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超級彩金金象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就扣案物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3日屆滿,而無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情事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91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574號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緩字第287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而扣案之超級彩金金象王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