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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0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6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2月14日,惟因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7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6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