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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8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8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正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正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等案件,經判處罪刑,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