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和田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和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謝和田前因侵占案件,經裁判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2月7日,惟因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