──────────┤│ │ │00-0000000 │(非使用中) │併案二警卷第1頁、本 ││ │ │ │ │院卷四第152頁 │├──┼─────┼───────┼───────┼──────────┤│九 │黃正雄 │0000000000 │黃正雄 │本院卷四148頁 │├──┼─────┼───────┼───────┼──────────┤│十 │李應周 │00-0000000 │李應周 │本院卷四第153頁 │├──┼─────┼───────┼───────┼──────────┤│十一│陳丁發 │0000000000 │李代元 │本院卷四第156頁 ││ │ ├───────┼───────┼──────────┤│ │ │0000000000 │李代元 │警卷1第130、138頁 │├──┼─────┼───────┼───────┼──────────┤│十二│葉天通 │0000000000 │張文麟 │本院卷四第157頁 ││ │ ├───────┼───────┼──────────┤│ │ │0000000000 │羅傳智 │警卷1第141頁 │├──┼─────┼───────┼───────┼──────────┤│十三│立益肥料行│000-0000000 │癸○○ │警卷1第142頁 │├──┼─────┼───────┼───────┼──────────┤│十四│立益塑膠行│000-0000000 │羅傳智 │申裝日期:92年7月9日││ │ │ │ │警卷1第142頁 ││ │ │ │ │本院卷三第108頁至第 ││ │ │ │ │110頁 │├──┼─────┼───────┼───────┼──────────┤│十五│金樹堂龜鹿│000-0000000 │羅傳智 │申裝日期:92年6月23 ││ │二仙膠行 │ │ │日 ││ │ │ │ │警卷1第142頁 ││ │ │ │ │本院卷三第108頁至第 ││ │ │ │ │110頁 │└──┴─────┴───────┴───────┴──────────┘附表十四:卷宗編號對照表┌─────────────────────────┬─────────┐│卷宗別 │卷宗代號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三字第0930080853號警卷 │警卷1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海四方公司部分 │警卷2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立益塑膠行部分 │警卷3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立益肥料行部分 │警卷4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卷:金樹堂龜鹿二仙膠行部分 │警卷5 │├─────────────────────────┼─────────┤│嘉義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1221號 │偵查卷1 │├─────────────────────────┼─────────┤│嘉義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1617號 │偵查卷2 │├─────────────────────────┼─────────┤│南投地檢署93年度他字第18號 │偵查卷3 │├─────────────────────────┼─────────┤│南投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214號 │偵查卷4 │├─────────────────────────┼─────────┤│南投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739號 │偵查卷5 │├─────────────────────────┼─────────┤│嘉義地檢署93年度發查字第127號 │併案一之一偵查卷 │├─────────────────────────┼─────────┤│嘉義地檢署93年度他第881號 │併案一之二偵查卷 │├─────────────────────────┼─────────┤│嘉義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4371號 │併案一之三偵查卷 │├─────────────────────────┼─────────┤│嘉義地檢署93年度偵緝字第470號 │併案一之四偵查卷 │└─────────────────────────┴─────────┘附表十五:被告及另案被告構成累犯前案紀錄┌──┬──────────────────────────┐│編號│前案紀錄 │├──┼──────────────────────────┤│一 │寅○○前於七十九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監,││ │然於假釋期間再犯偽造文書、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假釋因而撤銷,於││ │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入監執行上開殘刑,殘刑部分迄九十二││ │年二月十二日執行完畢。 │├──┼──────────────────────────┤│二 │曾棍要前於八十三年及八十五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及有期徒刑││ │一年確定,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迄八十八年三月二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 │畢。 │├──┼──────────────────────────┤│三 │陳相本前於八十七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 │一日確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附表十六:重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日期時間│通訊監察內容 │卷證頁次 │├──┼────┼──────────────────────────────────┼──────────┤│1 │92年11月│寅000000000000號←楊清平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48頁 ││ │21日10時│ │ ││ │11分12秒│楊清平:阿榮,你睡起來了,你在哪? │ ││ │ │寅○○:我在彰化。 │ ││ │ │楊清平:你現在怎樣。 │ ││ │ │寅○○:你在那邊有沒有載二箱給我(指農藥)? │ ││ │ │楊清平:糖利利及亞滅鐵? │ ││ │ │寅○○:我來看有沒有。 │ ││ │ │楊清平:有你就全載去,你車可以載幾箱? │ ││ │ │寅○○:約十幾箱。 │ ││ │ │楊清平:如有的話,就載到溪湖交流道相等 │ │├──┼────┼──────────────────────────────────┼──────────┤│2 │92年11月│寅000000000000號→楊清平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48頁 ││ │21日10時│ │ ││ │19分13秒│寅○○:喂,我阿榮,找不到亞滅鐵怎辦? │ ││ │ │楊清平:沒關係啦。 │ ││ │ │寅○○:其他的你要計一下。 │ │├──┼────┼──────────────────────────────────┼──────────┤│3 │92年11月│寅000000000000號→陳輝郎00-0000000號 │警卷1第148頁 ││ │21日11時│ │ ││ │56分02秒│陳輝郎:阿榮,你有無載農藥去弄? │ ││ │ │寅○○:還沒,我中午才要去,一下子就害了。 │ ││ │ │陳輝郎:你向他說要死大家一起死,幹你娘,那攤換那攤不相干。 │ ││ │ │寅○○:如果我檢舉農藥成立(指假農藥)反而我比較沒事。 │ ││ │ │陳輝郎:幹,那生意人笨笨的,不曉得是我們字在騙他還是他在騙我們。 │ ││ │ │寅○○:那個人就是聽巡官的話要咬我。 │ ││ │ │陳輝郎:他真笨,不曉得是他被關還是你被關。 │ │├──┼────┼──────────────────────────────────┼──────────┤│4 │92年11月│寅000000000000號→楊清平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49-150頁 ││ │21日18時│ │ ││ │29分03秒│寅○○:喂,我阿榮,我貨處理好了,你可以載過來了(指農藥),晚上時載│ ││ │ │ 來,不要讓人看到。 │ ││ │ │楊清平:要在去哪裡? │ ││ │ │寅○○:雲林縣。 │ ││ │ │楊清平:你要載幾箱,用我吉普車載? │ ││ │ │寅○○:你那車子太小了,農藥就好幾箱了。 │ ││ │ │楊清平:我們可分二趟。 │ ││ │ │寅○○:你向人借車載過來,只要晚上人看到就好了,他們付現金,7折。 │ ││ │ │楊清平:有那麼好嗎?好啦我在開車,再聯絡。 │ │├──┼────┼──────────────────────────────────┼──────────┤│5 │92年11月│寅000000000000號→楊清平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0頁 ││ │22日16時│ │ ││ │11分27秒│寅○○:你那邊車子借到了沒? │ ││ │ │楊清平:還沒,我看那些農藥我替你在鄉下賣一賣就好了。 │ ││ │ │寅○○:不行啦,我答應人家了。 │ ││ │ │楊清平:不然星期一晚上? │ ││ │ │寅○○:我向人家說今天,再找看看有沒有車子好了。 │ │├──┼────┼──────────────────────────────────┼──────────┤│6 │92年11月│寅000000000000號→陳相本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3頁 ││ │23日20時│ │ ││ │22分02秒│寅○○:老芋那天刑事組所交點的肥料共多少包? │ ││ │ │陳相本:約1千多包。 │ ││ │ │寅○○:那些如果阿土要算就算,不算就算了,真可惜那些沒載出來。 │ ││ │ │陳相本:你在家嗎? │ ││ │ │寅○○:我剛去載堆高機回來,用板車載真方便,那天我把堆高機開到竹山去│ ││ │ │ ,現去載回來。 │ ││ │ │陳相本:如果要算帳時要叫我一下,因為阿土那沒牌子的肥料是我牽線的,我│ ││ │ │ 要吃紅,那廠損失的約一千多包。 │ ││ │ │寅○○:好啦,我會跟他說。 │ │├──┼────┼──────────────────────────────────┼──────────┤│7 │92年11月│寅000000000000號←陳相本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3頁 ││ │23日20時│ │ ││ │47分21秒│陳相本:喂,你如果向茶米報肥料多少,就多報些,說我點的就好。 │ ││ │ │寅○○:報也不能報太離譜,如報3000包場地又裝不下去。 │ ││ │ │陳相本:反正茶米又沒看到沒關係。 │ │├──┼────┼──────────────────────────────────┼──────────┤│8 │92年11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陳相本0000000000 │警卷1第156頁 ││ │25日10時│ │ ││ │50分13秒│陳相本:你隔壁做射出那個,他剛好外出去鹿港,看他要不要機械,有沒有意│ ││ │ │ 思要? │ ││ │ │陳輝郎:對啦,看他要還是不要,如不要你就給別人,我們有付訂金二萬呦。│ ││ │ │陳相本:對啦,別人如要,你就給別人不然怎樣。 │ ││ │ │陳輝郎:你向他說當時為了他才去做的,看他要不要,不要用探的啦。 │ ││ │ │陳相本:他可能要的,他昨天有打電話給我,但電話中他不敢講。 │ ││ │ │陳輝郎:如果他要,你要先向他拿訂金才有算。 │ ││ │ │陳相本:好啦,我過去再講。 │ │├──┼────┼──────────────────────────────────┼──────────┤│9 │92年11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陳相本0000000000 │警卷1第156頁、157頁 ││ │25日11時│ │ ││ │12分17秒│陳輝郎:那二台機械共多少錢你知道嗎? │ ││ │ │陳相本:共二十四萬,噴水機那台就十八萬了。 │ ││ │ │陳輝郎:另一台小的六萬多都有開發票。 │ ││ │ │陳相本:你記得就好。 │ │├──┼────┼──────────────────────────────────┼──────────┤│10 │92年11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楊清平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7頁 ││ │25日13時│ │ ││ │38分52秒│陳輝郎:你哪時候回來? │ ││ │ │楊清平:我中午,我來花壇過戶車陳輝郎:那天我點有2000包。 │ ││ │ │楊清平:好啦,我等一下去你那裡。 │ │├──┼────┼──────────────────────────────────┼──────────┤│11 │92年11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陳相本0000000000 │警卷1第157頁 ││ │25日14時│ │ ││ │0分13秒 │陳輝郎:等一下阿平要我這邊,你等一下遇到他時,你要說我們十一月份薪水│ ││ │ │ 沒領。 │ ││ │ │陳相本:好啦,我會向他提醒。 │ │├──┼────┼──────────────────────────────────┼──────────┤│12 │92年11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葉天通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57頁 ││ │25日16時│ │ ││ │59分6秒 │葉天通:董仔你好,你在做什麼? │ ││ │ │陳輝郎:我自己在看電視,失業了,等一下茶米也要來。 │ ││ │ │葉天通:我的帳你有幫我記下去嗎? │ ││ │ │陳輝郎:11月5日以後的都被刑事組拿去,沒記。 │ ││ │ │葉天通:那些什麼肥你知道嗎? │ ││ │ │陳輝郎:你不是有記嗎? │ ││ │ │葉天通:我這有沒關係。 │ │├──┼────┼──────────────────────────────────┼──────────┤│13 │92年11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葉天通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0頁 ││ │26日19時│ │ ││ │16分32秒│陳輝郎:喂,阿土,我現在都打沒顯示的。 │ ││ │ │葉天通:我本來今天要上去,但輸賭輸到沒錢上去。 │ ││ │ │陳輝郎:你那東西還沒弄嗎? │ ││ │ │葉天通:今天又換地方,上次放在那二箱,每人一箱,過二天又要拿錢。 │ ││ │ │陳輝郎:那茶米那個處理的怎樣了? │ ││ │ │葉天通:還沒處理出去。 │ ││ │ │陳輝郎:你處理完先拿二元(指二萬),不然沒錢可繳。 │ ││ │ │葉天通:對啦,有人先拿三斤的也欠帳,我為了借貨車運農藥,就先讓他欠著│ ││ │ │ ,不然阿平那個先跟你理,我明天早上會上去,上去再講。 │ ││ │ │陳輝郎:好。 │ │├──┼────┼──────────────────────────────────┼──────────┤│14 │92年11月│寅000000000000號→葉天通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2頁 ││ │28日20時│ │ ││ │43分44秒│寅○○:我在想,你如果把貨載給我,我才有把握,如果你跟茶米算,我沒把│ ││ │ │ 握。 │ ││ │ │葉天通:我那些東西都沒動,只拿給別人看而已。 │ ││ │ │寅○○:茶米那些貨也沒動,三天前我跟茶米去看,他開給我看也沒動。 │ ││ │ │葉天通:最好是這樣。 │ ││ │ │寅○○:好啦好啦。 │ │├──┼────┼──────────────────────────────────┼──────────┤│15 │92年12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楊清平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4頁 ││ │1日18時 │ │ ││ │31分42秒│陳輝郎:阿平,你要給老芋的工錢,你要計十天,不要計八天,他有在去高速│ ││ │ │ 公路橋下。 │ ││ │ │楊清平:我知道。 │ │├──┼────┼──────────────────────────────────┼──────────┤│16 │92年12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葉天通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8頁 ││ │4日09時 │ │ ││ │58分20秒│陳輝郎:你寫那個太極是什麼意思? │ ││ │ │葉天通:連作旺啦(肥料)。 │ ││ │ │陳輝郎:太極寫30萬5千6百,有這麼多嗎? │ ││ │ │葉天通:我昨天有打電話給阿平啦。 │ ││ │ │陳輝郎:我告訴你,太極的農藥就是沒在公司帳簿裡面,黑麥龍也沒有,公司│ ││ │ │ 的農藥有…。 │ ││ │ │葉天通:我在山區聽不到。 │ ││ │ │陳輝郎:你再打給我。 │ │├──┼────┼──────────────────────────────────┼──────────┤│17 │92年12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葉天通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68頁 ││ │4日10時 │ │ ││ │42分15秒│葉天通:我剛在山區聽不到。 │ ││ │ │陳輝郎:我是要向你說,記在公司裡面的農藥只有昆筆及宙○○那二個而已,│ ││ │ │ 你聽有沒有? │ ││ │ │葉天通:對對,那都在阿平那裡,那正確,我記的帳沒錯吧,宙○○我載出來│ ││ │ │ 所以沒列下去。 │ ││ │ │陳輝郎:你如果記肥料名我就知道了,陳金木那個就力利牌,我一看就知道。│ ││ │ │葉天通:好,沒錯啦。 │ │├──┼────┼──────────────────────────────────┼──────────┤│18 │92年12月│寅000000000000號←楊清平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72頁 ││ │7日11時 │ │ ││ │8分4秒 │寅○○:你還在南部嗎?你明天打電話到我家叫我去溪湖,我好出來。 │ ││ │ │楊清平:我上來了,好啦,他又要過來了嗎? │ ││ │ │寅○○:你是不能向武田說那個只賣二萬,我怕老芋(陳相本)去問就壞了。│ ││ │ │楊清平:我向他說賣六千就好,說像清垃圾清清給別人 │ │├──┼────┼──────────────────────────────────┼──────────┤│19 │92年12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葉天通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74頁 ││ │9日10時 │ │ ││ │36分10秒│陳輝郎:我聽茶米說你要算帳,我人在台北。 │ ││ │ │葉天通:對啊,茶米在宜蘭回來了嗎? │ ││ │ │陳輝郎:我弟弟花園搬走,我幫他搬,你我帳都還沒算,還一直喊要算帳。 │ ││ │ │葉天通:我現在沒錢。 │ ││ │ │陳輝郎:那百萬元的貨都在你那,連茶米都萬多,其他算起也有百來萬。 │ ││ │ │葉天通:我知道我跟阿平(楊清平)算完就會拿給你了。 │ ││ │ │陳輝郎:阿平(老闆)的貨也都還在,你先跟我算,另跟老闆算,不然一萬元│ ││ │ │ 也先還我。 │ ││ │ │葉天通:一萬元沒問題啦。 │ │├──┼────┼──────────────────────────────────┼──────────┤│20 │92年12月│寅000000000000號→楊清平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77頁-第178頁││ │11日9時 │ │ ││ │19分21秒│寅○○:你向人說買主都有了,那個都不用本的,這樣別人才會有意願。 │ ││ │ │楊清平:這次如果賺錢怎麼會那麼難過。 │ ││ │ │寅○○:這個我不會說啦,民雄來的不是他說的。 │ ││ │ │楊清平:他也曾叫殺狗(黃正雄)去做東西後,給人坳了。 │ ││ │ │寅○○:找到打他剛好,本來好好一局都被搞亂了,向人家買現金的繳 │ ││ │ │ 錢都繳了三百多萬去了,我賠了四十萬,四十萬就要叫二百多的貨才│ ││ │ │ 可以抵。 │ ││ │ │楊清平:怎那麼多? │ ││ │ │寅○○:我們賣給人家都是四、五折錢而已,本來想去你那裡賺小條的,結果│ ││ │ │ … │ │├──┼────┼──────────────────────────────────┼──────────┤│21 │92年12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葉天通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80頁-181頁 ││ │12日14時│ │ ││ │35分13秒│葉天通:啊阿平呢? │ ││ │ │陳輝郎:我好久都沒跟他聯絡了,你欠我一萬元也都不匯給我。 │ ││ │ │葉天通:我有帶來,你打電話給阿平,我星期一過去找你,不然一萬元我先匯│ ││ │ │ 給你,我星期一拿去找你,不用再打電話了。 │ ││ │ │陳輝郎:我帳戶00000000000000,草湖郵局,姓名陳輝郎,這樣就可以,星期│ ││ │ │ 一你中午以前來。 │ │├──┼────┼──────────────────────────────────┼──────────┤│22 │92年12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楊清平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82頁 ││ │12日16時│ │ ││ │01分49秒│陳輝郎:喂老闆,我的錢要不要發,你昨天不是向人借五萬元。 │ ││ │ │楊清平:我忘了,晚上我打給你再看看,阿土你向他約星期日下午,不然星期│ ││ │ │ 一我們要去賺錢了。 │ ││ │ │陳輝郎:好啦 │ │├──┼────┼──────────────────────────────────┼──────────┤│23 │92年12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葉天通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82頁 ││ │12日16時│ │ ││ │05分56秒│陳輝郎:你匯的錢我有收到了,茶米說星期日下午你過來算。 │ ││ │ │葉天通:好啦。 │ │├──┼────┼──────────────────────────────────┼──────────┤│24 │92年12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陳相本0000000000號 │警卷1第189頁 ││ │15日20時│ │ ││ │56分10秒│陳輝郎:為何你手機都不接? │ ││ │ │陳相本:我在開車,我要聽太慢了。 │ ││ │ │陳輝郎:民雄那邊有打電話給我,問我說我們有沒有聯絡,我說沒有跟你及殺│ ││ │ │ 狗聯絡,這樣啦,你來我家我說給你聽。 │ ││ │ │陳相本:好啦!不然電話錢也貴。 │ │├──┼────┼──────────────────────────────────┼──────────┤│25 │92年12月│陳輝郎0000000000號←陳相本00-0000000號 │警卷1第190頁-第191頁││ │16日14時│ │ ││ │17分21秒│陳相本:你跑去哪? │ ││ │ │陳輝郎:我去玩怎都在家。 │ ││ │ │陳相本:你中午就不在家。 │ ││ │ │陳輝郎:我是要向你說,茶米說我們電話通都有在連線,所以我才不打 │ ││ │ │ ,警察問我說我們有沒有聯絡,我說沒有,我們每人住一鄉,又不認│ ││ │ │ 識怎聯絡,警察又問我們有沒有給人家載東西回來沒,我說沒有,我│ ││ │ │ 連提款卡都沒拿怎麼有拿東西,我是想告訴你,如果警察有問你,你│ ││ │ │ 就照這樣講就好。 │ ││ │ │陳相本:我現在很忙,又在深八坑這再進去往彰化這方面又再煮膠,昨天才剛│ ││ │ │ 開場,如人叫多時,晚上再煮。 │ ││ │ │陳輝郎:好啦。 │ │├──┼────┼──────────────────────────────────┼──────────┤│26 │92年12月│楊清平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號 │警卷1第196頁 ││ │16日20時│ │ ││ │49分 │某男:剛剛民雄那個(警察)又打電話給我,他可能要查我在不在家, │ ││ │ │ 他打我手機有顯示,他說要我聯絡「殺狗的」,我說我不知道他電話。│ ││ │ │ 那些簿子有要存起來?沒有的話我要燒掉? │ ││ │ │楊清平:那個我拿去藏在別處,我那支電話不要打,那支是殺狗的名字。 │ ││ │ │某男:他還問我聯絡老芋仔,我跟他說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聯絡不上。 │ │├──┼────┼──────────────────────────────────┼──────────┤│27 │92年11月│曾棍要0000000000號←陳靜芬0000000000號 │警卷1第211頁 ││ │22日14時│ │ ││ │18分 │陳靜芬:你那邊多少? │ ││ │ │曾棍要:六萬。 │ ││ │ │陳靜芬:還五千呢? │ ││ │ │曾棍要:還沒拿給阿土,我用轎車載的,阿土載蘭姐去玩。 │ ││ │ │陳靜芬:有和蘭姐講好? │ ││ │ │曾棍要:他禮拜二會過去,我跟阿土講一成給他賺,我們四六分,等於 │ ││ │ │ 叫蘭姐十萬的東西我們萬,他們六萬。阿土有提供資料,幫忙什麼的│ ││ │ │ 。 │ │├──┼────┼──────────────────────────────────┼──────────┤│28 │92年11月│曾棍要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號 │警卷1第212頁 ││ │23日12時│ │ ││ │34分 │曾棍要:我曾仔,二十五號那張票你叫他不用掄。有事情直接找我,盡 │ ││ │ │ 量不要過去,我拜託阿蘭幫忙做。阿土我一份給他,他會弄資料給我│ ││ │ │ 們,剩一個月,我們有賺錢就好,不要給阿土知道我們有合作。 │ ││ │ │ 老芋仔比較難溝通,他叫的東西我們沒地方銷,這張五萬的你要說好│ ││ │ │ 不要去領,不然我沒地方衝錢,看能延到四號? │ ││ │ │某男子:他若是早出來做,就賺錢了,我們二十五號給對方領一筆,再開一張│ ││ │ │ 晚一點的票給他,這五萬的才有藉口可以延。 │ │├──┼────┼──────────────────────────────────┼──────────┤│29 │92年12月│曾棍要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號 │警卷1第219頁、第220 ││ │1日16時 │ │頁 ││ │56 分 │某男子:今天被你搞的一定跳票,你那邊也做不下去。就跟你說二萬現金先調│ ││ │ │ 來用。 │ ││ │ │曾棍要:就張的說不行呀。 │ ││ │ │某男子:眼鏡仔入十萬進去,細清仔的客戶就領走。他很小人,你那邊也不能│ ││ │ │ 做了。該收了。 │ ││ │ │曾棍要:沒給廠商領,細清仔領去了呦? │ ││ │ │某男子:細清仔叫假人頭打去(銀行)說,要讓那張八萬的票過去。 │ ││ │ │曾棍要:沒給廠商領,給他領呦? │ ││ │ │某男子:對呀。他很小人。說不定全部都講出來。 │ │├──┼────┼──────────────────────────────────┼──────────┤│30 │92年12月│曾棍要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號 │警卷1第220頁 ││ │2日14時 │ │ ││ │23分 │某男子:曾仔,現在是沒貨? │ ││ │ │曾棍要:你認識的那個外省的說先不要載,放著讓他看一二天,先不要 │ ││ │ │ 賣。明天還有要進鐵籠子,裡面沒貨難看。總不能你錢匯進去我今天│ ││ │ │ 貨沒到,這樣我對你不能交代。 │ ││ │ │某男子:是這邊還有金主,我對對方也不能交代。鐵籠子算多少? │ ││ │ │曾棍要:還沒看帳單,明天去看才知道。禮拜五他下班,我禮拜六再去載。 │ ││ │ │某男子:鐵籠子你看算多少,有出來的話你再告訴我,鐵籠子我也有效。 │ │└──┴────┴──────────────────────────────────┴──────────┘附表十七:應沒收之印章、印文及署押┌──┬─────────────────────────┐│編號│應沒收之印章、印文及署押 │├──┼─────────────────────────┤│1 │附表二編號12證據欄所示出貨單乙紙上偽造之「羅」簽名││ │一枚(見警卷4第55頁)。 │├──┼─────────────────────────┤│2 │附表三編號3證據欄所示訂購合約書上偽造之「陳文發」 ││ │簽名一枚(見警卷3第89頁)。 │├──┼─────────────────────────┤│3 │附表三編號4證據欄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陳文發」簽名 ││ │二枚(見警卷3第41頁)。 │├──┼─────────────────────────┤│4 │附表三編號10證據欄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羅」簽名一枚││ │及立益塑膠行發票章印文一枚(見警卷3第22頁)、「立 ││ │益塑膠行」發票章一枚。 │├──┼─────────────────────────┤│5 │附表三編號11證據欄所示訂購單上偽造之「羅」簽名一枚││ │及「立益塑膠行」發票章印文一枚(見警卷3第5頁)、「││ │立益塑膠行」發票章一枚。 │├──┼─────────────────────────┤│6 │附表四編號2證據欄所示托運單上偽造之「立益塑膠行」 ││ │發票章印文一枚(見警卷3第19頁)。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