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學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學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學迪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 月,就應執行之刑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此係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意旨所為之修法,準此,若據為定應執行之2罪以上原本之宣告刑皆屬得易科罰金者,縱所定之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依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至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單一罰金之宣告,即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不在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而罰金與有期徒刑分屬2 種不同之主刑,是於本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後,上開罰金部分仍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8項及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 編號 │ 1 │ 2 │├───────┼────────┼────────┤│ 罪名 │ 竊盜 │ 違反森林法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6 月併科││ │易科罰金,以新台│罰金新臺幣88,942││ │幣1,000元折算1日│元,如易科罰金及││ │。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0.04.27 │100.07.06至 ││ │17時30分許 │100.07.08止 │├───────┼────────┼────────┤│ 偵查機關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 案號 │偵字第2799號 │速偵字第386號 ││ │ │ │├───┬───┼────────┼────────┤│ │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337│100年度嘉簡字第 ││ │ │號 │1190號 ││事實審├───┼────────┼────────┤│ │判決日│100.07.18 │100.07.29 ││ │期 │ │ ││ │ │ │ │├───┼───┼────────┼────────┤│ │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337│100年度嘉簡字第 ││ │ │號 │1190號 ││判 決├───┼────────┼────────┤│ │判決確│100.08.08 │100.09.01 ││ │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備註 │嘉義地檢100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3052號 │執字第3491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