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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聲減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榮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鴻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於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項、第3 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雖依同條例第5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 號裁定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 本件受刑人周榮鴻因如附表所示之2 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 又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者,僅以「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若已執行完畢者,自無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餘地。經查,受刑人所犯本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執字第2349號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5年2 月18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5年12月17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於同年月18日接續執行)等情,有檢察官指揮書2 紙附卷可憑(見執行卷第4 、5 頁),並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循,是附表編號1 之罪於95年12月17日即已執行完畢,揆之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所犯恐嚇罪,顯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在96年7 月16日施行前即已執行完畢,並不合於該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所定之減刑條件(限於未執行完畢),自無從依該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則檢察官聲請就此罪為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 再本件受刑人所犯恐嚇案件(附表編號1 之罪),係於94年

9 月30日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80 號判決在案,於94年10月27日確定;又所犯強盜案件(附表編號2 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少連訴字第6 號判處罪刑,嗣檢察官及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判處罪刑,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為審判,該院於95年9 月21日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12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於同年10月13日判決確定,此分別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被告所犯上開2 罪,應係以所犯強盜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合法,亦應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附表:受刑人周榮鴻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恐嚇 │強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10月22日 │96年6 月12日至93年11月││ │ │25日(連續犯)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4年度偵字第3093號 │93年度偵字第8867號、94││ │ │年度偵字第61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最 後├────┼───────────┼───────────┤│ │ │ │ ││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280號 │95年度上更㈠字第123號 ││事實審│ │ │ ││ ├────┼───────────┼───────────┤│ │判決日期│94年9月30日 │95年9月21日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確 定├────┼───────────┼───────────┤│ │ │ │ ││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280號 │95年度上更㈠字第123號 ││判 決│ │ │ ││ ├────┼───────────┼───────────┤│ │判 決│94年10月27日 │95年10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備 註│94年度執字第2349號 │95年度執字第4908號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