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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3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秀珍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被 告 江爾仁

蔡崇德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林淑容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被 告 洪慶霖上 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林德地黃瑞坤被 告 陳盛龍

黃琨洲邱東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黃足美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八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九六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一二號),經被告自白認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周秀珍、江爾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14、附表七之一編號01、02、16、20、21、03、04、13、22之物,沒收。

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14、附表七之一編號01、02、16、20、21、03、04、13、22之物,沒收。

蔡崇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14、附表七之一編號01、02、16、20、21、03、04、13、22之物,沒收。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八編號01、06、附表九編號01、07、08、11、附表十編號

05、06、03、04、附表十一編號15、18、33、34、07、08、13、

16、19、22、29、30、32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之一編號01、02、16、20、21、03、04、13、22之物、扣案附表八編號01、06、附表九編號01、07、08、11、附表十編號05、06、03、04、附表十一編號15、18、33、34、07、08、13、16、19、22、29、30、32之物,均沒收。

林淑容、洪慶霖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八編號01、06、附表九編號01、07、08、11、附表十編號05、06、

03 、04、附表十一編號15、18、33、34、07、08、13、16、19、22、29、30、32之物,沒收。

林德地、黃瑞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八編號01、06、附表九編號01、07、08、11、附表十編號

05 、06、03、04、附表十一編號15、18、33、34、07、08、13、16 、19、22、29、30、32之物,沒收。

陳盛龍、黃琨洲、邱東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八編號01、06、附表九編號01、07、08、11、附表十編號05、06、

03 、04、附表十一編號15、18、33、34、07、08、13、16、19、22 、29、30、32之物,沒收。

黃足美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伍月。

犯罪事實

一、李世仁係址設嘉義市○區○○里○○路○○○號「阿桿正撞電子遊戲場」(下稱「阿桿正撞遊戲場」)實際負責人,其與郭原榔、江爾仁、蔡崇德、李岳聰共同合資經營該遊戲場,李世仁佔最大股數十七股、江爾仁十六股、郭原榔為八股,蔡崇德、李岳聰各二股,共計四十五股,由李世仁綜理合夥事業全部事務,並與其妻周秀珍共同處理「阿桿正撞遊戲場」之財務收支等帳務,由周秀珍製作會計報表;江爾仁擔任名義登記負責人,李世仁、郭原榔、江爾仁共同僱用蔡崇德、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擔任機台維修技師,王志錕擔任店長,周宜樺擔任幹部領班。另林煜翔自民國九十七年底起,寄放嗚嘎電玩機台五台該遊戲場店內供不特定多數人把玩,林煜翔與「阿桿正撞遊戲場」就寄放之五台電玩機台收入之拆帳比例為「阿桿正撞遊戲場」抽取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八之二十歸林煜翔所有。劉潤昌亦於九十八年起,寄放5PK之電玩機台五台於前開遊戲場內供不特定多數人把玩,拆帳比例為「阿桿正撞遊戲場」抽取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百分之十五歸劉潤昌所有;詎:李世仁、周秀珍、郭原榔、江爾仁、王志錕、蔡崇德、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等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在阿桿正撞遊戲場店內擺設5PK、7PK、超悟空、北斗神拳、吉宗、行星及十三張撲克牌等具有射倖性之電子遊戲機一百零六台,供不特定多數賭客把玩。阿桿正撞遊戲場採取會員制,對外招募不特定多數會員,以此過濾賭客身分並規避警方查緝,且供會員得以將把玩機台所得積分兌換現金。會員如欲將積分兌換現金,可請開分助理於機台洗分後,持積分卡交予知情之櫃台幹部周宜樺後,由王長旺佯為阿桿正撞遊戲場店內客人(俗稱外場人員)為會員兌換現金,以此方式在阿桿正撞遊戲場店內與不特定多數賭客公然賭博財物。嗣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至附表七及附表七之一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七及附表七之一所示之物,並循線查獲賭客黃有駿、李理愛。

二、黃東和係址設嘉義市○區○○里○○路○○○號「鴻源電子遊戲場」(下稱「鴻源遊戲場」)實際負責人,其與郭原榔、洪慶霖、陳盛龍、黃琨洲、蔡崇德、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共同合夥經營鴻源遊戲場。黃東和佔最大股數十九點五股(含其以胞姊黃足美充當人頭股東之八股),共四十四股,由黃東和綜理合夥事業全部事務,並與其妻林淑容共同處理鴻源遊戲場之財務收支等帳務,由林淑容製作鴻源遊戲場之每日報表、機台拆帳表、每月收支表等會計報表;洪慶霖則擔任名義登記負責人。黃東和僱用蔡崇德及黃琨洲擔任機台維修技師、黃瑞坤及林德地擔任店長,詎黃東和、林淑容、洪慶霖、陳盛龍、郭原榔、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黃瑞坤、林德地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查獲止,在鴻源遊戲場店內擺設超悟空、八代將軍、黃金賽狗、超級賽金花、幸運接龍、SPECIA L8、超級賓果、5PK、海洋雙星、野蠻世界、搖錢樹、皇冠金鐘、滿貫大亨、幸運逗地主、悍馬戰將、大摩鏡、HUGA、鬼武者、北斗神拳等具有射倖性之電子遊戲機具共一百二十一台,供不特定多數賭客把玩,並採取會員制,對外招募不特定多數會員,以此過濾賭客身分並規避警方查緝,且供賭客得以將把玩機台所得積分兌換現金,賭客如欲將積分兌換現金,可請開分助理於機台洗分後,持積分卡交予知情之櫃台幹部,再由櫃台幹部事先將兌換之賭金放置於鴻源遊戲場二樓員工休息室牆上吊掛之外套口袋內,並為賭客開啟二樓電子門鎖後,由賭客自行至二樓員工休息室牆上吊掛之外套口袋內拿取賭金,以此方式在鴻源遊戲場店內與不特定多數賭客公然賭博財物,嗣為內政部警政署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至表附表八、九、十、十一所示等地點(詳附表四至十二之目錄索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件八至十一所示之物,並循線查獲賭客劉榮榔。

三、黃足美係黃東和之胞姊,明知其未實際出資認購鴻源遊戲場股份三份,僅係充當人頭股東,亦明知其與石美鳳素昧平生,從未於電話中向石美鳳表示要認購石美鳳名下之二股「鴻源」股份,更無收購邱東洲名下之三股鴻源遊戲場股份,竟為迴護黃東和使之脫罪,明知具結作證之證人,有依法據實陳述之義務,不得為匿、飾、增、減之虛偽陳述,竟仍基於偽證之犯意,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四分許,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作證,並由檢察官告知刑事訴訟法證人得拒絕證言之規定、具結義務及刑法偽證罪責,而供前具結後,證稱其曾出資認購鴻源遊戲場股份三份,且曾以電話向石美鳳要求收購其名下二股股份,又向邱東洲認購其名下三股股份云云,圖以袒護黃東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賭博罪及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事實,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影響該部分事實之偵查結果。嗣黃足美查覺事態嚴重,方向該署檢察官自首坦承當日所述均係虛偽證述,進而知悉上情。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移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一部分(阿桿正撞遊戲場部分),業據被告周秀珍(本院卷三第85頁)、江爾仁(他卷一第256至261頁;本院卷二第152頁)、蔡崇德(偵卷二第37至40頁;本院卷二第152頁)、林煜翔(偵卷二第172至175頁;本院卷二第152頁)、劉潤昌(偵卷一第381至384頁;本院卷第152頁)、王長旺(偵卷一第397至399頁;本院卷第152頁)、周宜樺(他卷二第22至25頁;本院卷第152頁)偵審時坦承不諱,另經證人即賭客黃有駿、李理愛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他字卷二第4至5頁、第12至13頁),另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他字卷三第21頁)、嘉義市政府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府建商字第0995022491號函附之商業登記抄本(本院卷三第27至31頁)、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府建商字第0995035629號函附商業登記抄本(本院卷五第259至262頁)、積分卡換現金之蒐證照片十六幀(他字卷三第529至536頁),並有附表七及附表七之一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其中附表七之一編號01、02、16為供積分卡所兌換現金),前揭情事互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應堪認定。

二、上開事實二(鴻源遊戲場部分),業據被告林淑容(本院卷三第10頁)、洪慶霖(本院卷二第160頁)於本院審理中,被告陳盛龍(偵卷一第234至248頁;本院卷二第152頁)、邱東洲(偵卷一第338至341頁;本院卷二第152頁)、黃琨洲(偵卷二第75至78頁;本院卷二第152頁)、羅天基(偵卷二第59至60頁;本院卷二第152頁)、張榮坤(偵卷二第12至14頁;本院卷二第152頁)、蔡美玲(偵卷二第149至150頁;本院卷二第153頁)、沈鐘堡(偵卷二第92至93頁;本院卷二第152至153頁)、王錦紅(偵卷二第99至105頁;本院卷二第153頁)、黃瑞坤(他卷一第430至436頁;本院卷三第52頁)、林德地(他卷一第385至396頁;本院卷二第153頁)偵審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賭客劉榮榔(偵卷二第118至122頁;本院卷二第153頁)於人於偵查中證述甚詳,復有另有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探訪報告三份、蒐證照片三十六幀(他字卷三第24至26頁、第30至47頁)、鴻源遊戲場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他字卷三第20頁)、嘉義市政府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函府建商字第0995022949號函附之商業登記抄本(本院卷三第21至26頁),並有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其中在被告黃東和位於嘉義市住處而扣得林淑容製作管理之附表九編號08月報表三箱(詳目見附表十二編號05)、附表九編號07隨身碟,其中附表九編號08月報表三箱內含股東分配表(經彩色影印附於本院卷六第159頁),另附表九編號07之隨身碟讀取其內容如附表十二編號04所示(其內含有2(9)所示之股東分配表),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以嘉檢兆全99蒞2237字第21766號函送目錄表與附表十二編號04所示2(9)股東分配表在卷可佐(本院卷六第31至32頁),其上載有洪慶霖、陳盛龍、郭原榔、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等股東姓名或帳戶等情甚明,前揭情事互核相符,應堪認定。

