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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5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標題所記載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部分,均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之標題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而依原裁定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裁判日期:201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