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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3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譽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譽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譽錄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2 號解釋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意婷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王譽錄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3月 │有期徒刑 3月 │有期徒刑 4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07月13日 │99年09月16日 │98年06月15日至 ││ │ │ │98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 │第6797號 │第8023號 │第7884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501│99年度嘉簡字第1614│99年度嘉簡字第1613││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判 決│ │ │ ││ │ │99年10月06日 │99年10月29日 │99年10月29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501│99年度嘉簡字第1614│99年度嘉簡字第1613││ │ │號 │號 │號 ││ ├───┼─────────┼─────────┼─────────┤│判 決 │判 決│ │ │ ││ │確 定│99年11月03日 │99年11月25日 │99年11月25日 ││ │日 期│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 │第3989號 │第4217號 │第4218號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