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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敍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99年5月31日99年訴字第372號判決,於同年6月18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遵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已逾5日裁定期間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