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長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長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何長駿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3月17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8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