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明郎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四○四八、四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明郎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侯明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處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本院嗣於同年九月十九日以共同被告周世永在逃經發布通緝,現場錄影光碟亦據勘驗完畢,扣案物品指紋鑑定已回覆,裁定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之處分。
二、查被告現時管領支配之二處場所經起獲大量製毒器具及原料,被告且坦承持有及施用毒品,並知悉製毒,被告涉有製毒嫌疑仍屬重大;共犯周世永目前在逃,指紋鑑定顯示曾有不詳之人接觸扣案製毒物品,倘於本案審理終結前緝獲或查明,仍有與共犯或證人對質詰問之必要;被告究屬檢察官起訴所指之製毒正犯,抑或被告所辯之幫助從犯,有待最後判決確認,倘使具保在外,依本案通信監察譯文所示,被告具有大陸地區等境外聯絡管道,非無與逃匿中共犯周世永取得聯繫並相互勾串之可能。綜上,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不能因非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而告消滅,應自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