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翊媛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翊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曾翊媛前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16日,惟因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