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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郁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郁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郁智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年六月二十六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八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五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