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黃詠祐上 一 人 黃金壽法定代理人 陳虹如原 告 黃順賢
黃清水上三人共同 蔡碧仲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林宏政律師複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被 告 蔡長立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138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