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即受處分人 蕭乃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蘇鴻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證人,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乃斌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下同)

3 萬元以下之罰鍰,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㈠查受處分人蕭乃斌於101年10月24日下午2時35分許,在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4偵查庭,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630號被告蘇鴻瑩違反毒品危害防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場,檢察官並當庭告知其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作證義務、具結義務與拒絕證言權相關規定後,仍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與作證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630號被告蘇鴻瑩違反毒品危害防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10月24日下午2時35分許檢察官訊問筆錄、訊問錄影光碟附卷可查。

㈡本院審酌受處分人於上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後,

並告知其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作證義務、具結義務與拒絕證言權後,僅稱不願意作證,亦未釋明有何法定得拒絕證言之情形,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妨礙真實發現及增加國家司法資源之耗費,其行為情節難謂輕微,爰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3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科以罰鍰
裁判日期:2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