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邱俊文指定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56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邱俊文聲請意旨略以:伊很想家人,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現借另案執行中)。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僅坦承部分犯行,就重要案情與共犯所供不符,且與其他共犯均為好友,前於解送途中亦曾與共犯交談,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自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以防與共犯、證人進行勾串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胡修辰法 官 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