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高弘上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解除禁見及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高弘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陳高弘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解除禁見及通信,經核符合規定。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