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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李金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1年度執保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金和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李金和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確定。受處分人於民國101年6月18日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刑前治療。茲執行機關決議通過認定受處分人無須再繼續治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李金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3年第9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輔導評估小組會議認定無須再繼續治療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3年9月17日中監總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103年9月11日103年第9次會議紀錄影本(含簽到單及結果名冊)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裁判日期: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