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毀棄損壞、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9號及102年度嘉簡字第32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毀棄損壞案件於民國101 年10月4日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067號駁回上訴確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於 102年2 月18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然本件所處之宣告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修正前後並無影響,參照最高法院97 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文靜附表: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以電腦網路散布足以引│ ││ 罪 名 │毀壞他人建築物 │誘及暗示促使人為性交│ ││ │ │易之訊息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18日 │100年8月19日至100年 │ ││ │ │9月11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1年度撤緩 │ ││ 年 度 案 號 │6569號 │偵字第204號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5號 │102年度嘉簡字第32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101年5月9日 │102年1月23日 │ │├───┼────┼──────────┼──────────┼──────────┤│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067 │102年度嘉簡字第32號 │ ││判 決│ │號 │ │ ││ ├────┼──────────┼──────────┼──────────┤│ │判 決│101年10月4日 │102年2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第3578號 │第97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