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黃金傳奇、777 賓果連線電子遊戲機各壹台,以及IC 板貳塊、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
91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就扣案物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2 日屆滿,而無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情事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91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756 號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184 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黃金傳奇、777 賓果連線電子遊戲機各1 台,以及IC板2 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63號、98年度大證字第2 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新台幣10 ,080 元則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