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彥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彥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彥全前因詐欺案件,經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24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