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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2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駿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駿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駿榤前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裁判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2月20日,惟因依外役監條例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分別縮短刑期日數24日、2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