三、上揭事實三部分,業經被告黃足美於偵查中自白不諱,復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偵卷二第187至191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被告黃足美之訊問筆錄(偵卷二第297至300頁)、證

人結文(偵卷二第186頁)及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刑事自白狀(偵卷二第366至367頁)各一份附卷可憑,綜上事證互核,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秀珍、江爾仁、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蔡崇德七人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核被告林淑容、洪慶霖、陳盛龍、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黃瑞坤、林德地十三人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以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周秀珍、江爾仁、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蔡崇德七人提阿桿正撞遊戲場、被告林淑容、洪慶霖、黃瑞坤、林德地、陳盛龍、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提供鴻源遊戲場均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與電子遊戲機賭博藉此牟利,迄於被查獲為止,其主持多次賭博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係集合多次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各成立一罪。被告周秀珍、江爾仁、蔡崇德、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犯罪事實一部分與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王志錕間,被告林淑容、洪慶霖、陳盛龍、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黃瑞坤、林德地十三人犯罪事實二部分與被告黃東和、郭原榔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前揭被告係以一集合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蔡崇德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核被告黃足美以證人身分到庭應訊,而於檢察官訊問時,就同案被告黃東和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賭博罪及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事實,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另查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犯偽證或誣告等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較諸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自首減輕其刑,尤有利於被告,故縱自首偽證或誣告犯行,如同時合於該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要件者,仍應適用此法條減免其刑(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一三五九號判決意旨得資參照)。被告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自白狀時,其所為之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符合自首之要件,且其所虛偽證述之黃東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尚未起訴而經判決確定,有卷附之黃東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則揆諸前揭說明,其同時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應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等之智識程度,前科紀錄等素行,其等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竟共同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此等行為實係助長社會投機心態;被告周秀珍、江爾仁、蔡崇德、林淑容、洪慶霖、陳盛龍、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於其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擺放賭博性電動機具,其中被告周秀珍、林淑容更分別協助共同被告李世仁及黃東和綜理店內會計財務、江爾仁身為第二大股東身兼名義登記人、蔡崇德除任阿桿正撞遊戲場、鴻源遊戲場之股東,並身兼機檯維修師、洪慶霖擔任鴻源遊戲場登記名義人及提供帳戶供匯出分紅金額,均參與經營甚深;被告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因受僱而於阿桿正撞遊戲場擔任機檯維修技師,其中被告林煜翔、劉潤昌亦將其所有之機檯置於店內與賭客對賭,並抽頭獲利、參與程度均深,被告周宜樺擔任幹部領班、被告黃瑞坤、林德地受僱現場兌換現金之負責人,斟酌經營者與員工之獲利、參與經營之程度及惡性輕重顯有不同,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均佳;另審酌被告黃足美出於維護其弟黃東和之動機及目的,雖於檢察官訊問時,恣意迴護同案被告黃東和,嚴重影響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浪費司法資源,惟於偵查中即自首偽證罪行,並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除被告黃足美外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周秀珍、江爾仁、林淑容、洪慶霖併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蔡崇德部分併定其應執行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附表七編號14客戶回流表係載明賭客反覆參與賭博情形以利聚眾賭博,與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顯有直接關連性,係供共同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王志錕及被告周秀珍、江爾仁、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蔡崇德等經營阿桿正撞遊戲場而犯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三罪所用之物,屬阿桿正撞遊戲場股東之共犯李世仁、郭原榔所有,業據被告李世仁審理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附表七之一編號01、02、16等現金均係在阿桿正撞遊戲場內供積分卡換現金所用,為共同被告李世仁供述在卷(本院卷八第229頁),乃屬兌換籌碼處之財物,附表七之一編號20、21之電子遊戲機台及IC板,乃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沒收。

(三)附表七之一編號03、04、13、22等計分卡、代幣營收與代幣兌換紀錄、代幣,均與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均具直接關係性,係供共同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王志錕及被告周秀珍、江爾仁、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蔡崇德等經營阿桿正撞遊戲場而犯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三罪所用之物,屬阿桿正撞遊戲場股東之共犯李世仁、郭原榔所有,業據被告李世仁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八第229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附表八編號01(電腦主機,內容含機台材料採購明細、彈珠台開分明細、機率調整表)、06(機台拆帳明細)之物及附表九編號01(損益表)、07(隨身碟內容含損股東分配表)、08(月報表含股東名冊)、11(電腦主機內含扣帳表、損益表)等物,均與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有直接關連性,係供共同被告黃東和、郭原榔及被告林淑容、洪慶霖、黃瑞坤、林德地、陳盛龍、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等經營鴻源遊戲場而犯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三罪所用之物,屬共犯黃東和所有,業據共同被告黃東和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八第244、246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附表十編號05、06所示之店內報表、代幣投退紀錄與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具直接關連性,均為供共同被告黃東和、郭原榔及被告林淑容、洪慶霖、黃瑞坤、林德地、陳盛龍、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等經營鴻源遊戲場而犯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三罪所用之物,為屬股東之共犯黃東和、郭原榔所有,業據共同被告黃東和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八第232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附表十編號03、04、附表十一編號15、18等現金均係在鴻源遊戲場內供積分卡換現金所用,為共同被告黃東和供述在卷(本院卷八第232頁),乃屬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另附表十一編號33、34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及IC板,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沒收。

(七)附表十一編號07、08(積分卡)、13(開分鑰匙及機檯鑰匙)、16(積分卡)、19(代幣投退紀錄)、22(代幣)、29(監視器主機)、30(電腦主機)、32(電腦主機)所示之物,或供兌換現金、或供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紀錄、或避賭博犯行遭發現而監視、或係賭博積分取得之遊戲機本身或操作所用代幣,均與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有直接關連性,為供被告黃東和、郭原榔等經營鴻源遊戲場而犯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三罪所用之物,為屬股東之被告黃東和、郭原榔所有,業據被告黃東和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八第232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八)附表七其餘扣案物、附表七之一、附表八其餘扣案物、附表九其餘扣案物、附表十其餘扣案物、附表十一其扣案物,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前開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所用或所預備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九)檢察官雖認共同被告李世仁、黃東和長年經營賭博為業,其妻均專任遊戲場會計、復領取遊戲場薪資,被告黃東和在其他縣市另有寄放機台規模可觀,就附表二金融帳戶內之存款、附表三之不動產均為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三罪所得而聲請宣告沒收,然按刑法第三十八條所謂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言(院字第二一四○號參照),惟附表二金融帳戶之款項否為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三罪所得財物直接存入,尚乏直接關連性證明,況共同被告李世仁、黃東和於本件認定賭博等犯行有罪之起始時點(被告李世仁為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被告黃東和為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而前揭帳戶內於該日後之存款、及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是否均係不法所得有關,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函請檢察官證明(本院卷三第259頁),迄辯論終結日止均未獲回覆,亦未經於審理時補充,尚難謂已就直接關連性已為證明,爰不為沒收宣告之諭知。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周秀珍、江爾仁、蔡崇德、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與同案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王志錕(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王志錕部分另行判決)等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部分經有罪判決如前),在阿桿正撞遊戲場店內擺設5PK、7PK、超悟空、北斗神拳、吉宗、行星及十三張撲克牌等具有射倖性之電子遊戲機一百零六台,供不特定多數賭客把玩。阿桿正撞遊戲場採取會員制,對外招募不特定多數會員,以此過濾賭客身分並規避警方查緝,且供會員得以將把玩機台所得積分兌換現金。會員如欲將積分兌換現金,可請開分助理於機台洗分後,持積分卡交予知情之櫃台幹部周宜樺後,由王長旺佯為阿桿正撞遊戲場店內客人(俗稱外場人員)為會員兌換現金,以此方式在阿桿正撞遊戲場店內與不特定多數賭客公然賭博財物,因認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王志錕於前揭時間內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公共場所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經查:

(一)阿桿正撞遊戲場固係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核准成立,惟該時負責人為朱寬敏,嗣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始變更由被告江爾仁擔任負責人一節,有嘉義市政府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府建商字第0995022949號函附商業登記抄本(本院卷五第27至31頁)在卷可憑,公訴人逕依阿桿正撞遊戲場核准成立日即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推論為本件被告周秀珍、江爾仁、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蔡崇德與同案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王志錕開始為普通賭博、圖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情事,顯乏直接關連性,其積極證據尚未能達嚴格證明程度。

(二)自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迄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前,阿桿正撞遊戲場雖以被告江爾仁為負責人,證人即現場領班周宜樺迭於偵審中(他字卷二第24頁、本院卷七第246頁)、證人李世仁審理中(本院卷五第211頁)、證人王志錕於審理中(本院卷五第92頁)均結證稱係自九十八年年初開始接受以積分卡換現金等語甚詳,另證人即賭客李理愛、黃有駿各於偵查中雖結證稱有至阿桿正撞遊戲場以電玩積分卡換現金(他字卷二第4、5、12、13頁),惟均未證述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有何到該處以電玩積分卡換現金之賭博情事,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周秀珍、江爾仁、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蔡崇德與同案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王志錕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前有起訴書所載機台利用積分卡換現金為前揭賭博情事。

