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1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家榤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74號),本院認有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判決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須告訴乃論;為刑法第314條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高家榤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蘇平瑋於民國101年11月17日成立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乙紙附卷可憑(見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715號卷第8、9、11頁)。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俊男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01年度偵字第2074號││ 被 告 高家榤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籍設彰化縣○○鄉○○村○○路35之││ 3號 ││ 現居嘉義市○區○○○路○○○○號7樓││ 之3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 罪 事 實 ││一、高家榤與蘇平瑋均係網路線上遊戲「龍之谷」之玩家,因玩││ 線上遊戲產生糾紛,其知悉蘇平瑋在該網路遊戲之虛擬角色││ 名稱為「先躺在說」,蘇平瑋之YAHOO奇摩網站會員帳號為 ││ 「storyd78_love」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1││ 月1日凌晨1時許,在嘉義市○區○○○路○○○○號7樓之3租 ││ 屋處,使用電腦連線網際網路,在YAHOO奇摩網站申請會員 ││ 帳號「storyd78love」,並在該會員帳號申請分頁之姓名欄││ 登打「在說 先躺」,生日欄登打蘇平瑋之真實生日,復於││ YAHOO奇摩網站之無名小站申請帳號「storyd78love」而啟 ││ 用之,在E-Mail欄、MSN欄及Yahoo Messenger欄則登打蘇平││ 瑋之聯絡資訊,在無名小站之「暱稱」欄位填載:「小躺」││ ;「關於我」欄位則填載:「我隨處風流~歡迎找我打砲~││ 我很窮希望能不要錢一夜情~」等不雅文字;並在網路RC ││ 語音聊天平臺下載蘇平瑋之照片,將之與穿著清涼或裸露之││ 女體照片合成後,張貼在上開無名小站帳號「storyd78love││ 」之相簿內,供不特定人連上網路進入其申請之前開無名小││ 站網路相簿內即可瀏覽前開不雅合成照片。 ││二、案經蘇平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高家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蘇平瑋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證人何麗真、洪惠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說明書1紙、IP位址查詢結果、││ 無名帳號註冊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網頁列印資料15頁在卷可 ││ 資佐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柯文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永福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1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