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28號
100年度訴字第55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雅玲
6樓16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嚴天琮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705號、99年度偵字第7263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520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曾雅玲犯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三、四所示診斷書偽造之印文、簽名,及扣案偽造之方溫素蓮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壹份,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曾雅玲係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間有從事俗稱「勞保黃牛」之業務,代辦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並收取保險給付金額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報酬。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或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陳王玉鶴等42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如附表二所示之李也等31人(另案偵查中)及方溫素蓮,曾罹患白內障之眼科疾病,經摘除原渾濁之水晶體,並置入人工水晶體之手術後,視力均已明顯改善,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之視力無法通過眼科專科醫師之測盲檢驗(如細隙燈顯微鏡、視覺誘發電位儀【VEP】等),仍遊說不知情之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委託其代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㈡曾雅玲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診斷殘廢日期及診斷書日期、
民國98年8月3日,在其位於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雙福35號住處,於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虛偽填載不實之診斷內容,以表示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之視力減損,已達於所欲請領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之殘廢等級,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失能等級,並以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所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專用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之章診斷證明專用⑴、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醫師印章各1枚,於診斷書蓋用偽造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印文,及偽造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簽名,以上揭方式,偽造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各1份。
㈢曾雅玲於偽造上揭診斷書之同日,陪同陳王玉鶴等42人、李
也等31人,前往嘉義長庚醫院眼科就診,以取得曾在該院眼科之就醫紀錄,再由曾雅玲檢附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提供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農保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偽造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利用不知情之成年醫院員工或親自郵寄至勞保局,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而行使,以此方式施用詐術,除陳王玉鶴撤回申請,及吳蔡月、陳黃阿双、吳許掇3人,該4人未致勞保局陷於錯誤,曾雅玲著手詐欺取財未能得逞,其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致勞保局陷於錯誤,誤認其等已達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核定殘廢或失能等級,審核通過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給付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合計新台幣(下同)6,289,460元、4,356,320元,足以生損害於嘉義長庚醫院、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對於診斷書作成之正確性,及勞保局對於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審核之正確性,曾雅玲並收取詐欺金額百分之25之現金作為報酬。嗣於99年7月14日12時5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雙福35號曾雅玲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搜索,當場扣得偽造之方溫素蓮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1份。
二、案經勞保局移送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追加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100年7月26日就被告曾雅玲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追加起訴,有追加起訴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原起訴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係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是上開追加部分合法,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82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卷第22、164-170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證人陳王玉鶴、鄭簡明珠、李平和、王明祈、侯乾元、吳李
靜、黃清展(即黃王美之夫)、鍾林月霞、李蔡格、吳曹𪢾、蘇顯榮、廖黃芙蓉、陳顏芙蓉、林吳梅花、李洪文枝、莊邱玉妹、林粵、吳丁淑靜、林滿、鄭李𧃃、李蕭碧霞、王蜜、鄭林茂、黃陳軍、許曾富、黃玉梅、陳玉隨、許金龍、古楊鬧、張陳美、吳王雪霞、王進國、林吳閃、陳樹枝、曾許金綢、陳謝金花、李榮堂、曹桂蘭、陳程銀、方溫素蓮、李也、陳許秀琴、曾珍、陳發、陳張淑女、傅許環、陳榮華、蔡明對、陳海盛、陳何山茶、吳瑞雄、賴李阿茶、吳喜美、張吳美明、林黃飼、吳蔡月、李嬌、黃緞、王麗純、鍾萬章、蔡百合、林王早、曾林麗雪、吳娩、曾復興、陳黃阿双、蔡清江於警詢時或於偵查時證述明確,且據證人羅淑珮(勞保局受託業務處給付科科長)、傅完珍(勞保局給付處傷殘給付科科長)、李佳芸、廖國男(嘉義長庚醫院醫療事務課人員)、蕭國祐(嘉義長庚醫院社福課人員)於偵查時證述綦詳。
㈡勞保局98年12月17日保政二字第09860005140號函、農保殘