(三)綜上,就公訴人所指被告周秀珍、江爾仁、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蔡崇德與同案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王志錕於阿桿正撞遊戲場自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前有以積分卡換現金之賭博情事,就前揭事證綜合判斷,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真實者之程度,自難遽以前揭賭博罪名相繩,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尚不足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應為被告周秀珍、江爾仁、林煜翔、劉潤昌、王長旺、周宜樺、蔡崇德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淑容、洪慶霖、陳盛龍、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石美鳳、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黃瑞坤、林德地與同案被告李世仁、郭原榔等人(黃東和、郭原榔另經判決)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年中以前即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部分經有罪判決如前),在鴻源遊戲場店內擺設超悟空、八代將軍、黃金賽狗、超級賽金花、幸運接龍、SPECIAL8、超級賓果、5 PK、海洋雙星、野蠻世界、搖錢樹、皇冠金鐘、滿貫大亨、幸運逗地主、悍馬戰將、大摩鏡、HUGA、鬼武者、北斗神拳等具有射倖性之電子遊戲機具一百二十一台,供不特定多數賭客把玩,鴻源遊戲場採取會員制,對外招募不特定多數會員,以此過濾賭客身分並規避警方查緝,且供賭客得以將把玩機台所得積分兌換現金。賭客如欲將積分兌換現金,可請開分助理於機台洗分後,持積分卡交予知情之櫃台幹部,再由櫃台幹部事先將兌換之賭金放置於鴻源遊戲場二樓員工休息室牆上吊掛之外套口袋內,並為賭客開啟二樓電子門鎖後,由賭客自行至二樓員工休息室牆上吊掛之外套口袋內拿取賭金,以此方式在鴻源遊戲場店內與不特定多數賭客公然賭博財物,因認被告黃東和、郭原榔於前揭時間內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公共場所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經查:

(一)鴻源電子遊戲場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自「青豆電子遊戲場」(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准設立)接手經營而更名為「鴻源電子遊戲場」,由同案被告洪慶霖擔任名義負責人,且自「青豆電子遊戲場」接手後,遊戲機台為《超級大老二》五台,嗣經多次機台調整,最近一次調整為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更換機台等情,為被告黃東和審理時供述甚詳(本院卷一第122頁),經證人洪慶霖審理中結證稱明確(本院卷七第58頁),復有嘉義市政府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府建商字第0995022491號函附商業登記抄本(本院卷三第21至26頁)、及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府建商字第0991403311號函附之申報機台明細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198至204頁),自前揭申報機台資料觀之,顯無積極證據證明鴻源遊戲場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前起訴書所載前揭賭博情事。

(二)證人劉榮榔雖於偵查中結證稱:其自九十六年「年中」就去鴻源遊戲場,該處有以積分卡換現金、其會問客人且大部分會玩的都知道等語、及以被告身分陳述:自九十六年去鴻源遊戲場時,就已經是可讓客人換現金的賭博性電玩等語(偵字第368號卷二第129頁、第131頁),然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以一年分成上中下三段期間計算,尚無積極證據證明鴻源遊戲場自九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前有起訴書所載機台為前揭賭博情事。

(三)此外,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林淑容、洪慶霖、黃瑞坤、林德地、陳盛龍、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與同案被告黃東和、郭原榔於九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前有公訴人所指前揭賭博犯行,就前揭事證綜合判斷,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真實者之程度,自難遽以前揭賭博罪名相繩,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尚不足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應為被告林淑容、洪慶霖、黃瑞坤、林德地、陳盛龍、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犯第 168 條至第 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二┌────────────────────────────────────────────────┐│被告黃東和、林淑容、李世仁、周秀珍、郭原榔等鴻源遊戲場、阿桿正撞遊戲場電玩業者之查扣金融帳戶 ││ │├──┬───┬──────┬─────────┬──────┬───────┬─────────┤│編號│所有人│銀行名稱 │帳戶號碼 │扣押日期 │金額(新台幣)│備註 │├──┼───┼──────┼─────────┼──────┼───────┼─────────┤│1-1 │黃東和│台灣土地銀行│活期存款帳戶029006│99年01月15日│1萬4,040元 │ ││ │ │嘉義分行 │26572號 │ │ │ │├──┼───┼──────┼─────────┼──────┼───────┼─────────┤│1-2 │黃東和│台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 │99年01月15日│6萬836元 │ ││ │ │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號 │ │ │ │├──┼───┼──────┼─────────┼──────┼───────┼─────────┤│1-3 │黃東和│華南商業銀行│ │ │ │ ││ │ │嘉南分行 │ │ │ │ │├──┼───┼──────┼─────────┼──────┼───────┼─────────┤│ │林淑容│花旗(台灣)│台幣活存帳戶 │ │ │ ││ │ │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00 │ │ │ ││ │ │有限公司台中│外幣活存帳戶 │ │ │ ││2-1 │ │分公司 │0000000000 │ │ │ ││ │ │ │基金帳戶 │ │ │ ││ │ │ │0000000000 │ │ │ ││ │ │ │債券帳戶 │ │ │ ││ │ │ │0000000000 │ │ │ │├──┼───┼──────┼─────────┼──────┼───────┼─────────┤│ │林淑容│華南商業銀行│ │ │ │ ││2-2 │ │嘉南分行 │ │ │ │ │├──┼───┼──────┼─────────┼──────┼───────┼─────────┤│2-3 │林淑容│第一商業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99年01月20日│17萬9,196元 │ ││ │ │興嘉分行 │00000000000 │ │ │ ││ │ │ │ │ │ │ │├──┼───┼──────┼─────────┼──────┼───────┼─────────┤│2-4 │林淑容│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99年01月20日│4,695元 │ ││ │ │興嘉分行 │00000000000 │ │ │ │├──┼───┼──────┼─────────┼──────┼───────┼─────────┤│3 │李世仁│台北富邦商業│ │ │ │ ││ │ │銀行嘉義分行│ │ │ │ │├──┼───┼──────┼─────────┼──────┼───────┼─────────┤│4 │周秀珍│台新國際商業│ │ │ │ ││ │ │銀行嘉義分公│ │ │ │ ││ │ │司 │ │ │ │ │├──┼───┼──────┼─────────┼──────┼───────┼─────────┤│5-1 │郭原榔│台灣中小企業│ │99年1月14日 │115萬8,106元 │ ││ │ │銀行嘉義分行│ │ │ │ │├──┼───┼──────┼─────────┼──────┼───────┼─────────┤│5-2 │郭原榔│彰化商業銀行│ │ │ │ ││ │ │北嘉義分公司│ │ │ │ │├──┼───┼──────┼─────────┼──────┼───────┼─────────┤│5-3 │郭原榔│台新國際商業│ │ │ │ ││ │ │銀行嘉義分公│ │ │ │ ││ │ │司 │ │ │ │ │├──┼───┼──────┼─────────┼──────┼───────┼─────────┤│5-4 │郭原榔│彰化商業銀行│ │ │ │ ││ │ │北嘉義分公司│ │ │ │ │├──┼───┴──────┴─────────┴──────┴───────┼─────────┤│總計│141萬6,873元 │ │└──┴───────────────────────────────────┴─────────┘附表三:

