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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0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被 告 侯明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四○四八、四一三七號),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經勘驗查獲時現場錄影光碟,製毒器具皆呈覆蓋狀態;製毒器具經送鑑驗,並無被告指紋;製毒所用感冒藥及原料原非置放桌上,而係調查員從櫃內取出,被告並不知情;被告坦承提供場所之幫助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且有固定住居所,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侯明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處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本院嗣於同年九月十九日以共同被告周世永在逃經發布通緝,現場錄影光碟亦據勘驗完畢,指紋鑑定已回覆,裁定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之處分。

三、聲請人雖以前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現時管領支配之二處場所經起獲大量製毒器具及原料,被告且坦承持有及施用毒品,並知悉製毒,被告涉有製毒嫌疑仍屬重大;共犯周世永目前在逃,倘於本案審理終結前緝獲,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被告犯嫌有待調查確認,倘使具保在外,依本案通信監察譯文所示,被告具有大陸地區等境外聯絡管道,非無與逃匿中共犯周世永取得聯繫並相互勾串之可能。綜上,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不能因非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而告消滅,本案仍有保全被告受審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裁判日期:20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