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何浚萬指定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56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何浚萬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強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是已無勾串之情事,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以維人權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現借另案執行中)。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僅坦承部分犯行,就重要案情與共犯所供不符。且前於解送途中,曾趁機與共犯交談,更要共犯翻供(見本院卷第72頁、第78頁),有勾串共犯之事實,自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以防與共犯、證人進行勾串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胡修辰法 官 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