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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6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3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官檢察署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三○六號、本院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一九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