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三十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七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進 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