┌────────────────────────────────────────────────┐│被告黃東和、林淑容、李世仁、周秀珍、郭原榔、洪慶霖等鴻源遊戲場、阿桿正撞遊戲場電玩業者之查扣不動││ │├──┬───┬────────┬─────────┬───────┬────┬────┬────┤│編號│所有人│地政事務所 │地段及地號 │扣押日期 │持份 │ 面積 │備註 ││ │ │ │ │ │ │(平方公│ ││ │ │ │ │ │ │尺) │ │├──┼───┼────────┼─────────┼───────┼────┼────┼────┤│ │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車店段車店小段 │99年01月29日 │全部 │91 │ ││1-1 │黃東和│ │0000-0000 │ │ │ │ │├──┼───┼────────┼─────────┼───────┼────┼────┼────┤│1-2 │黃東和│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港子坪段0000-0000 │99年01月29日 │2分之1 │609 │ │├──┼───┼────────┼─────────┼───────┼────┼────┼────┤│1-3 │黃東和│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港子坪段0000-0000 │99年01月29日 │2分之1 │122 │ │├──┼───┼────────┼─────────┼───────┼────┼────┼────┤│1-4 │黃東和│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八掌段0131 │99年01月29日 │全部 │3462.7 │ │├──┼───┼────────┼─────────┼───────┼────┼────┼────┤│1-5 │黃東和│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八掌段0166 │99年01月29日 │全部 │2716 │ │├──┼───┼────────┼─────────┼───────┼────┼────┼────┤│1-6 │黃東和│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八掌段0167 │99年01月29日 │全部 │5235.36 │ │├──┼───┼────────┼─────────┼───────┼────┼────┼────┤│1-7 │黃東和│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八掌段0168 │99年01月29日 │全部 │1770.48 │ │├──┼───┼────────┼─────────┼───────┼────┼────┼────┤│1-8 │黃東和│嘉義縣竹崎地政事│番路鄉內甕682-3地 │99年01月18日 │全部 │974 │ ││ │ │務所 │號 │ │ │ │ │├──┼───┼────────┼─────────┼───────┼────┼────┼────┤│1-9 │黃東和│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區○○段 │99年1月15日 │1000之97│156.84 │ ││ │ │務所 │0000-0000地號 │ │ │ │ │├──┼───┼────────┼─────────┼───────┼────┼────┼────┤│1-10│黃東和│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區○○段 │99年1月15日 │1000分之│129.01 │ ││ │ │務所 │0000-0000地號 │ │194 │ │ │├──┼───┼────────┼─────────┼───────┼────┼────┼────┤│1-11│黃東和│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區○○段 │99年1月15日 │100分之 │29.6 │ ││ │ │務所 │0000-0000地號 │ │5 │ │ │├──┼───┼────────┼─────────┼───────┼────┼────┼────┤│1-12│黃東和│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區○○段 │99年1月15日 │100分之 │19.55 │ ││ │ │務所 │0000-0000地號 │ │5 │ │ │├──┼───┼────────┼─────────┼───────┼────┼────┼────┤│1-13│黃東和│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區○○段 │99年1月15日 │1000分之│36.7 │ ││ │ │務所 │0000-0000地號 │ │1 │ │ │├──┼───┼────────┼─────────┼───────┼────┼────┼────┤│1-14│黃東和│高雄市新興地政務│新興段2小段29號 │99年1月14日 │1 萬分之│3.73 │ ││ │ │所 │ │ │63 │ │ │├──┼───┼────────┼─────────┼───────┼────┼────┼────┤│1-15│黃東和│高雄市新興地政務│新興區南港里八德一│99年1月14日 │全部 │31.6 │ ││ │ │所 │路194 號5樓2建號:│ │ │ │ ││ │ │ │234 │ │ │ │ │├──┼───┼────────┼─────────┼───────┼────┼────┼────┤│2-1 │林淑容│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車店段車店小段 │99年1月14日 │全部 │187 │ ││ │ │ │0000-0000 │ │ │ │ │├──┼───┼────────┼─────────┼───────┼────┼────┼────┤│2-2 │林淑容│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車店段車店小段 │99年1月14日 │全部 │116 │ ││ │ │ │0000-0000 │ │ │ │ │├──┼───┼────────┼─────────┼───────┼────┼────┼────┤│2-3 │林淑容│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港子坪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全部 │609 │ │├──┼───┼────────┼─────────┼───────┼────┼────┼────┤│2-4 │林淑容│嘉義市地政務務所│港子坪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2分之1 │122 │ │├──┼───┼────────┼─────────┼───────┼────┼────┼────┤│2-5 │林淑容│嘉義市地政務務所│車店段車店小段 │99年1月14日 │全部 │114.85 │ ││ │ │ │00000-000 蘭州一街│ │ │ │ ││ │ │ │159 號 │ │ │ │ │├──┼───┼────────┼─────────┼───────┼────┼────┼────┤│2-6 │林淑容│嘉義縣大林地政事│民雄五穀王段 │99年1月21日 │全部 │288.03 │ ││ │ │務所 │0000-0000 │ │ │ │ │├──┼───┼────────┼─────────┼───────┼────┼────┼────┤│3-1 │李世仁│嘉義縣水上地政事│番子寮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全部 │69 │ ││ │ │務所 │ │ │ │ │ │├──┼───┼────────┼─────────┼───────┼────┼────┼────┤│3-2 │李世仁│嘉義縣水上地政事│番子寮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全部 │60 │ ││ │ │務所 │ │ │ │ │ │├──┼───┼────────┼─────────┼───────┼────┼────┼────┤│3-3 │李世仁│嘉義縣水上地政事│番子寮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全部 │76 │ ││ │ │務所 │ │ │ │ │ │├──┼───┼────────┼─────────┼───────┼────┼────┼────┤│3-4 │李世仁│嘉義縣水上地政事│番子寮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全部 │39.56 │ ││ │ │務所 │ │ │ │ │ │├──┼───┼────────┼─────────┼───────┼────┼────┼────┤│3-5 │李世仁│嘉義縣水上地政事│番子寮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全部 │39.56 │ ││ │ │務所 │ │ │ │ │ │├──┼───┼────────┼─────────┼───────┼────┼────┼────┤│4-1 │周秀珍│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玉川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16分之1 │170 │ │├──┼───┼────────┼─────────┼───────┼────┼────┼────┤│4-2 │周秀珍│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玉川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全部 │57 │ │├──┼───┼────────┼─────────┼───────┼────┼────┼────┤│4-3 │周秀珍│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玉川段00000-000 民│99年1月14日 │全部 │84.63 │ ││ │ │ │生南路161 巷6號 │ │ │ │ │├──┼───┼────────┼─────────┼───────┼────┼────┼────┤│5-1 │郭原榔│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盧厝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10分之1 │16.6 │ │├──┼───┼────────┼─────────┼───────┼────┼────┼────┤│5-2 │郭原榔│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盧厝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10分之1 │15.2 │ │├──┼───┼────────┼─────────┼───────┼────┼────┼────┤│5-3 │郭原榔│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盧厝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全部 │110 │ │├──┼───┼────────┼─────────┼───────┼────┼────┼────┤│5-4 │郭原榔│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盧厝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10分之1 │1.0 │ │├──┼───┼────────┼─────────┼───────┼────┼────┼────┤│5-5 │郭原榔│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盧厝段00000-000 │99年1月14日 │1分之1 │262.44 │ │├──┼───┼────────┼─────────┼───────┼────┼────┼────┤│5-6 │郭原榔│嘉義縣竹崎地政事○○路鄉○○段 │ │10萬分之│596.82 │ ││ │ │務所 │0000-0000號 │ │4166 │ │ │├──┼───┼────────┼─────────┼───────┼────┼────┼────┤│6-1 │洪慶霖│嘉義縣水上地政事○○○鄉○○○段山仔│99年1月15日 │2分之1 │4213 │ ││ │ │務所 │腳小段0000-0000 │ │ │ │ │└──┴───┴────────┴─────────┴───────┴────┴────┴────┘附表七至十二之索引目錄┌─────┬──────────┬─────────────────┬─────────────┐│附表編號 │檢察署保管字號 │搜索扣押地點 │備註 │├─────┴──────────┴─────────────────┴─────────────┤│99保管 72號保管單(99年偵字第368號卷二第206頁) ││99保管209號保管單(99年偵字第368號卷四第140頁) ││99保管493號保管單(99年偵字第368號卷四第223至231頁) │├─────┬──────────┬─────────────────┬─────────────┤│附表七 │99年保管字第493號 │嘉義市○區○○○路○○○巷○號 │受搜索人李世仁住所 │├─────┼──────────┼─────────────────┼─────────────┤│附表七之一│99年保管字第72號 │嘉義市○○里○○路○○○號 │阿桿正撞遊戲場 ││(即起訴書│ │ │ ││附表一) │ │ │ │├─────┼──────────┼─────────────────┼─────────────┤│附表八 │99年保管字第493號 │嘉義市○區○○○街○○○號 │黃東和電玩工廠 │├─────┼──────────┼─────────────────┼─────────────┤│附表九 │99年保管字第493號 │嘉義市○區○○路○○○號 │受搜索人黃東和住所 │├─────┼──────────┼─────────────────┼─────────────┤│附表十 │99年保管字第493號 │嘉義市○○路○○○號 │鴻源電子遊藝場 │├─────┼──────────┼─────────────────┼─────────────┤│附表十一 │99年保管字第209號 │嘉義市○○路○○○號 │鴻源電子遊藝場 ││ │ │ │一、二樓 │├─────┼──────────┼─────────────────┼─────────────┤│附表十二 │99年度保管字第493號 │ │扣案電腦設備及黃東和月報表││ │ │ │三箱之內容 │└─────┴──────────┴─────────────────┴─────────────┘┌────────────────────────────────────────────────┐│附表七:扣案地點為嘉義市○○○路○○○巷○號被告李世仁住所 │├─┬─────────────┬────┬───┬──────────────┬────────┤│編│品名 │數量單位│所有人│ 備 註 │保管字號贓物編號││號│ │ │姓 名│ │ │├─┼─────────────┼────┼───┼──────────────┼────────┤│01│周秀珍台新銀行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12) │├─┼─────────────┼────┼───┼──────────────┼────────┤│02│周秀珍聯邦銀行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13) │├─┼─────────────┼────┼───┼──────────────┼────────┤│03│周秀珍台新銀行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14) │├─┼─────────────┼────┼───┼──────────────┼────────┤│04│周秀珍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15) ││ │存摺 │ │ │ │ │├─┼─────────────┼────┼───┼──────────────┼────────┤│05│周秀珍陽信銀行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16) │├─┼─────────────┼────┼───┼──────────────┼────────┤│06│周秀珍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17) │├─┼─────────────┼────┼───┼──────────────┼────────┤│07│周秀珍台北富邦銀行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18) │├─┼─────────────┼────┼───┼──────────────┼────────┤│08│周秀珍台新銀行舊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19) ││ │ │ │ │(97.12.11 換摺) │ │├─┼─────────────┼────┼───┼──────────────┼────────┤│09│李世仁台新銀行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20) │├─┼─────────────┼────┼───┼──────────────┼────────┤│10│李世仁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21) ││ │存摺 │ │ │ │ │├─┼─────────────┼────┼───┼──────────────┼────────┤│11│王志錕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22) │├─┼─────────────┼────┼───┼──────────────┼────────┤│12│王志錕台新銀行存摺 │ 1本│李世仁│帳號:00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23) │├─┼─────────────┼────┼───┼──────────────┼────────┤│13│筆記本 │ 2本│李世仁│1、食譜及李紋萱補習時間表 │99保檢管356(24) ││ │ │ │ │2、周秀珍、李世仁、李紋萱 │ ││ │ │ │ │ 遊戲儲值帳號密碼 │ │├─┼─────────────┼────┼───┼──────────────┼────────┤│14│客戶回流表 │ 266份│李世仁│內含: │99保管檢356(25) ││ │ │ │ │1、代幣投退紀錄 │ ││ │ │ │ │2、電子遊戲機查驗申請 │ ││ │ │ │ │3、補幣明細表 │ │├─┼─────────────┼────┼───┼──────────────┼────────┤│15│翔座電子遊藝場(雲林)明細表│ 203份│李世仁│98.11.1至98.11.28收支明細表 │99保管檢356(26) ││ │ │ │ │(含日報表、客戶回流表) │ │├─┼─────────────┼────┼───┼──────────────┼────────┤│16│電玩明細 │ 2張│李世仁│置於李世仁皮夾內 │99保管檢356(27) │├─┼─────────────┼────┼───┼──────────────┼────────┤│17│手提電腦 │ 1臺│李世仁│附表十二編號01之內容 │保管檢356(28) │├─┼─────────────┼────┼───┼──────────────┼────────┤│18│LG 手機 │ 1具│周秀珍│門號 0000000000,含 SIM 卡 │保管檢356(29) │├─┼─────────────┼────┼───┼──────────────┼────────┤│19│MOTOROLA 手機 │ 1具│李世仁│門號 0000000000,含 SIM 卡 │保管檢356(30) │├─┼─────────────┼────┼───┼──────────────┼────────┤│20│電腦主機 │ 3臺│周秀珍│附表十二編號02之內容 │保管檢356(31) ││ │備考: │ │ │ │ ││ │其中兩台電腦主機,一台硬碟│ │ │ │ ││ │僅有小孩玩線上遊戲的存檔資│ │ │ │ ││ │料、一台無硬碟 │ │ │ │ │├─┼─────────────┼────┼───┼──────────────┼────────┤│21│電玩資料 │ 32份│周秀珍│內含: │保管檢356(32) ││ │ │ │ │1、公式表 │ ││ │ │ │ │2、調整表 │ ││ │ │ │ │3、95年7月至97年機台開表 │ ││ │ │ │ │4、翔座電子遊藝場98.10.31客 │ ││ │ │ │ │ 戶回流表 │ │├─┼─────────────┼────┼───┼──────────────┼────────┤│22│11月份員工薪資、損益表 │ 11份│周秀珍│內含: │保管檢356(33) ││ │ │ │ │翔座電子遊藝場98.10.31收支明│ ││ │ │ │ │細表 │ │├─┴─────────────┴────┴───┴──────────────┴────────┤│附表七之一:扣案地點為嘉義市○○里○○路○○○號「阿桿正撞遊戲場」 │├─┬─────────────┬────┬───┬──────────────┬────────┤│編│品名 │數量單位│所有人│ 備 註 │保管字號贓物編號││號│ │ │保管人│ │ │├─┼─────────────┼────┼───┼──────────────┼────────┤│01│現金(新台幣紙鈔拾肆萬柒仟│147400元│江爾仁│147400元繳庫 │99保管檢355(1) ││ │肆佰元) │ │ │ │ │├─┼─────────────┼────┼───┼──────────────┼────────┤│02│現金(新台幣硬幣肆仟陸佰玖│ 4690元│江爾仁│4690元繳庫 │99保管檢355(2) ││ │拾元) │ │ │ │ │├─┼─────────────┼────┼───┼──────────────┼────────┤│03│計分卡(500分) │ 3張│江爾仁│ │99保管檢355(3) │├─┼─────────────┼────┼───┼──────────────┼────────┤│04│計分卡(1000分) │ 22張│江爾仁│ │99保管檢355(4) │├─┼─────────────┼────┼───┼──────────────┼────────┤│05│員工名冊 │ 2本│江爾仁│ │99保管檢355(5) │├─┼─────────────┼────┼───┼──────────────┼────────┤│06│會員名冊 │ 4本│江爾仁│ │保管檢355(6) │├─┼─────────────┼────┼───┼──────────────┼────────┤│07│嘉義市警察局警員名冊 │ 1張│江爾仁│ │99保管檢355(7) │├─┼─────────────┼────┼───┼──────────────┼────────┤│08│筆記本 │ 1本│江爾仁│ │99保管檢355(8) │├─┼─────────────┼────┼───┼──────────────┼────────┤│09│扣客簿 │ 1本│江爾仁│ │99保管檢355(9) │├─┼─────────────┼────┼───┼──────────────┼────────┤│10│筆記本(中秋月餅領取紀錄北│ 1本│江爾仁│ │保管檢355(10) ││ │斗電話簿) │ │ │ │ │├─┼─────────────┼────┼───┼──────────────┼────────┤│11│早中晚班營收表(十二月份)│ 1份│江爾仁│ │99保管檢355(11) │├─┼─────────────┼────┼───┼──────────────┼────────┤│12│電話簿 │ 3本│江爾仁│ │99保管檢356(12) │├─┼─────────────┼────┼───┼──────────────┼────────┤│13│營收紀錄及代幣兌換紀錄 │ 1份│江爾仁│ │99保管檢355(13) │├─┼─────────────┼────┼───┼──────────────┼────────┤│14│打鐘卡 │ 14張│江爾仁│ │保管檢355(14) │├─┼─────────────┼────┼───┼──────────────┼────────┤│15│電腦主機 │ 4臺│江爾仁│ │保管檢355(15) │├─┼─────────────┼────┼───┼──────────────┼────────┤│16│二樓保險箱現金(新台幣紙鈔│170000元│江爾仁│170000元繳庫 │99保管檢355(16) ││ │拾柒萬元) │ │ │ │ │├─┼─────────────┼────┼───┼──────────────┼────────┤│17│營業登記證書 │ 1份│江爾仁│【附於本院卷(卷六)第149頁至 │99保管檢355(17) ││ │ │ │ │ 第158頁】 │ │├─┼─────────────┼────┼───┼──────────────┼────────┤│18│店章及私章 │ 6顆│江爾仁│ │99保管檢355(18) │├─┼─────────────┼────┼───┼──────────────┼────────┤│19│隨身碟 │ 1臺│江爾仁│ │99保管檢355(19) │├─┼─────────────┼────┼───┼──────────────┼────────┤│20│IC板 │ 106塊│蔡崇德│ │99保管檢355(20) │├─┼─────────────┼────┼───┼──────────────┼────────┤│21│電子遊戲機台 │ 106台│蔡崇德│責付蔡崇德保管(0000000000 │未移送法院 ││ │ │ │ │號警卷第68頁) │ │├─┼─────────────┼────┼───┼──────────────┼────────┤│22│代幣 │ 88409枚│蔡崇德│責付蔡崇德保管(0000000000 │未移送法院 ││ │ │ │ │號警卷第68頁) │ │├─┴─────────────┴────┴───┴──────────────┴────────┤│附表八:扣案地點為嘉義市○○○街○○○號被告黃東和之電玩工廠 │├─┬─────────────┬────┬───┬──────────────┬────────┤│編│品名 │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保管字號贓物編號││號│ │ │姓 名│ │ │├─┼─────────────┼────┼───┼──────────────┼────────┤│01│CUTE電腦主機 │ 1臺│黃東和│附表十二編號03之內容 │99保管檢356(40) │├─┼─────────────┼────┼───┼──────────────┼────────┤│02│會議紀錄 │ 1份│黃東和│ │99保管檢356(41) │├─┼─────────────┼────┼───┼──────────────┼────────┤│03│95年元月份至96年7月5日 │ 1本│黃東和│日記簿 34頁 │99保管檢356(42) ││ │日記簿 │ │ │ │ │├─┼─────────────┼────┼───┼──────────────┼────────┤│04│連絡通訊簿 │ 1本│黃東和│ │99保管檢356(43) │├─┼─────────────┼────┼───┼──────────────┼────────┤│05│員工人員名冊 │ 1張│黃東和│ │99保管檢356(44) │├─┼─────────────┼────┼───┼──────────────┼────────┤│06│98年7至11月機台拆帳明細表 │ 5份│黃東和│ │99保管檢356(45) │├─┴─────────────┴────┴───┴──────────────┴────────┤│附表九:扣案地點為嘉義市○○路○○○號被告黃東和住所 │├─┬─────────────┬────┬───┬──────────────┬────────┤│編│品名 │數量單位│所有人│ 備 註 │保管字號贓物編號││號│ │ │姓 名│ │ │├─┼─────────────┼────┼───┼──────────────┼────────┤│01│鴻源98年1至12月損益表 │ 12份│黃東和│1、含員工薪資表、收支表、收 │99保管檢356(1) ││ │ │ │林淑容│ 支明細與銀行之試算表等。 │ ││ │備考: │ │ │ 【附於本院卷(卷六)第69 │ ││ │1、股東分帳44股 │ │ │ 頁至第148頁】 │ ││ │2、註記洪慶霖股份97年11月 │ │ │2、對照譯文: │ ││ │ 起帳全匯洪慶霖帳戶 │ │ │(1)98.3.2譯文(餐費報公帳): │ ││ │3、洪慶霖自97年8月10日(即 │ │ │ 3月份僅在3.7支出項/其他 │ ││ │ 8月份帳)薪資20000元轉 │ │ │ 欄內註記郭董廟會20000元。│ ││ │ 聯邦入黃足美戶頭 │ │ │(2)98.5.4譯文(餐費27500): │ ││ │4、自98年5月10日起(即4月份│ │ │ 5月份於5.4支出項/其他欄 │ ││ │ 帳)店基金轉入元大復華 │ │ │ 內註記咪咪餐費27500元。 │ ││ │ │ │ │(3)98.7.4譯文(餐費21000): │ ││ │ │ │ │ 7月份於7.4 B班的餐費註記│ ││ │ │ │ │ 22650元 (餘各班時段餐費 │ ││ │ │ │ │ 僅約1至2千元)。 │ │├─┼─────────────┼────┼───┼──────────────┼────────┤│02│林淑容與黃東和銀行帳戶簿 │ 15本│黃東和│1、林淑容華南銀行證券戶存摺 │99保管檢356(3) ││ │ │ │林淑容│ (000-00-000000-0) │ ││ │ │ │ │2、黃琬婷華南銀行證券戶存摺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3、黃衍儒華南銀行證券戶存摺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黃家德華南銀行證券戶存摺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5、黃琬婷華信銀行投資帳戶存 │ ││ │ │ │ │ 摺(000-000-0000000-0) │ ││ │ │ │ │6、黃東和土地銀行證券戶存摺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7、林淑容郵局存摺-多為電信費│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8、黃東和郵局存摺-多為水電費│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9、黃東和華南銀行舊存摺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84.12.4 換摺) │ ││ │ │ │ │10、黃東和郵局舊存摺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93.12.2 換摺) │ ││ │ │ │ │11、蔡崇德復華銀行票據代收摺│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12、黃琨洲第一銀行舊存摺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94.11.29 換摺) │ ││ │ │ │ │13、黃琨洲第一銀行舊存摺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95.9.13 換摺 ) │ ││ │ │ │ │14、黃林水金臺灣中小企銀存摺│ ││ │ │ │ │ (000-00-00000-0) │ ││ │ │ │ │15、黃林水金臺灣中小企銀票據│ ││ │ │ │ │ 記錄簿(000-00-00000-0)│ │├─┼─────────────┼────┼───┼──────────────┼────────┤│03│匯款回條聯及存款憑條 │ 10本│黃東和│1、97.9.10 存、匯給員工薪資 │99保管檢356(2) ││ │(匯款人均為洪慶霖) │ │林淑容│2、97.10.9 存、匯給員工薪資 │ ││ │ │ │ │3、98.3.10 存、匯給員工薪資 │ ││ │ │ │ │4、98.4.10 存、匯給員工薪資 │ ││ │ │ │ │5、98.5.11 存、匯給員工薪資 │ ││ │ │ │ │6、98.9.10 存、匯給員工薪資 │ ││ │ │ │ │7、98.10.12存、匯給員工薪資 │ ││ │ │ │ │8、98.11.10匯給12個股東帳戶 │ ││ │ │ │ │ 及蔡崇德元大銀行帳戶店基 │ ││ │ │ │ │ 金65000元 │ ││ │ │ │ │9、98.11.10存、匯給員工薪資 │ │├─┼─────────────┼────┼───┼──────────────┼────────┤│04│辦公室抽屜鑰匙 │ 1支│黃東和│ │99保管檢356(4) │├─┼─────────────┼────┼───┼──────────────┼────────┤│05│嘉義縣、市警務人員名片 │ 19張│黃東和│ │99保管檢356(5) │├─┼─────────────┼────┼───┼──────────────┼────────┤│06│電話簿 │ 1本│黃東和│ │99保管檢356(6) │├─┼─────────────┼────┼───┼──────────────┼────────┤│07│隨身碟(內含報表電子檔 ) │ 1支│黃東和│附表十二編號04之內容 │99保管檢356(7) ││ │備考: │ │林淑容│ │ ││ │股東分配表98年2月起陳盛龍 │ │ │ │ ││ │由1.5股變為3股、黃足美由 │ │ │ │ ││ │6.5股變為8股、邱東洲由3股 │ │ │ │ ││ │變為0股,餘不變總數為32.5 │ │ │ │ ││ │股 │ │ │ │ │├─┼─────────────┼────┼───┼──────────────┼────────┤│08│黃東和月報表 │ 3箱│黃東和│附表十二編號05之內容 │99保管檢356(8) ││ │(含鴻源股東名冊) │ │林淑容│【股東名冊附於本院卷(卷六)│ ││ │ │ │ │ 第159頁至第161頁】 │ │├─┼─────────────┼────┼───┼──────────────┼────────┤│09│支票存根 │ 4本│黃東和│黃東和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99保管檢356(9) ││ │ │ │林淑容│帳戶;92.1.10 至94.6.10支票 │ ││ │ │ │ │存根 │ │├─┼─────────────┼────┼───┼──────────────┼────────┤│10│宏碁筆記型電腦 │ 1臺│黃東和│ │99保管檢356(10) ││ │備考: │ │林淑容│ │ ││ │硬碟內僅有林淑容股票資料 │ │ │ │ │├─┼─────────────┼────┼───┼──────────────┼────────┤│11│電腦主機 │ 1臺│黃東和│附表十二編號06之內容 │99保管檢356(11) ││ │ │ │林淑容│ │ │├─┴─────────────┴────┴───┴──────────────┴────────┤│附表十:扣案地點為嘉義市○○路○○○號鴻源電子遊戲場 │├─┬─────────────┬────┬───┬──────────────┬────────┤│編│品名 │數量單位│所有人│ 備 註 │保管字號贓物編號││號│ │ │姓 名│ │ │├─┼─────────────┼────┼───┼──────────────┼────────┤│01│員工福利金:新光銀行支票 │ 1張│黃東和│ │99保管檢356(46) ││ │備考:保險箱 1-3-8( 黑 ) │ │ │ │ │├─┼─────────────┼────┼───┼──────────────┼────────┤│02│員工福利金:王詩怡本票 │ 1張│黃東和│ │99保管檢356(47) ││ │備考:保險箱 1-3-8( 黑 ) │ │ │ │ │├─┼─────────────┼────┼───┼──────────────┼────────┤│03│員工福利金:新台幣貳萬零參│ 20380元│黃東和│20380元繳庫,包含99保管檢 │99保管檢356(58) ││ │佰捌拾元 │ │ │356(58) 合計贓款 │ ││ │備考:保險箱1-3-8( 黑 ) │ │ │ │ │├─┼─────────────┼────┼───┼──────────────┼────────┤│04│店內金錢:新台幣捌萬貳仟零│ 82047元│黃東和│82047元繳庫,包含於99保管檢 │99保管檢356(58) ││ │肆拾柒元 │ │ │356(58)合計贓款 │ ││ │備考:保險箱1-3-8( 黑 ) │ │ │ │ │├─┼─────────────┼────┼───┼──────────────┼────────┤│05│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9日│ 2份│黃東和│店內各機台營業收入報表 │99保管檢356(48) ││ │店內報表 │ │ │ │ ││ │備考:保險箱 1-3-8( 黑 ) │ │ │ │ │├─┼─────────────┼────┼───┼──────────────┼────────┤│06│98 年 12 月 20 日代幣投退 │ 2張│黃東和│ │99保管檢356(49) ││ │記錄 │ │ │ │ ││ │備考:保險箱 1-3-8( 黑) │ │ │ │ │├─┼─────────────┼────┼───┼──────────────┼────────┤│07│保險箱(1-3-7 與 1-3-8) │ 2座│黃東和│98.12.29 所扣押之保險箱1-3-7│未移送法院 ││ │ │ │ │與1-3-8於99.1.1下午5時50分責│ ││ │ │ │ │付所有人黃東和保管 │ │├─┴─────────────┴────┴───┴──────────────┴────────┤│附表十一:扣案地點為嘉義市○○路○○○號鴻源電子遊戲場一、二樓 │├─┬─────────────┬────┬───┬──────────────┬────────┤│編│品名 │數量單位│持有人│ 備 註 │保管字號贓物編號││號│ │ │ │ │ │├─┼─────────────┼────┼───┼──────────────┼────────┤│01│SONY 8GB 隨身碟 │ 1支│林德地│開分區,林德地皮包內扣得 │99保管檢358(1) │├─┼─────────────┼────┼───┼──────────────┼────────┤│02│NOKIA 行動電話 │ 1具│林德地│門號0000000000 │99保管檢358(2) ││ │ │ │ │開分區,林德地身上扣得 │ │├─┼─────────────┼────┼───┼──────────────┼────────┤│03│員工排休表 │ 11張│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3) │├─┼─────────────┼────┼───┼──────────────┼────────┤│04│隨身筆記本 │ 1本│林德地│開分區,林德地身上扣得 │99保管檢358(4) │├─┼─────────────┼────┼───┼──────────────┼────────┤│05│員工須知 │ 1本│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5) │├─┼─────────────┼────┼───┼──────────────┼────────┤│06│賭客中獎照相畫面 │ 19張│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6) │├─┼─────────────┼────┼───┼──────────────┼────────┤│07│積(計)分卡 │ 259張│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7) │├─┼─────────────┼────┼───┼──────────────┼────────┤│08│獎卡 │ 68張│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8) │├─┼─────────────┼────┼───┼──────────────┼────────┤│09│會員 │ 1本│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9) │├─┼─────────────┼────┼───┼──────────────┼────────┤│10│摸獎中獎名單 │ 1本│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10) │├─┼─────────────┼────┼───┼──────────────┼────────┤│11│會員聯絡電話 │ 2張│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11) │├─┼─────────────┼────┼───┼──────────────┼────────┤│12│房屋租賃契約、營業事業登記│ 4張│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保管檢358(12) ││ │證 │ │ │ │ │├─┼─────────────┼────┼───┼──────────────┼────────┤│13│開分鎖匙、各機檯鑰匙 │ 1包│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保管檢358(13) │├─┼─────────────┼────┼───┼──────────────┼────────┤│14│摸彩活動相關資料 │ 5本│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14) │├─┼─────────────┼────┼───┼──────────────┼────────┤│15│現金 │ 74200元│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15) ││ │(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元) │ │ │ │ │├─┼─────────────┼────┼───┼──────────────┼────────┤│16│積(寄)分卡 │ 174張│林德地│開分區扣得 │99保管檢358(16) │├─┼─────────────┼────┼───┼──────────────┼────────┤│17│中獎照相畫面 │ 39張│林德地│代幣區扣得 │99保管檢358(17) │├─┼─────────────┼────┼───┼──────────────┼────────┤│18│現金 │180720元│林德地│代幣區扣得 │99保管檢358(18) ││ │(新台幣拾捌萬柒佰貳拾元)│ │ │ │ │├─┼─────────────┼────┼───┼──────────────┼────────┤│19│代幣投退紀錄 │ 31張│林德地│代幣區扣得 │99保管檢358(19) │├─┼─────────────┼────┼───┼──────────────┼────────┤│20│名片電話簿及會員資料簿 │ 2本│林德地│代幣區扣得 │99保管檢358(20) │├─┼─────────────┼────┼───┼──────────────┼────────┤│21│其他客人進出相關記錄資料 │ 6張│林德地│代幣區扣得 │99保管檢358(21) │├─┼─────────────┼────┼───┼──────────────┼────────┤│22│代幣 │ 53897個│陳珮瑄│代幣區扣得 │未移送法院 │├─┼─────────────┼────┼───┼──────────────┼────────┤│23│會員名冊 │ 4本│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22 │├─┼─────────────┼────┼───┼──────────────┼────────┤│24│會員名冊 │ 4本│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23) │├─┼─────────────┼────┼───┼──────────────┼────────┤│25│電話簿 │ 1本│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24) │├─┼─────────────┼────┼───┼──────────────┼────────┤│26│禮品贈送登記表 │ 2本│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25) │├─┼─────────────┼────┼───┼──────────────┼────────┤│27│筆記本 │ 4本│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26) │├─┼─────────────┼────┼───┼──────────────┼────────┤│28│摸獎相關資料 │ 1本│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27) │├─┼─────────────┼────┼───┼──────────────┼────────┤│29│監視器主機 │ 1臺│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28) │├─┼─────────────┼────┼───┼──────────────┼────────┤│30│電腦主機 │ 1臺│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29) │├─┼─────────────┼────┼───┼──────────────┼────────┤│31│支出明細等相關資料 │ 1本│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30) │├─┼─────────────┼────┼───┼──────────────┼────────┤│32│電腦主機 │ 1臺│林德地│二樓辦公室扣得 │99保管檢358(31) │├─┼─────────────┼────┼───┼──────────────┼────────┤│33│IC板共六箱 │ 139塊│林德地│密封 │99保管檢358(32) │├─┼─────────────┼────┼───┼──────────────┼────────┤│34│電子遊戲機台 │ 121台│林德地│責付林德地保管(偵字368號卷 │未移送法院 ││ │ │ │ │四第133頁) │ │└─┴─────────────┴────┴───┴──────────────┴────────┘┌────────────────────────────────────────────────┐│附表十二 │├─┬─────┬───┬──┬───────────────────────────┬─────┤│編│品名 │保管字│所有│ 內 容 │附表索引 ││號│ │號贓物│人姓│ │ ││ │ │編號 │名 │ │ │├─┼─────┼───┼──┼───────────────────────────┼─────┤│01│手提電腦 │99保管│李世│1、MSN程式 │附表七編號││ │ │檢356(│仁 │2、李氏族譜EXCEL表 │17 ││ │ │8) │ │ │ │├─┼─────┼───┼──┼───────────────────────────┼─────┤│02│電腦主機 │99保管│周秀│1、佳鋒監視XP版程式 │附表七編號││ │備考: │檢356(│珍 │2、機台晶片電子檔(資料夾-爸爸資料夾) │20 ││ │其中兩台電│1) │ │3、長興建材公司客戶訂貨系統規劃電子檔(資料夾-爸爸資料 │ ││ │腦主機,一│ │ │ 夾) │ ││ │台硬碟僅有│ │ │4、OFFICE 2007各類範例(資料夾-爸爸資料夾) │ ││ │小孩玩線上│ │ │5、百家樂、夾物機、樂奇推幣機說明文件PDF檔案(資料夾-掃│ ││ │遊戲的存檔│ │ │ 描之文件) │ ││ │資料、一台│ │ │6、信件備份:瑪莉檯程式、超悟空程式、昇和紅九程式、邱 │ ││ │無硬碟 │ │ │ 比特程式、水果台程式、撲克程式、7PK程式等調整檔案,│ ││ │ │ │ │ 兔女郎、邱比特、韓國賓果圖檔(資料夾-信件整理) │ ││ │ │ │ │7、機台材料採購明細表(資料夾-報表) │ ││ │ │ │ │8、彈珠台開分報表(資料夾-彈珠台) │ ││ │ │ │ │9、機率調整表檔案(資料夾-機率調整) │ │├─┼─────┼───┼──┼───────────────────────────┼─────┤│03│CUTE電腦主│99保管│黃東│1、97年9月紅龍營收支出表、薪資表、每班開洗分表、損益表│附表八編號││ │機 │檢356(│和 │ (資料夾-9709) │01 ││ │ │0) │ │2、97年9月聚興收支表(資料夾-9709) │ ││ │ │ │ │3、97年9月鴻源會員名冊、餐費支出、機台外贈支出表、每班│ ││ │ │ │ │ 開洗分表、損益表、支出總表(資料夾-9709) │ ││ │ │ │ │4、97年10月紅龍營收支出表、薪資表、每班開洗分表、損益 │ ││ │ │ │ │ 表(資料夾-9710) │ ││ │ │ │ │5、97年10月鴻源會員名冊、餐費支出、機台外贈支出表、每 │ ││ │ │ │ │ 班開洗分表、損益表、支出總表(資料夾-9710) │ ││ │ │ │ │6、ALL-11P2 軟體 │ ││ │ │ │ │7、破ADSL密碼工具軟體 │ │├─┼─────┼───┼──┼───────────────────────────┼─────┤│04│隨身碟 │99保管│黃東│1、鴻源電子遊藝場(資料夾-統整\店管理\鴻源) │附表九編號││ │備考: │檢356(│和林│ (1)97.1.31、97.12.31員工年終考核表 │07 ││ │股東分配表│7) │淑容│ (2)93年至98年三份公告、93年至98年二十二份主管會議記錄│ ││ │98年2月起 │ │ │ (3)業績獎金計算表 │ ││ │陳盛龍由 │ │ │ (4)員工薪資計算表及相關規定 │ ││ │1.5 股變為│ │ │ (5)97年1月至2月機台統計表 │ ││ │3股、黃足 │ │ │ (6)93年至97年店基金及三節各班獎金表 │ ││ │美由6.5股 │ │ │2、97年1月至98年11月鴻源電子遊藝場、紅龍電子遊藝場(資 │ ││ │變為8股、 │ │ │ 料夾-統整\資料庫) │ ││ │邱東洲由3 │ │ │ (1)損益表、機台拆帳表 │ ││ │股變為0股 │ │ │ (2)薪資明細表、薪資條、薪資袋、特休表、薪資帳戶表、簽│ ││ │,餘不變總│ │ │ 收表 │ ││ │為32.5 股 │ │ │ (3)人數統計空白表 │ ││ │ │ │ │ (4)收支表、機台表、代幣區明細表、開分區外贈表、外贈統│ ││ │ │ │ │ 計空白表、店內提存、收支明細與銀行之試算表、百家樂│ ││ │ │ │ │ 機台總表、機台總試算表、餐費表 │ ││ │ │ │ │ (5)扣帳表(有密碼保護):股東借款扣分配股利A:蔡麗璿 │ ││ │ │ │ │ 95/5/10六十萬(20000/次)。 │ ││ │ │ │ │ B:石美鳳95/12/10全二(七十萬加二十萬) C:陳盛龍 │ ││ │ │ │ │ 96/7/12一點五(四十五萬)+97/10/12 │ ││ │ │ │ │ 五萬 │ ││ │ │ │ │ D:洪慶霖 97/08/10 開始扣款(計五十七萬 ) │ ││ │ │ │ │ (6)電費、網路費、傳真費、第四台費等雜項支出表 │ ││ │ │ │ │ (7)機台空白人次表 │ ││ │ │ │ │ (8)營收支出總表、月報表 │ ││ │ │ │ │ (9)股東分配表、電話表 │ ││ │ │ │ │3、鴻源電子遊藝場、紅龍電子遊藝場(92、96 、 │ ││ │ │ │ │ 97、98年度版本)各類報表範本電子檔(資料夾-統整\範本)│ ││ │ │ │ │4、彈珠檯調整檔案(資料夾-ROM) │ ││ │ │ │ │5、飛龍97年度1月至10月損益表(資料夾-統整\LIN) 6、 │ ││ │ │ │ │ 96.7.3至97.7.3黃琨洲對帳表(資料夾-統整\LIN) │ ││ │ │ │ │7、94年1月至97年5月各地機台損益拆帳寄檯excel表(資料夾-│ ││ │ │ │ │ 統整\LIN) │ ││ │ │ │ │8、聚興95年2月至97年10月對帳損益表(資料夾-統整\LIN) │ ││ │ │ │ │9、台嘉電子(資料夾-統整\台嘉) │ ││ │ │ │ │ (1)93、96、97年客戶銷貨明細表 │ ││ │ │ │ │ (2)三聯單號碼記錄表 │ ││ │ │ │ │ (3)91.5.20至96.1.5進銷貨管理三聯單號碼記錄表 │ ││ │ │ │ │ (4)機台調整電子檔 │ ││ │ │ │ │ (5)97年1月至9月收支日記簿 │ ││ │ │ │ │ (6)機台自黏標籤 │ ││ │ │ │ │ (7)各類空白表格 │ ││ │ │ │ │ (8)客戶表頭excel表 │ ││ │ │ │ │ (9)91年至93年、96年客戶銷貨明細 │ ││ │ │ │ │ (10)通訊錄 │ ││ │ │ │ │ (11)廠商編號名冊表。 │ ││ │ │ │ │ (12)廠商進貨明細表、產品單價表、材料報價表、機台進出 │ ││ │ │ │ │ 貨紀錄表、96年度進貨憑證、廠商存檔封面、廠商商品 │ ││ │ │ │ │ 明細表、廠商貨品價格明細表。 │ ││ │ │ │ │ (13)93.2.5至94.7.25進出貨明細表、機台軟貼冊的封面、 │ ││ │ │ │ │ 94.6.16機台軟貼進出登記表、96.1.1至5.31 應收帳款 │ ││ │ │ │ │ 表 │ ││ │ │ │ │10、新營龍銀機台營收表、萬年喜電子遊藝場登記電子遊戲機│ ││ │ │ │ │ 具名冊(資料夾-統整\店管理\小洲) │ ││ │ │ │ │11、紅龍廠商資料、96年11月至97年2月機台統計表、各類機 │ ││ │ │ │ │ 台記錄、97.1.31、98.1.31員工年終考核表(資料夾-統整│ ││ │ │ │ │ \店管理\紅龍) │ ││ │ │ │ │12、Excel 2007 練習測試檔案 │ ││ │ │ │ │13、紅龍用監視系統程式 │ ││ │ │ │ │14、超級兔子-免安裝版程式15、掃USB病毒程式16、98.8.11 │ ││ │ │ │ │ 向電信局陳情書 │ │├─┼─────┼───┼──┼───────────────────────────┼─────┤│05│黃東和月報│99保管│黃東│第1箱: │附表九編號││ │表三箱 │檢356(│和林│(1)北安城電子遊藝場91年11月至95年1月營業損益表等報表 │08 ││ │ │8) │淑容│(2)三立電子遊藝場92年10月至95年10月薪資明細表等報表 │ ││ │ │ │ │(3)新營電子遊藝場93年11月至96年8月明細表等報表 │ ││ │ │ │ │(4)聚興電子遊藝場營收表 │ ││ │ │ │ │(5)欣欣電子遊藝場93年5月至93年11月報表 │ ││ │ │ │ │(6)行星賓果報表 │ ││ │ │ │ │(7)海王電子遊藝場95年1月至97年5月損益表 │ ││ │ │ │ │(8)龍銀電子遊藝場95年3月至95年8月報表 │ ││ │ │ │ │(9)機台調整圖 │ ││ │ │ │ │(10)黃東和81.7.18至95.3.28客票登記簿 │ ││ │ │ │ │(11)98.8.10 存、匯給員工薪資 │ ││ │ │ │ │(12)96年6月鴻源機台明細 │ ││ │ │ │ │(13)麻豆、新營 95年9月至12月明細表 │ ││ │ │ │ │(14)紅龍電子遊藝場93年4月至98年1月損益表 │ ││ │ │ │ │(15)飛龍電子遊藝場92年1月至97年10 月損益表 │ ││ │ │ │ │(16)閃電電子遊藝場營收表 │ ││ │ │ │ │ │ ││ │ │ │ │第2箱: │ ││ │ │ │ │(1)鴻源98.7.1至8.20報表(含代幣區總表支出明細、餐費收據│ ││ │ │ │ │ ): │ ││ │ │ │ │ 7.4 B 班手寫註記二筆餐費(1筆 │ ││ │ │ │ │ 1650、1筆21000,所附收據為一張支出證明單) │ ││ │ │ │ │(2)紅龍98.7.31至8.31報表(含機台營收支出明細、餐費收據)│ ││ │ │ │ │ │ ││ │ │ │ │第3箱: │ ││ │ │ │ │(1)股東分配表手抄本3張(即鴻源股東名冊) │ ││ │ │ │ │(2)飛龍電子遊藝場報表(含97年11月、12月員工薪資表、支出│ ││ │ │ │ │ 明細,97年度損益表) │ ││ │ │ │ │(3)黃東和91.9.27至11.8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代收款項抄錄│ ││ │ │ │ │ 簿 │ ││ │ │ │ │(4)紅龍電子遊藝場報表(含98年2月份損益表、月報表、員工 │ ││ │ │ │ │ 薪資、支出明細) │ ││ │ │ │ │(5)鴻源電子遊藝場報表(含97年9月至98年2月損益表、月報表│ ││ │ │ │ │ 、員工薪資、支出明細) │ ││ │ │ │ │(6)96年5月至98年6月匯款回條聯(匯給股東帳戶) │ ││ │ │ │ │(7)95年1月至97年9月各類匯款收執聯(匯給廠商) │ ││ │ │ │ │(8)存款憑條: │ ││ │ │ │ │ A、97.3.10至97.8.11存、匯給員工 │ ││ │ │ │ │ 薪資B、97.11.10存、匯給員工薪資C、97.12.10 存、匯│ ││ │ │ │ │ 給員工薪資D、98.1.10、1.19存、匯給員工薪資E、98.2.10│ ││ │ │ │ │ 存、匯給員工薪資F、98.7.10存、匯給員工薪資 │ ││ │ │ │ │(9)員工考勤卡13份 │ ││ │ │ │ │(10)紅龍、鴻源機台修理筆記本1本 │ ││ │ │ │ │(11)簡訊傳送步驟筆記本1本。 │ ││ │ │ │ │(12)薪資表筆記本1本 │ ││ │ │ │ │(13)紅龍98.9.21至9.30報表(含機台營收支出明細、餐費收據│ ││ │ │ │ │ ) │ ││ │ │ │ │(14)鴻源98.9.16至9.30報表(含機台營收支出明細、餐費收據│ │├─┼─────┼───┼──┼───────────────────────────┼─────┤│06│電腦主機 │99保管│黃東│1、紅龍用監視系統程式。 │附表九編號││ │ │檢356(│和林│2、96年11月紅龍代幣扣減項目表、行星班紀錄表、支出表、 │11 ││ │ │1) │淑容│ 薪資表。聚興支出表。鴻源每班開洗分表、損益表、薪資 │ ││ │ │ │ │ 表(資料夾-LIN\9611) │ ││ │ │ │ │3、97年1月紅龍行星班紀錄表、支出表、每班開洗分表、損益│ ││ │ │ │ │ 表、薪資表。聚興支出表。鴻源每班開洗分表、損益表(資│ ││ │ │ │ │ 料夾-LIN\9701) │ ││ │ │ │ │4、96.11.27版紅龍、聚興、鴻源電子遊藝場各類 │ ││ │ │ │ │ 報表電子檔範本(資料夾-LIN\961127 範本) │ ││ │ │ │ │5、新營龍銀機台營收表;萬年喜電子遊藝場登記電子遊戲機 │ ││ │ │ │ │ 具名冊(資料夾-LIN\工作平台1\小洲) │ ││ │ │ │ │6、94、96年版紅龍、聚興、鴻源電子遊藝場(含鴻源96.2.10 │ ││ │ │ │ │ 員工名冊)各類報表電子檔範本(資料夾-LIN\工作平台1\月│ ││ │ │ │ │ 範本) │ ││ │ │ │ │7、台嘉電子機台調整電子檔、機台自黏標籤、各類空白表格 │ ││ │ │ │ │ 、91至93年客戶銷貨明細、91.5.20至96.1.5進銷貨管理三│ ││ │ │ │ │ 聯單號碼記錄表(資料夾-LIN\ 工作平台1\台嘉) │ ││ │ │ │ │8、台嘉電子廠商進貨明細表、產品單價表、材料報價表、機 │ ││ │ │ │ │ 台進出貨紀錄表、96年度進貨憑證、廠商存檔封面、廠商 │ ││ │ │ │ │ 商品明細表、廠商貨品價格明細表、廠商編號名冊表、 │ ││ │ │ │ │ 93.2.5至94.7.25與94.11.9至95.9.29進出貨明細表、機台│ ││ │ │ │ │ 軟貼冊的封面、94.6.16機台軟貼進出登記表、95.9.15至 │ ││ │ │ │ │ 96.3.19應收帳款表(資料夾-LIN \工作平台1\台嘉) │ ││ │ │ │ │9、紅龍每班營收報表範本空白表、廠商資料表(資料夾-LIN\ │ ││ │ │ │ │ 工作平台1\紅龍) │ ││ │ │ │ │10、機台(彈珠檯)調整電子檔(資料夾-LIN\工作平台2\ROM) │ ││ │ │ │ │11、紅龍範本96年3月機台營收表、95年11月份損益表、96年1│ ││ │ │ │ │ 月、4月薪資表(資料夾-LIN\工作平台2\紅龍) │ ││ │ │ │ │12、鴻源93年至96年人員名冊、人次量星期及月統計表、92年│ ││ │ │ │ │ 7月至9月各項費用表、91.10.11至92.10.1 機台倍數表、│ ││ │ │ │ │ 91年3月至92年9月機台開分表、員工三節獎金紀錄表、員│ ││ │ │ │ │ 工旅遊紀錄表、93.4.27至96 年2月會議記錄。業績獎金 │ ││ │ │ │ │ 計算表、員工薪資計算表、93年6月至96年4月店基金表、│ ││ │ │ │ │ 95年11月薪資明細表(資料夾-LIN\工作平台2\鴻源) │ ││ │ │ │ │13、96年7月紅龍代幣扣減項目表、行星班紀錄表、支出表、 │ ││ │ │ │ │ 損益表、薪資表。聚興支出表。鴻源每班開洗分表、損益│ ││ │ │ │ │ 表、薪資表(資料夾-LIN\資料庫\9607) │ ││ │ │ │ │14、96年8月紅龍7pk開分表、代幣扣減項目表、行星班紀錄表│ ││ │ │ │ │ 、支出表、損益表、薪資表。聚興支出表。 │ ││ │ │ │ │ 鴻源每班開洗分表、機台班紀錄表、損益表、薪資表(資 │ ││ │ │ │ │ 料夾-LIN\資料庫\9608) │ ││ │ │ │ │15、96年9月紅龍代幣扣減項目表、行星班紀錄表、支出表、 │ ││ │ │ │ │ 損益表 │ ││ │ │ │ │ 、薪資表。聚興支出表。鴻源每班開洗分表、機台班紀錄 │ ││ │ │ │ │ 表、損益表、薪資表(資料夾-LIN \資料庫\9609) │ ││ │ │ │ │16、96年10月紅龍7pk開分表、代幣扣減項目表、行星班紀錄 │ ││ │ │ │ │ 表、支出表、損益表、薪資表。聚興支出表鴻源每班開洗│ ││ │ │ │ │ 分表、機台班紀錄表、損益表、薪資表(資料夾- LIN\資 │ ││ │ │ │ │ 料庫\9610) 17、鴻源扣帳表: │ ││ │ │ │ │ 蔡麗璿95/5/10六十(20000/次)、石美鳳95/12/10 全二、│ ││ │ │ │ │ 陳盛龍96/7/12一點五、小修96/9/10十萬(5000/次)。 │ ││ │ │ │ │18、紅龍、聚興、鴻源電子遊藝場相關報表電子檔(資料夾 │ ││ │ │ │ │ -LIN0 1\舊範本) │ ││ │ │ │ │19、公司影像圖片 │ ││ │ │ │ │20、遠端監視軟體程式 │ ││ │ │ │ │21、機率調整相關表格 │ ││ │ │ │ │22、重慶路 171 號騷擾始末 excel 表 │ ││ │ │ │ │23、閃電電子遊藝場會員電話表 │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等
裁判日期:20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