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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9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凱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凱文所犯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文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俊男附表:

┌───────┬──────────┬──────────┐│ 編號 │ 1 │ 2 │├───────┼──────────┼──────────┤│ 罪名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 4 月 │有期徒刑 6 月 │├───────┼──────────┼──────────┤│ 犯罪日期 │ 100.08.06 │100.07.13 │├───────┼──────────┼──────────┤│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 ││關年度案號 │第5832號 │第5397號 │├───┬───┼──────────┼──────────┤│ │法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後 │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62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80號││ │ │ │ ││事實審├───┼──────────┼──────────┤│ │判決 │ 100.12.13 │ 100.12.29 ││ │日期 │ │ │├───┼───┼──────────┼──────────┤│ │法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定 │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62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80號││ │ │ │ ││判決 ├───┼──────────┼──────────┤│ │判決確│ 100.12.13 │ 100.12.29 ││ │定日期│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