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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智簡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閔竹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閔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鍾閔竹明知「Hello Kitty」商標圖樣(註冊號為:0000000),業由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指定使用於貼紙等商品之商標權,且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就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至101年12月5日14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之期間,在其位於嘉義縣水上鄉○○村0鄰○○○00號之1住處,利用電腦連結至網際網路,而自大陸地區之「淘寶網」購物網站,以每張新臺幣(下同)8、9元之價格,購得具有相同或近似前揭「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防蚊貼47張,再使用「suger0719」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每張15元之價格,刊登陳列販賣上開商品之訊息,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警方於101年12月5日14時35分許,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搜字第1116號搜索票至鍾閔竹前開住處實施搜索,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經被告鍾閔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大致坦承在卷,並有被告刊登販賣防蚊貼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記載有「尚餘數量47」)、前揭「Hello Kitty」商標之商標資料檢索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商標法第82條原規定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業於100年6月29日公布修正,101年7月1日施行,改列於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關於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所陳列者,包括行為人自己及他人所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則限於他人所為仿冒商標商品,至於修正前後之法定本刑則無不同。本件被告意圖營利非法陳列他人所為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販入侵害商標權商品後,上網陳列兜售拍賣,雖兼有「透過網路方式為之」之態樣,然此應為其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一部,無論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或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均構成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且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95年度第21次及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等決議意旨,自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侵害他人商標權,所為實屬不該,參酌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本件所侵害商品之價值、侵害之時間、數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犯罪,且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侵害上開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7號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與本件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喜羊羊」、「懶羊羊」等圖樣係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資訊港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資訊港公司同意,不得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此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仍基於意圖散布而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於100年7月26日起,在其位於嘉義縣水上鄉○○村0鄰○○○00號之1住處,利用電腦連結至網際網路,而自大陸地區之「淘寶網」購物網站,以每張8、9元之價格,購得「喜羊羊」、「懶羊羊」美術著作之防蚊貼等商品,再使用「suger0719」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每張15元之價格,刊登陳列販賣上開商品之訊息而散布之,以此方式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並為警查獲侵害上開著作權之防蚊貼20張,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罪嫌,並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及被告刊登販賣防蚊貼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前揭「喜羊羊」、「懶羊羊」著作權登記證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著作權真仿品比對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為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雖前經資訊港公司提出告訴,然資訊港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是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罪嫌,原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標法部分為想像競合犯,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就此部分即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至扣案「喜洋洋」防蚊貼20張,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既僅係關於上開不另為不受理部分,爰不於本判決予以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侵害「Hello Kitty」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防蚊貼47張。

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稱 │扣案商品數量│├──┼─────────┼──────┤│ 1 │美樂蒂帽子 │1個 │├──┼─────────┼──────┤│ 2 │美樂蒂腰枕 │1個 │├──┼─────────┼──────┤│ 3 │美樂蒂鞋子 │1個 │├──┼─────────┼──────┤│ 4 │凱蒂貓手提包 │4個 │├──┼─────────┼──────┤│ 5 │凱蒂貓暖手壺 │1個 │├──┼─────────┼──────┤│ 6 │凱蒂貓枕頭 │1個 │├──┼─────────┼──────┤│ 7 │凱蒂貓手提袋 │4個 │├──┼─────────┼──────┤│ 8 │凱蒂貓枕頭套 │1個 │├──┼─────────┼──────┤│ 9 │凱蒂貓鞋子 │3個 │├──┼─────────┼──────┤│ 10 │凱蒂貓鍋子 │7個 │├──┼─────────┼──────┤│ 11 │凱蒂貓防塵套 │11個 │├──┼─────────┼──────┤│ 12 │凱蒂貓防蚊手環 │4個 │├──┼─────────┼──────┤│ 13 │凱蒂貓皂盒 │3個 │├──┼─────────┼──────┤│ 14 │凱蒂貓滑鼠墊 │3個 │├──┼─────────┼──────┤│ 15 │凱蒂貓水壺 │1個 │├──┼─────────┼──────┤│ 16 │凱蒂貓盤子 │4個 │├──┼─────────┼──────┤│ 17 │凱蒂貓杯子 │2個 │├──┼─────────┼──────┤│ 18 │凱蒂貓鏡子 │4個 │├──┼─────────┼──────┤│ 19 │凱蒂貓杯墊 │1個 │├──┼─────────┼──────┤│ 20 │凱蒂貓髮夾 │8個 │├──┼─────────┼──────┤│ 21 │凱蒂貓隱形眼鏡盒 │1個 │├──┼─────────┼──────┤│ 22 │凱蒂貓計算機 │1個 │├──┼─────────┼──────┤│ 23 │凱蒂貓防蚊器 │2個 │├──┼─────────┼──────┤│ 24 │凱蒂貓鬧鐘 │1個 │├──┼─────────┼──────┤│ 25 │凱蒂貓模具 │9個 │├──┼─────────┼──────┤│ 26 │凱蒂貓貼紙 │16個 │├──┼─────────┼──────┤│ 27 │凱蒂貓繞線器 │51個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