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家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家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謝家卧前犯盜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百零八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