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嘉義長庚醫院98年11月98長庚院嘉保字第0197號函附診療資料摘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99年12月10日臺大雲分醫事字第0990012128號函附病歷、嘉義長庚醫院99年12月20日(99)長庚院嘉字第883號函、勞保局98年12月22日保政二字第09860005200號函附清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月19日健保南字第0995059655號函附眼科就醫紀錄、99年2月25日健保南字第0995069390號函附眼科就醫紀錄、嘉義長庚醫院99年3月5日(99)長庚院嘉字第00136號函附病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99年3月15日臺大雲分醫事字第0990001541號函附病歷、勞保局99年3月15日保給殘字第09960138440號函、99年5月18日保給殘字第099603163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月5日刑鑑字第0990054472號鑑定書、99年9月7日刑鑑字第0990124267號鑑定書、嘉義長庚醫院99年9月6日(99)長庚院嘉字第00598號函、99年8月18日
(99)長庚院嘉字第00554號函附病歷、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勞保局99年12月17日保受財字第09960278820號函附匯款日期、嘉義長庚醫院100年1月25日(100)長庚院嘉字第00067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4月29日刑鑑字第1000038662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0月18日健保南字第0995031883號函附眼科就醫紀錄、勞保局100年9月2日保受給字第10060166930號函附匯款日期、100年9月15日保受給字第10060181090號函、嘉義長庚醫院99年2月5日99長庚院嘉保字第51號函、99年2月5日99長庚院嘉保字第52號函、偽造嘉義長庚醫院賴建雄、吳沛倫醫師開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清單、偽造嘉義長庚醫院賴建雄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清單、嘉義長庚醫院100年4月6日
(100)長庚院嘉字第248號函、100年2月1日(100)長庚院嘉字第91號函、被告100年2月24日切結書等附卷可稽,另有方溫素蓮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1份扣案可資佐證。
㈢綜上所述,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於本院所為之任意
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同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方溫素蓮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部分)、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陳王玉鶴、吳蔡月、陳黃阿双、吳許掇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專用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之章診斷證明專用⑴、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印章各1枚,及利用不知情之醫院員工寄送偽造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至勞保局而行使,為間接正犯。被告於每份診斷書數次蓋用偽造之印章以偽造印文,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被告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專用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之章診斷證明專用⑴、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印章,及偽造印文、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42罪、如附表二所示31罪,及偽造私文書罪1罪,共計7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在起訴範圍,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無犯罪紀錄,不思正途
獲取金錢,行為之手段,詐欺之金額,所獲取之利益,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被害人勞保局達成和解,惟就如附表一所示詐欺金額,勞保局已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追償,尚餘999,455元未受償,有勞保局100年7月19日保受給字第10060128630號函附追繳狀況清單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卷第211-214頁),暨被告自陳家中有公公、婆婆、先生及3名未成年小孩,小孩分別為19歲、17歲、12歲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雖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有期徒刑3年6月,惟被告獲利部分為詐欺金額之百分之25,且案發後勞保局已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請求返還詐欺金額,被告係因一時貪念,始觸犯法網,本院認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可達罰當其罪之目的,揆諸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具體求刑之刑度範圍尚屬過重,應併敘明。如附表三、四所示偽造之診斷書,業已提出交付勞保局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得將整份診斷書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印文、簽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偽造之方溫素蓮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1份,係被告所有供如附表五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卷第4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㈢未扣案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專用
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之章診斷證明專用
⑴、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印章各1枚,業已丟棄滅失,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卷第168頁),是無證據證明仍屬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扣案之公事包1個,內有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信封袋、診斷證明書、嘉義長庚醫院費用收據、戶籍謄本、檢查單、預約回診單、勞保局函、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初診資料表、收件執據等文書,及扣案之筆記簿、便條紙、存摺、行動電話等物品,雖係被告所有,惟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卷第45頁),是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保險│ 姓名 │診斷殘廢日│文書行使日│核定殘廢或│ 匯款日期 │被告收取之││號│類別│ │期及診斷書│(勞保局收│失能等級 ├─────┤金額 ││ │ │ │日期 │文日) │ │ 詐欺金額 │ │├─┼──┼────┼─────┼─────┼─────┼─────┼─────┤│1 │農保│陳王玉鶴│98/10/9 │98/10/13 │無 │0 │0 │├─┼──┼────┼─────┼─────┼─────┼─────┼─────┤│2 │農保│鄭簡明珠│98/1/21 │98/2/2 │第7等級 │98/2/1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 │農保│李平和 │97/12/5 │97/12/9 │第7等級 │97/12/2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4 │農保│王明祈 │98/1/14 │98/1/16 │第7等級 │98/2/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5 │農保│李老張 │98/1/21 │98/2/3 │第7等級 │98/2/1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6 │農保│侯乾元 │98/3/11 │98/3/13 │第7等級 │98/3/2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7 │農保│吳李靜 │98/3/13 │98/3/20 │第7等級 │98/4/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8 │農保│黃王美 │98/3/18 │98/3/31 │第7等級 │98/4/1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9 │農保│鍾林月霞│98/4/1 │98/4/3 │第7等級 │98/4/1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0│農保│李蔡格 │98/4/3 │98/4/7 │第7等級 │98/4/2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1│農保│吳曹𪢾 │98/4/8 │98/4/14 │第7等級 │98/5/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2│農保│丁子萬 │98/4/24 │98/4/28 │第7等級 │98/6/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3│農保│蘇顯榮 │98/4/24 │98/4/28 │第7等級 │98/5/8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4│農保│廖黃芙蓉│98/4/23 │98/4/28 │第7等級 │98/5/1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5│農保│陳顏芙蓉│98/5/6 │98/5/12 │第7等級 │98/5/2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6│農保│林吳梅花│98/5/13 │98/5/19 │第7等級 │98/6/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7│農保│李洪文枝│98/5/15 │98/5/19 │第7等級 │98/6/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8│農保│莊邱玉妹│98/5/25 │98/5/27 │第7等級 │98/6/1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9│農保│林粵 │98/6/1 │98/6/4 │第7等級 │98/6/1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0│農保│吳丁淑靜│98/6/1 │98/6/4 │第5等級 │98/6/16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21│農保│林滿 │98/6/1 │98/6/4 │第7等級 │98/6/1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2│農保│鄭李𧃃 │98/6/22 │98/6/25 │第7等級 │98/7/8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3│農保│李蕭碧霞│98/7/17 │98/7/23 │第5等級 │98/8/6 │357,00元 ││ │ │ │ │ │ ├─────┤ ││ │ │ │ │ │ │142,800元 │ │├─┼──┼────┼─────┼─────┼─────┼─────┼─────┤│24│農保│王蜜 │98/7/22 │98/7/27 │第7等級 │98/8/1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5│農保│鄭林茂 │98/7/27 │98/7/31 │第7等級 │98/8/1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6│農保│黃陳軍 │98/7/31 │98/8/4 │第7等級 │98/8/2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7│農保│許曾富 │98/8/5 │98/8/6 │第7等級 │98/8/25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8│農保│黃玉梅 │98/8/6 │98/8/11 │第6等級 │98/8/25 │32,300元 ││ │ │ │ │ │ ├─────┤ ││ │ │ │ │ │ │129,200元 │ │├─┼──┼────┼─────┼─────┼─────┼─────┼─────┤│29│農保│陳玉隨 │98/8/19 │98/8/21 │第7等級 │98/9/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0│農保│許金龍 │98/8/19 │98/8/21 │第7等級 │98/9/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1│農保│古楊鬧 │98/8/21 │98/8/24 │第7等級 │98/9/18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2│農保│張陳美 │98/8/20 │98/8/28 │第7等級 │98/9/1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3│農保│王源 │98/9/3 │98/9/7 │第7等級 │98/9/1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4│農保│吳王雪霞│98/9/4 │98/9/7 │第5等級 │98/9/21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35│農保│王進國 │98/10/2 │98/10/5 │第7等級 │98/10/2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6│農保│林吳閃 │98/10/7 │98/10/9 │第7等級 │98/10/2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7│農保│陳樹枝 │98/10/8 │98/10/13 │第7等級 │98/10/2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8│農保│曾許金綢│98/10/12 │98/10/14 │第7等級 │98/10/2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9│農保│陳謝金花│98/10/14 │98/10/16 │第7等級 │98/10/2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40│勞保│李榮堂 │98/8/17 │98/8/20 │第10等級 │98/9/4 │32,615元 ││ │ │ │ │ │ ├─────┤ ││ │ │ │ │ │ │130,460元 │ │├─┼──┼────┼─────┼─────┼─────┼─────┼─────┤│41│勞保│曹桂蘭 │98/9/14 │98/9/18 │第9等級 │98/10/20 │40,750元 ││ │ │ │ │ │ ├─────┤ ││ │ │ │ │ │ │163,000元 │ │├─┼──┼────┼─────┼─────┼─────┼─────┼─────┤│42│勞保│陳程銀 │98/10/22 │98/10/27 │第10等級 │98/11/27 │50,600元 ││ │ │ │ │ │ ├─────┤ ││ │ │ │ │ │ │202,400元 │ │├─┴──┴────┴─────┴─────┴─────┼─────┼─────┤│ │6,289,460 │1,572,365 ││ │元 │元 │└───────────────────────────┴─────┴─────┘附表二:
