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嘉簡字第 7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76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

宙○○○庚○○○寅○○E○乙○○申○○辰○○○天○○壬○○戊○○C○○B○○玄○○○D○○○F○○卯○○癸○○丁○○酉○○宇○○地○○己○丙○○○A○○午○○○未○○巳○○甲○○辛○○丑○○亥○○戌○○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5、241、522、680、681、682、805、1336、1475號、98年度偵字第61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如下:

主 文黃○○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2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3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寅○○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4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E○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5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6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7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8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9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0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1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C○○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2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B○○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3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玄○○○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4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D○○○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6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7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8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癸○○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19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20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21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22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24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25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26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A○○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27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28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30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31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32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33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34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亥○○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35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戌○○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36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一)被告許銘純另行審結;附表編號15李登旺於起訴前已死亡,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附表編號23楊蒼淮、29許欽於起訴後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證據補充:被告黃○○、宙○○○、庚○○○、寅○○、E○、乙○○、申○○、辰○○○、天○○、壬○○、戊○○、C○○、B○○、玄○○○、D○○○、F○○、卯○○、癸○○、丁○○、酉○○、宇○○、地○○、己○、丙○○○、A○○、午○○○、未○○、巳○○、甲○○、辛○○、丑○○、亥○○、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第3頁)、行政院勞工保險局99年4月19日保受給字第09960082940號函(見本院訴卷第189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205頁、第305頁至第306頁、第157頁至第159頁、第224頁至第293頁、第178頁至第180頁)。

(三)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印文、署押數目或有計算錯誤之處,或未敘及被告等在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第3頁上偽造之「醫師子○○」印文(本件警、偵卷宗所附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僅有2頁,然實際上該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尚有第3頁,見本院訴卷第157頁至第159頁、第224頁至第293頁),惟該未敘及部分與已敘及之偽造印文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並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四)被告庚○○○、未○○於行為時為已滿80歲之人,有渠等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卷第117頁、第142頁),均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按犯罪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等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按:附表編號24之核付日期固係在該條例施行後,然該被告係經複檢通過核付,該次犯行不涉詐欺取財罪,自應以行使偽造文書日期即95年10月16日為犯罪時間),復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至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固經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然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條件及折算標準並無變更,僅屬純文字修正,非屬法律有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

