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自字第六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二人應連帶將如附件一內容道歉啟事以半版規格刊載於聯合報及自由時報第一版下半版一日。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丙○○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在臺灣中油公司嘉義廠區北門、車庫公告欄,張貼標題為「這樣的福利會主委,你怎麼可以不生氣」文宣,並於同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將該文宣傳送與公司同仁,該文宣內容其中:㈠「無論內、外,大、小會議或同仁餐會無役不與,只要有偉大的主委在場,定然看到他大放厥辭,所言者皆是泳池女童溺斃事件、同仁瓦斯桶帳目不清、工會一手遮天」、「同仁縱然業務有疏失,也已接受公司的處置,你怎忍心對一個面對風燭殘年的老同事,一再撻伐、羞辱,而沾沾自喜呢」、「請主委切記,下班時間利用公司電話(晚上十時十二分)打給別人的手機,談與公務無關事宜,亦算貪污的行為,像這種行為,應是主委一時疏失未察,希勿再犯免得落人口實。」之文字,均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㈡「這樣的福利會主委,你怎麼可以不生氣」、「請問:『郭主委有何資格提出此等要求?』竟然還有與會具有博士身份的代表,聽其言未徵詢主席同意,逕行清點人數請問有遵守會議議事規則嗎?可笑!無知!」、「姑且不論二月二十四日郭主委無理取鬧的行為,觀諸郭主委任內的各種作法真是令人嘆為觀止」「一副噁心政客的模樣,台上自我陶醉,台下噓聲連連猶不自知,破壞餐會氣氛,真是悲哀,連吃頓飯都不得安寧」、「馬戲團的猴子穿著衣服上場耍把戲,等下台後脫去衣服,牠終究是一隻猴子」等內容,均為公然謾罵嘲弄自訴人,上揭文宣內容均足以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被告前揭公然侮辱、誹謗等罪,現由原告提起自訴,因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乙○○公然侮辱、誹謗等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自字第六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乙○○無罪在案,則原告以被告乙○○、丙○○二人有共同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雖原告請求權基礎漏未記載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然依其主張應係認被告二人有共同侵權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