┌─┬──┬────┬─────┬─────┬─────┬─────┬─────┐│編│保險│ 姓名 │診斷殘廢日│文書行使日│核定殘廢或│ 匯款日期 │被告收取之││號│類別│ │期及診斷書│(勞保局收│失能等級 ├─────┤金額 ││ │ │ │日期 │文日) │ │ 詐欺金額 │ │├─┼──┼────┼─────┼─────┼─────┼─────┼─────┤│1 │農保│李也 │98/4/21 │98/4/27 │第5等級 │98/5/13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2 │農保│陳許秀琴│98/6/15 │98/6/18 │第7等級 │98/7/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 │農保│曾珍 │98/5/11 │98/5/19 │第7等級 │98/6/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4 │農保│許江海 │98/6/15 │98/6/18 │第7等級 │98/7/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5 │農保│陳發 │98/2/13 │98/2/17 │第7等級 │98/3/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6 │農保│陳張淑女│98/2/18 │98/2/20 │第7等級 │98/3/6 │18,700元 ││ │ │ │ │ │ ├─────┤ ││ │ │ │ │ │ │74,800元 │ │├─┼──┼────┼─────┼─────┼─────┼─────┼─────┤│7 │農保│傅許環 │98/8/14 │98/8/18 │第5等級 │98/9/1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8 │農保│陳榮華 │98/2/18 │98/2/20 │第7等級 │98/3/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9 │農保│蔡明對 │98/6/26 │98/6/30 │第7等級 │98/7/1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0│農保│陳海盛 │98/3/2 │98/3/6 │第7等級 │98/3/2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1│農保│陳何山茶│98/5/26 │98/6/1 │第7等級 │98/6/1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2│農保│吳瑞雄 │98/7/31 │98/8/4 │第7等級 │98/8/1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3│農保│賴李阿茶│97/11/28 │97/12/3 │第7等級 │97/12/1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4│農保│吳喜美 │98/3/20 │98/3/24 │第7等級 │98/4/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5│農保│張吳美明│98/4/3 │98/4/9 │第11等級 │98/4/23 │37,400元 ││ │ │ │ │ │ ├─────┤ ││ │ │ │ │ │ │54,400元 │ ││ │ │ │ │ ├─────┼─────┤ ││ │ │ │ │ │第7等級 │98/5/8 │ ││ │ │ │ │ │ ├─────┤ ││ │ │ │ │ │ │40,800元 │ ││ │ │ │ │ ├─────┼─────┤ ││ │ │ │ │ │第7等級 │98/5/20 │ ││ │ │ │ │ │ ├─────┤ ││ │ │ │ │ │ │54,4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149,600元 │ │├─┼──┼────┼─────┼─────┼─────┬─────┼─────┤│16│農保│林黃飼 │98/4/3 │98/4/7 │第7等級 │98/4/2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7│農保│吳蔡月 │98/11/25 │99/2/24 │ 不予給付 │0元 │├─┼──┼────┼─────┼─────┼─────┬─────┼─────┤│18│農保│李嬌 │98/7/1 │98/7/6 │第7等級 │98/7/20 │54,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 │ │ │ │ ├─────┼─────┤ ││ │ │ │ │ │第5等級 │98/7/30 │ ││ │ │ │ │ │ ├─────┤ ││ │ │ │ │ │ │68,0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217,600元 │ │├─┼──┼────┼─────┼─────┼─────┬─────┼─────┤│19│農保│黃緞 │98/2/6 │98/2/10 │第7等級 │98/2/24 │18,700元 ││ │ │ │ │ │ ├─────┤ ││ │ │ │ │ │ │74,800元 │ │├─┼──┼────┼─────┼─────┼─────┼─────┼─────┤│20│農保│王麗純 │98/4/15 │98/4/21 │第7等級 │98/5/5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1│農保│鍾萬章 │98/2/13 │98/2/17 │第7等級 │98/3/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2│農保│蔡百合 │98/3/9 │98/3/13 │第7等級 │98/3/2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3│農保│林王早 │98/2/25 │98/2/27 │第7等級 │98/3/1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4│農保│曾林麗雪│98/4/15 │98/4/23 │第7等級 │98/5/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5│農保│吳娩 │98/2/6 │98/2/12 │第7等級 │98/2/25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6│農保│曾復興 │98/8/14 │98/8/19 │第7等級 │98/9/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7│農保│陳黃阿双│98/11/26 │98/12/1 │ 不予給付 │0元 │├─┼──┼────┼─────┼─────┼─────┬─────┼─────┤│28│勞保│蔡清江 │97/11/24 │97/11/26 │第10等級 │97/12/24 │31,680元 ││ │ │ │ │ │ ├─────┤ ││ │ │ │ │ │ │126,720元 │ │├─┼──┼────┼─────┼─────┼─────┼─────┼─────┤│29│農保│吳羅通 │98/5/26 │98/6/1 │第5等級 │98/6/16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30│農保│吳許掇 │98/11/18 │99/2/24 │ 不予給付 │0元 │├─┼──┼────┼─────┼─────┼─────┬─────┼─────┤│31│農保│陳玄德 │97/11/5 │97/11/12 │第5等級 │97/11/27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 │4,356,320 │1,089,080 ││ │元 │元 │└───────────────────────────┴─────┴─────┘附表三:
┌───┬────┬──────┬────┬─────────┐│ 編號 │偽造之文│ 偽造之形式 │偽造數量│ 所處之刑 │├───┤書名稱 │ │ │ ││ 犯行 │ │ │ │ │├───┼────┼──────┼────┼─────────┤│ 1 │陳王玉鶴│李佳芸印文 │ 5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 │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 │ ││ │6-8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 │鄭簡明珠│李佳芸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 │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 │ ││ │11-1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3 │李平和之│李佳芸印文 │ 4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4第16│紀念醫院嘉義│ │ ││ │-1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4 │王明祈之│李佳芸印文 │ 39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4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2枚 │收。 ││ │2之4第21│紀念醫院嘉義│ │ ││ │-2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5 │李老張之│李佳芸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5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4第26│紀念醫院嘉義│ │ ││ │-2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6 │侯乾元之│李佳芸印文 │ 45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6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4第31│紀念醫院嘉義│ │ ││ │-3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7 │吳李靜之│李佳芸印文 │ 4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7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4第36│紀念醫院嘉義│ │ ││ │-3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8 │黃王美之│李佳芸印文 │ 4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8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4第41│紀念醫院嘉義│ │ ││ │-4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9 │鍾林月霞│李佳芸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9 │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 │ ││ │46-4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10 │李蔡格之│李佳芸印文 │ 4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0│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4第51│紀念醫院嘉義│ │ ││ │-5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11 │吳曹𪢾之│李佳芸印文 │ 4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1│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4第56│紀念醫院嘉義│ │ ││ │-5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12 │丁子萬之│李佳芸印文 │ 4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2│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4第61│紀念醫院嘉義│ │ ││ │-6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13 │蘇顯榮之│李佳芸印文 │ 4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3│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4第66│紀念醫院嘉義│ │ ││ │-6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14 │廖黃芙蓉│李佳芸印文 │ 47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4│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 │ ││ │71-7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15 │陳顏芙蓉│李佳芸印文 │ 5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5│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 │ ││ │76-7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16 │林吳梅花│李佳芸印文 │ 4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6│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 │ ││ │81-8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17 │李洪文枝│李佳芸印文 │ 56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7│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 │ ││ │86-8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18 │莊邱玉妹│李佳芸印文 │ 5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8│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 │ ││ │91-93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19 │林粵之農│李佳芸印文 │ 5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險殘廢診│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9│斷書(見├──────┼────┤之印文、簽名,均沒││ │交查卷2 │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之4第96-│法人嘉義長庚│ │ ││ │98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0 │吳丁淑靜│李佳芸印文 │ 5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0│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 │ ││ │101-103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1 │林滿之農│李佳芸印文 │ 5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險殘廢診│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1│斷書(見├──────┼────┤之印文、簽名,均沒││ │交查卷2 │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之4第106│法人嘉義長庚│ │ ││ │-108頁)│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2 │鄭李𧃃之│李佳芸印文 │ 56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2│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4第11│法人嘉義長庚│ │ ││ │1-113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3 │李蕭碧霞│李佳芸印文 │ 5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3│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 │ ││ │116-118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4 │王蜜之農│李佳芸印文 │ 5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險殘廢診│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4│斷書(見├──────┼────┤之印文、簽名,均沒││ │交查卷2 │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之4第121│法人嘉義長庚│ │ ││ │-123頁)│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5 │鄭林茂之│李佳芸印文 │ 5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5│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4第12│法人嘉義長庚│ │ ││ │6-128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6 │黃陳軍之│李佳芸印文 │ 56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6│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4第13│法人嘉義長庚│ │ ││ │2-13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7 │許曾富之│李佳芸印文 │ 56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7│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2枚 │收。 ││ │2之4第13│法人嘉義長庚│ │ ││ │7-139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8 │黃玉梅之│李佳芸印文 │ 5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保險殘廢│長庚醫療財團│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8│診斷書(│法人嘉義長庚│ │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紀念醫院之章│ │收。 ││ │2之4第14│診斷證明專用│ │ ││ │2-144頁 │⑴印文 │ │ ││ │) │ │ │ │├───┼────┼──────┼────┼─────────┤│ 29 │陳玉隨之│李佳芸印文 │ 57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9│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4第14│法人嘉義長庚│ │ ││ │7-149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0 │許金龍之│李佳芸印文 │ 56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0│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4第15│法人嘉義長庚│ │ ││ │2-15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1 │古楊鬧之│李佳芸印文 │ 5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1│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2枚 │收。 ││ │2之4第15│法人嘉義長庚│ │ ││ │7-159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2 │張陳美之│李佳芸印文 │ 6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2│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4第16│法人嘉義長庚│ │ ││ │2-16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3 │王源之農│李佳芸印文 │ 49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險殘廢診│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3│斷書(見├──────┼────┤之印文、簽名,均沒││ │交查卷2 │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之4第167│法人嘉義長庚│ │ ││ │-169頁)│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4 │吳王雪霞│李佳芸印文 │ 54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4│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 │ ││ │172-174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5 │王進國之│李佳芸印文 │ 59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5│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4第17│法人嘉義長庚│ │ ││ │7-179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6 │林吳閃之│李佳芸印文 │ 5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6│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4第18│法人嘉義長庚│ │ ││ │2-18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7 │陳樹枝之│李佳芸印文 │ 56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7│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4第18│法人嘉義長庚│ │ ││ │7-189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8 │曾許金綢│李佳芸印文 │ 55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8│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 │ ││ │192-194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9 │陳謝金花│李佳芸印文 │ 5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9│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 │ ││ │198-200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40 │李榮堂之│李佳芸印文 │ 6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勞工保險├──────┼────┤,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失能診斷│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40│書(見交├──────┼────┤之印文、簽名,均沒││ │查卷2之4│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第203-20│法人嘉義長庚│ │ ││ │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41 │曹桂蘭之│李佳芸印文 │ 5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勞工保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失能診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41│書(見交│法人嘉義長庚│ │之印文、簽名,均沒││ │查卷2之4│紀念醫院之章│ │收。 ││ │第207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42 │陳程銀之│李佳芸印文 │ 44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勞工保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失能診斷│李佳芸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42│書(見交├──────┼────┤之印文、簽名,均沒││ │查卷2之4│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第212頁 │法人嘉義長庚│ │ ││ │)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附表四:
