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文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王文傑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按原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民國98年6月19日公布)解釋宣告違憲,並停止適用,(98年1月21日修正,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與前揭解釋意旨不符,同屬違憲),本件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於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公布之後,自應依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意旨,且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之刑法第41條,其中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即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意旨,是本件並無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有變更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逕適用現行有效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8年底某日 │98年底某日 │99年01月20日 │├──┬───┼────────────┼────────────┼────────────┤│偵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偵字第3265號等 │99年度偵字第3265號等 │99年度偵字第3265號等 │├──┼───┼────────────┼────────────┼────────────┤│最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事實│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 ├───┼────────────┼────────────┼────────────┤│審 │判 決│99年07月28日 │99年07月28日 │99年07月28日 ││ │日 期│ │ │ │├──┼───┼────────────┼────────────┼────────────┤│確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判決│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 ├───┼────────────┼────────────┼────────────┤│ │確 定│99年10月26日 │99年10月26日 │99年10月26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罰金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是 ││數罪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59│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59│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59││ │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 │刑6月) │刑6月) │刑6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3月間某日 │99年03月29日 │99年03月29日 │├──┬───┼────────────┼────────────┼────────────┤│偵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偵字第3265號等 │99年度偵字第3265號等 │99年度偵字第3265號等 │├──┼───┼────────────┼────────────┼────────────┤│最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事實│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 ├───┼────────────┼────────────┼────────────┤│審 │判 決│99年07月28日 │99年07月28日 │99年07月28日 ││ │日 期│ │ │ │├──┼───┼────────────┼────────────┼────────────┤│確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判決│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99年度嘉簡字第1091號 ││ ├───┼────────────┼────────────┼────────────┤│ │確 定│99年10月26日 │99年10月26日 │99年10月26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罰金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是 ││數罪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59│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59│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59││ │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 │刑6月) │刑6月) │刑6月) │└──────┴────────────┴────────────┴────────────┘┌──────┬────────────┬────────────┬────────────┐│編 號│ 7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99年04月13日 │ │ │├──┬───┼────────────┼────────────┼────────────┤│偵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834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358號 │ │ ││ ├───┼────────────┼────────────┼────────────┤│審 │判 決│99年09月08日 │ │ ││ │日 期│ │ │ │├──┼───┼────────────┼────────────┼────────────┤│確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決│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358號 │ │ ││ ├───┼────────────┼────────────┼────────────┤│ │確 定│99年10月11日 │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否 │ │ ││數罪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660│ │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