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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6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1號聲 請 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豐州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豐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謝豐州前因煙毒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4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5月9日,有該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4-07-02