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更(一)字第3號
101年度交聲更(一)字第4號101年度交聲更(一)字第5號101年度交聲更(一)字第6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異 議 人 羅雅刃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於民國101年2月7日、同年4月6日、同年5月2日、同年10月19日所為之處分(嘉監義裁字第裁70-KAK14850
1、70-I00000000、00-000000000、70-KAK117682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新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民國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係於新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即101年9月6日前已繫屬於本院,依法即應由本院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審理,合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羅雅刃自100年8月4日起至101年1月19日止,於6個月內因3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致遭裁罰記違規點數共計達7點,原處分機關為嘉監義裁字第裁00-000000000號處分。惟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於6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係根據原處分機關嘉監義裁字第裁70-KAK148501、70-I00000000、70-KAK117682號處分,然此3次違規事實,皆係經警當場製單舉發,3次違規均係他人冒名簽名於舉發通知單,因受處分人已1年半未回南部,本件顯然為資料被冒用,應查明筆跡差異及地點問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揭4次處分,改諭知不罰等語。
三、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受處分人被警方舉發交通違規案,經警方查明係遭受處分人之兄羅建政冒用身分違規,本所嘉監義裁字第裁70-KAK148501、70-I00000000、00-000000000、70-KAK117682號裁決書應予撤銷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1年9月25日嘉監營裁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憑,是原處分既經原處分機關以上揭事由撤銷,原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處分人已無從依原裁決書處罰,揆諸上開規定,受處分人對已失效之原處分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本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