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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志文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6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4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