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嘉簡字第 7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79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公富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公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通行權糾紛對告訴人心生不滿之犯罪動機,酒後持鐮刀以言語恫嚇告訴人之行為手段,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1年度偵字第2760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