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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章瑞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章瑞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瑞金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併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 6月,就應執行之刑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此係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意旨所為之修法,準此,若據為定應執行之2罪以上原本之宣告刑皆屬得易科罰金者,縱所定之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依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1年3月15日之前,有裁判書正本 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竊盜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 日│幣1000元折算1 日│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1.01.28 │101.02.03 │101.03.04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年度案號 │速偵字第128號 │偵字第1075號 │偵字第203號 │├───┬──┼────────┼────────┼────────┤│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 │ │232號 │255號 │306號 ││事實審├──┼────────┼────────┼────────┤│ │判決│101.02.22 │101.02.29 │101.03.15 ││ │日期│ │ │ │├───┼──┼────────┼────────┼────────┤│ │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嘉簡字第 ││ │ │232號 │255號 │306號 ││判 決├──┼────────┼────────┼────────┤│ │判決│100.03.15 │101.03.22 │101.04.11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執字第1022號 │執字第1169號 │執字第1308號 ││ │(待執行) │(待執行) │(待執行)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