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年二月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遵守第一款事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