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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劉瓊雯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