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勝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撤緩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勝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利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併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 6月,就應執行之刑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此係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意旨所為之修法,準此,若據為定應執行之2罪以上原本之宣告刑皆屬得易科罰金者,縱所定之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依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 100年7月20日之前,有裁判書正本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參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3之罪前曾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 2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1000元折算 1日│幣1000元折算 1日│幣1000元折算 1日││ │。 │。 │。 │├───────┼────────┼────────┼────────┤│ 犯罪日期 │100.03.05 │99.12.19 │98.07.15 ││ │ │ │ │├───────┼────────┼────────┼────────┤│ 偵查機關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嘉義地檢100年度 ││ 案號 │偵字第7537號 │偵字第345號 │偵字第345號 ││ │ │ │ │├───┬───┼────────┼────────┼────────┤│ │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 │ ││最 後├───┼────────┼────────┼────────┤│ │案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 │100年度嘉簡字第 │100年度嘉簡字第 ││ │ │1667號 │899號 │899號 ││事實審├───┼────────┼────────┼────────┤│ │判決日│100.11.07 │100.06.20 │100.06.20 ││ │期 │ │ │ ││ │ │ │ │ │├───┼───┼────────┼────────┼────────┤│ │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 │ ││確 定├───┼────────┼────────┼────────┤│ │案號 │100年度嘉簡字第 │100年度嘉簡字第 │100年度嘉簡字第 ││ │ │1667號 │899號 │899號 ││判 決├───┼────────┼────────┼────────┤│ │判決確│100.12.01 │100.07.20 │100.07.20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0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執字第4271號 │執撤緩字第5號 │執撤緩字第5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