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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陳連發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陳連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徐陳連發前因恐嚇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5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4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