(七)查被告黃○○、宙○○○、庚○○○、寅○○、E○、乙○○、申○○、辰○○○、天○○、壬○○、戊○○、C○○、B○○、玄○○○、D○○○、F○○、卯○○、癸○○、丁○○、酉○○、宇○○、地○○、己○、丙○○○、A○○(前雖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79年12月24日確定,茲因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午○○○、未○○、巳○○、甲○○、辛○○、丑○○、亥○○、戌○○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見本院嘉簡卷第9頁至第41頁),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應繳回之犯罪所得均已繳回行政院勞工保險局,或現仍執行定期扣款中,有行政院勞工保險局99年4月19日保受給字第09960082940號函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卷第178頁至第180頁),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復參照起訴書量刑建議之意旨亦認應從輕量刑,並予以宣告緩刑,以勵自新,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18條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俊男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編│被告│偽造方式(偽造「邱靖│行使日期│核付日期│詐領金額│許銘純分│所犯法條││號│姓名│甯」、「醫師子○○」│ │ │ │得金額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 ││ │ │書用印」印章各1枚, │ │ │ │ │ ││ │ │並在農民健康保險殘廢│ │ │ │ │ ││ │ │診斷書上偽造如下之1.│ │ │ │ │ ││ │ │印文2.署押 │ │ │ │ │ │├─┼──┼──────────┼────┼────┼────┼────┼────┤│1 │劉添│1.「醫師子○○」35枚│95.8.23 │95.8.29 │149,600 │未支付 │刑法第 ││ │福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2 │黃劉│1.「醫師子○○」31枚│96.1.29 │96.2.5 │149,600 │不詳 │刑法第 ││ │金鳳│ 、「子○○」4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3 │周楊│1.「醫師子○○」34枚│96.3.16 │96.3.26 │149,600 │45,000 │刑法第 ││ │秀花│ 、「子○○」2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4 │翁郭│1.「醫師子○○」32枚│96.3.22 │96.3.29 │149,600 │45,000 │刑法第 ││ │春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5 │E○│1.「醫師子○○」33枚│95.10.12│95.10.20│149,600 │49,600 │刑法第 ││ │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6 │王廖│1.「醫師子○○」34枚│95.8.30 │95.9.6 │149,600 │35,000 │刑法第 ││ │葉 │ 、「子○○」2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7 │陳李│1.「醫師子○○」32枚│95.12.18│95.12.25│74,800 │22,440 │刑法第 ││ │守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8 │張陳│1.「醫師子○○」34枚│95.11.30│95.12.11│149,600 │37,400 │刑法第 ││ │金英│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9 │湯林│1.「醫師子○○」32枚│95.12.11│95.12.19│149,600 │29,920 │刑法第 ││ │藝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10│林木│1.「醫師子○○」30枚│95.8.18 │95.8.22 │149,600 │15,000 │刑法第 ││ │己 │ 、「子○○」1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11│李清│1.「醫師子○○」31枚│96.2.1 │96.2.8 │149,600 │30,000 │刑法第 ││ │海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12│蔡埤│1.「醫師子○○」29枚│95.9.14 │95.9.21 │74,800 │14,960 │刑法第 ││ │龍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13│蔡金│1.「醫師子○○」32枚│95.9.18 │95.9.22 │74,800 │不詳 │刑法第 ││ │德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14│楊王│1.「醫師子○○」32枚│95.12.4 │95.12.11│34,000 │10,200 │刑法第 ││ │金枝│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15│李登│1.「醫師子○○」32枚│96.2.5 │96.2.13 │217,600 │63,000 │ ││ │旺(│ 、「子○○」3枚、 │ │ │ │ │ ││ │撤回│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 ││ │起訴│ 書用印」1枚 │ │ │ │ │ ││ │) │2.「子○○」1枚 │ │ │ │ │ │├─┼──┼──────────┼────┼────┼────┼────┼────┤│16│蔡程│1.「醫師子○○」31枚│95.9.4 │95.9.13 │149,600 │15,000 │刑法第 ││ │來春│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17│蘇張│1.「醫師子○○」29枚│95.9.15 │95.9.22 │74,800 │18,000 │刑法第 ││ │錢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18│張水│1.「醫師子○○」33枚│95.10.16│95.10.25│74,800 │14,960 │刑法第 ││ │木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19│林番│1.「醫師子○○」33枚│96.3.12 │96.3.19 │149,600 │37,400 │刑法第 ││ │旺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20│吳朝│1.「醫師子○○」34枚│95.11.9 │95.11.17│74,800 │18,000 │刑法第 ││ │琴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21│陳素│1.「醫師子○○」31枚│95.11.16│95.11.23│149,600 │40,000 │刑法第 ││ │娥 │ 、「安泰眼科診所診│ │ │ │ │216條、 ││ │ │ 斷書用印」1枚 │ │ │ │ │第210條 ││ │ │2.「子○○」1枚 │ │ │ │ │、第339 ││ │ │ │ │ │ │ │條第1項 │├─┼──┼──────────┼────┼────┼────┼────┼────┤│22│黃林│1.「醫師子○○」32枚│95.12.18│95.12.26│149,600 │45,000 │刑法第 ││ │香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23│楊蒼│1.「醫師子○○」32枚│95.9.11 │ │撤回申請│未支付 │ ││ │淮(│ 、「子○○」3枚、 │(起訴書│ │ │ │ ││ │另行│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誤載為96│ │ │ │ ││ │審結│ 書用印」1枚 │.9.11) │ │ │ │ ││ │) │2.「子○○」1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黃庚│1.「醫師子○○」33枚│95.10.16│96.5.2 │74,800 │15,000 │刑法第 ││ │妹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 ││ │ │2.「子○○」1枚 │ │ │ │ │ │├─┼──┼──────────┼────┼────┼────┼────┼────┤│25│己○│1.「醫師子○○」31枚│95.9.28 │95.10.5 │74,800 │18,000 │刑法第 ││ │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26│吳侯│1.「醫師子○○」31枚│95.10.3 │95.10.12│74,800 │18,000 │刑法第 ││ │金鏡│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27│蔡有│1.「醫師子○○」29枚│95.12.4 │95.12.12│149,600 │15,000 │刑法第 ││ │福 │ 、「子○○」2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28│張盧│1.「醫師子○○」34枚│96.2.2 │96.2.9 │149,600 │45,000 │刑法第 ││ │彩鸞│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29│許欽│1.「醫師子○○」33枚│96.2.8 │96.2.15 │149,600 │未支付(│ ││ │(另│ 、「子○○」3枚、 │ │ │ │為許銘純│ ││ │行審│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伯父) │ ││ │結)│ 書用印」1枚 │ │ │ │ │ ││ │ │2.「子○○」1枚 │ │ │ │ │ │├─┼──┼──────────┼────┼────┼────┼────┼────┤│30│許江│1.「醫師子○○」33枚│96.2.8 │96.2.26 │217,600 │60,000 │刑法第 ││ │趙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31│張朝│1.「醫師子○○」32枚│96.1.3 │96.1.12 │217,600 │60,000 │刑法第 ││ │欽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32│丁林│1.「醫師子○○」32枚│95.10.12│95.10.18│149,600 │30,000 │刑法第 ││ │柿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33│林丁│1.「醫師子○○」32枚│96.4.10 │ │未複檢 │未支付 │刑法第 ││ │米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3項 ││ │ │ │ │ │ │ │、第1項 │├─┼──┼──────────┼────┼────┼────┼────┼────┤│34│柯林│1.「醫師子○○」32枚│96.1.2 │96.1.17 │95,200 │23,000 │刑法第 ││ │群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35│陳羅│1.「醫師子○○」32枚│95.8.15 │95.8.24 │149,600 │未支付(│刑法第 ││ │涼 │ 、「子○○」5枚、 │ │ │ │許銘純憫│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其經濟困│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難)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36│陳黃│1.「醫師子○○」35枚│95.11.24│95.12.4 │74,800 │不詳 │刑法第 ││ │折 │ 、「子○○」3枚、 │ │ │ │ │216條、 ││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第210條 ││ │ │ 書用印」1枚 │ │ │ │ │、第339 ││ │ │2.「子○○」1枚 │ │ │ │ │條第1項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