┌───┬────┬──────┬────┬─────────┐│ 編號 │偽造之文│ 偽造之形式 │偽造數量│ 所處之刑 │├───┤書名稱 │ │ │ ││ 犯行 │ │ │ │ │├───┼────┼──────┼────┼─────────┤│ 1 │李也農民│吳沛倫印文 │ 4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健康保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殘廢診斷│吳沛倫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 │書(見勞├──────┼────┤之印文、簽名,均沒││ │保局卷2 │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之2第19-│紀念醫院嘉義│ │ ││ │20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2 │陳許秀琴│賴建雄印文 │ 39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康保險殘│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 │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局卷2之1│法人嘉義長庚│ │ ││ │第193-19│紀念醫院之章│ │ ││ │4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 │曾珍之農│賴建雄印文 │ 4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 │斷書(見├──────┼────┤之印文、簽名,均沒││ │勞保局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1第16│紀念醫院嘉義│ │ ││ │9-170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4 │許江海之│賴建雄印文 │ 4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4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 │ ││ │18 9-190│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5 │陳發之農│賴建雄印文 │ 36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5 │斷書(見├──────┼────┤之印文、簽名,均沒││ │勞保局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1第10│紀念醫院嘉義│ │ ││ │0-101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6 │陳張淑女│賴建雄印文 │ 37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康保險殘│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6 │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局卷2之1│紀念醫院嘉義│ │ ││ │第104-10│分院診斷證明│ │ ││ │5頁) │專用⑴印文 │ │ │├───┼────┼──────┼────┼─────────┤│ 7 │傅許環之│賴建雄印文 │ 45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7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 │ ││ │228-229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8 │陳榮華之│賴建雄印文 │ 4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8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 │ ││ │108-109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文 │ │ │├───┼────┼──────┼────┼─────────┤│ 9 │蔡明對之│賴建雄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9 │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 │ ││ │197-198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10 │陳海盛之│賴建雄印文 │ 39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0│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 │ ││ │125-126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文 │ │ │├───┼────┼──────┼────┼─────────┤│ 11 │陳何山茶│吳沛倫印文 │ 5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康保險殘│吳沛倫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1│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局卷2之2│法人嘉義長庚│ │ ││ │第29-30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12 │吳瑞雄之│賴建雄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2│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 │ ││ │218-219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13 │賴李阿茶│賴建雄印文 │ 36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康保險殘│財團法人長庚│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3│廢診斷書│紀念醫院嘉義│ │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分院診斷證明│ │收。 ││ │局卷2之1│專用⑴印文 │ │ ││ │第52-53 │ │ │ ││ │頁) │ │ │ │├───┼────┼──────┼────┼─────────┤│ 14 │吳喜美之│賴建雄印文 │ 37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4│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 │ ││ │133-134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文 │ │ │├───┼────┼──────┼────┼─────────┤│ 15 │張吳美明│賴建雄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康保險殘│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5│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局卷2之1│紀念醫院嘉義│ │ ││ │第148-14│分院診斷證明│ │ ││ │9頁) │專用⑴印文 │ │ │├───┼────┼──────┼────┼─────────┤│ 16 │林黃飼之│賴建雄印文 │ 37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6│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 │ ││ │144-145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文 │ │ │├───┼────┼──────┼────┼─────────┤│ 17 │吳蔡月之│賴建雄印文 │ 4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7│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 │ ││ │6-7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18 │李嬌之農│賴建雄印文 │ 37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8│斷書(見├──────┼────┤之印文、簽名,均沒││ │勞保局卷│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2之1第20│法人嘉義長庚│ │ ││ │4-205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19 │黃緞之農│賴建雄印文 │ 39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9│斷書(見├──────┼────┤之印文、簽名,均沒││ │勞保局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1第83│紀念醫院嘉義│ │ ││ │-84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20 │王麗純之│賴建雄印文 │ 37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0│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 │ ││ │153-154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文 │ │ │├───┼────┼──────┼────┼─────────┤│ 21 │鍾萬章之│賴建雄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1│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 │ ││ │94-95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22 │蔡百合之│賴建雄印文 │ 24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2│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 │ ││ │129-130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文 │ │ │├───┼────┼──────┼────┼─────────┤│ 23 │林王早之│賴建雄印文 │ 39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3│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1第11│紀念醫院嘉義│ │ ││ │5-116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24 │曾林麗雪│賴建雄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康保險殘│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4│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局卷2之1│紀念醫院嘉義│ │ ││ │第161-16│分院診斷證明│ │ ││ │2頁) │專用⑴印文 │ │ │├───┼────┼──────┼────┼─────────┤│ 25 │吳娩之農│賴建雄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5│斷書(見├──────┼────┤之印文、簽名,均沒││ │勞保局卷│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2之1第90│紀念醫院嘉義│ │ ││ │-91 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26 │曾復興之│賴建雄印文 │ 4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6│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 │ ││ │232-233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7 │陳黃阿双│吳沛倫印文 │ 4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二│康保險殘│吳沛倫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7│廢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局卷2之1│法人嘉義長庚│ │ ││ │第14-15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28 │蔡清江之│賴建雄印文 │ 35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勞工保險├──────┼────┤,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殘廢診斷│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8│書(見勞├──────┼────┤之印文、簽名,均沒││ │保局卷2 │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之2第95 │紀念醫院嘉義│ │ ││ │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 29 │吳羅通之│吳沛倫印文 │ 5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保險殘廢│吳沛倫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9│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2第│法人嘉義長庚│ │ ││ │33-3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0 │吳許掇之│賴建雄印文 │ 38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0│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 1枚 │收。 ││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 │ ││ │9-10頁)│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 31 │陳玄德之│賴建雄印文 │ 50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31│診斷書(├──────┼────┤之印文、簽名,均沒││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 1枚 │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 │ ││ │33-34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文 │ │ │└───┴────┴──────┴────┴─────────┘附表五:
┌───┬────┬──────┬────┬─────────┐│ 編號 │偽造之文│偽造之形式 │偽造數量│ 所處之刑 ││ │書名稱 │ │ │ │├───┼────┼──────┼────┼─────────┤│ 1 │方溫素蓮│李佳芸印文 │ 49枚 │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之農民健├──────┼────┤有期徒刑貳月。扣案││ │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偽造之方溫素蓮農民││ │廢診斷書├──────┼────┤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 │ │長庚醫療財團│ 2枚 │壹份沒收。 ││ │ │法人嘉義長庚│ │ ││ │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